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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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共 洛 阳 理 工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党发2010 14 号 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 知各党总支、机关党委、院办工厂党委:洛阳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 9 个制度文件,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 .洛 阳 理 工 学 院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暂 行 规 定2.洛阳理工学院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3.洛 阳 理 工 学 院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暂 行 办 法4.洛阳理工学院十二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5. 洛阳理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6. 洛 阳 理 工 学 院 中 层 领

2、导 干 部 交 流 工 作 规 定7. 洛 阳 理 工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回 避 工 作 规 定28. 洛 阳 理 工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辞 职 试 行 办 法9.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中共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2010 年 5 月 12 日主题词:干部 制度 通知中共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12 日印(共印:5 份)附件 1:3洛阳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

3、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全面 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的选拔任用及管理职责。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4第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

4、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较强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清正廉洁、精干高效的领导集体的要求。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5、方向,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做出成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艰苦创业,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5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

6、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教学单位,以及科研、人事、教务、教辅部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2、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 2 年以上。3、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来院工作 2 年以上,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来院工作 2 年以上。4、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 2年以上。5、提任副科级职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来院工作 2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来院工作 5 年以上。6、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

7、者组织部门组织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 年内完成培训。7、身体健康。8、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6第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民主推荐与考察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院级领导、中层干部、正

8、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系(部、院)处级领导干部人选由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全体职工及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会议投票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四条 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

9、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7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查阅个人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

10、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的初步方案;7、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调整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8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

11、般由考察组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四章 酝酿、讨论决定与任职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部门领导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才能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

12、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9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第二十三条 实

13、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任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四条 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领导成员实行选任制,条件不成熟的,可暂先委任;对党务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对处、科级行政干部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10本人谈话。第二十七条 干部任

14、职时间从党委研究决定之日算起。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任免干部的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一周内做好工作交接。系(部、院)党政班子换届,由联系系(部、院)的院领导主持交接工作;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的交接工作,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副职领导干部的交接,由部门正职领导主持。交接内容: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工作文件及有关财务的账目和清单。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若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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