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一一一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一一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一一一 (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一一一 (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年度均可以
2、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一一一 (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2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一一一 (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3、。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 (三)、 (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3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一一一 (购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
4、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 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 年 9 月 30 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一一一 (租房提取额
5、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 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4一一一 (还贷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 60%
6、,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10 年 9 月 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一一一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 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 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 提
7、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 2014年 11 月 1 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5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一一一一(其他提取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 50 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 45 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 2 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
8、疾病。一一一一(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一一一一(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6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一一一一(预约机制)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
9、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一一一一(审核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一一一一(基本材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10、,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7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一一一一(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11、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8(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
12、的发票;(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一一一一(其他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满 60 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 55 周岁;(二)完全丧失劳动
13、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 50 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 45 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 2 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9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
14、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 3 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一一一一(死亡提取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15、)、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10份证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一一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取材料)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一一一一一 (业务表格、协议)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一一一一一 (材料补充机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