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 1:中 国 石 油 大 学 (华 东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草 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教育事 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 合 我 校 科 研 工 作 实 际 ,特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
2、善校- 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我校实际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 规范、 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属于学校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清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五条 校 属 各 单 位
3、及 我 校 科 技 人 员 以 学 校 名义签署并承 担的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不 论 何 种 类 别 均 须 纳 入 学 校 的 统 一 管 理 。获 得2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不 论 何 种 来 源 均 为 学 校 的 收 入 ,须 全 部 纳 入 学校 财 务 的 统 一 管 理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职 工 。第六条 科 研 项 目 按 经 费 来 源 分 为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和 横 向 科 研项 目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属 于 纵 向 科 研 项目 ;经 费 来 源 性
4、质 属 于 社 会 资 金 ,属 于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第七条 纵 向 科 研 项 目1、国 家 科 技 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学 规 划 管 理 办 公 室 等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2、教 育 部 及 国 务 院 其 它 部 委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3、山 东 省 及 其 它 省 、市 等 政 府 部 门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4、各 军 工 部 门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5、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资 助 项 目 ;6、公 益 性 行 业 的 各 类 科 研 计 划 (含
5、 基 金 等 );7、政 府 间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8、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含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含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等 直 接 下 达 的 各 类 科 研 项目 按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备 注 :是 否 列 为 纵 向 项 目 ,请 领 导 具体 批 示9、其 它 应 当 按 照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项 目 。上 述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6、中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华 东 )在 合 同 (任 务 书 )中 未 出 现 的 ,不 认 定 为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第八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上述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它项目均认 定 为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包 括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等 项 目 。第九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以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管理为依据。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应有上级批文。3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科研 项目的申请、论证、立项、实施、检查 、结题、验收、 归档、成果鉴定、奖 励申 报以及推广应用等工作。第三章 管理权责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一
7、项政策性、系统性强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学校负责对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科技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各院部等科研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共同完成。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政策并制定学校科研政策;负责制定学校科技规划;与上级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监督和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机制和奖惩制度;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第十三条 财务处 红色字体由各单位自行完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指 导项 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
8、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对结题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的聘用、调动以及薪酬发放;负责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对科研人员的考核以及奖惩工作。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的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科研成果型仪器设备转出、转入;负责科研机构仪器设备、技术安全、资源共享和报废等后续管理工作。4第十六条 档案馆负责科研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科研资料归档的宣传教育,增强科研人员的归档意识;负责对提交的科研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负责维护科研档案的完整与安
9、全,便于相关人员查阅。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积极在广大科研人员中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科研人员规范自身的科研行为,弘 扬良好的学风。对发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科研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全校科研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科研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负责建立学校科研经费定期审计检查制度, 监督、 检查 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发挥监督作用
10、;负责审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项决算;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第二十条 院部等科研单位院部等科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立 项和实施,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基础科研条件;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并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
11、对科研5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做好科研资料的保密、归档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第四章 申请和立项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根据立项部门科技计划要求和具体通知精神,及时公布各类科技计划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依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报材料并进行经费预算,申报材料内容填写要认真、详实,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申请 人和参加人员亲自签名。若申报材料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要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等基础性工作;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其研究团队前期研究基础和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经本单
12、位学术审查后择优推荐。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初审后报科技处审核(预算须经财务处审核),必要时科技处组织科研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择优推荐上报。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科技处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并组织填报合同(任务书)。填报合同(任务书)时,除按照立项部门反馈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外,不得随意修改研究内容、降低预期成果和研究指标。第二十七条 凡需与外单位进行分工合作研究的项目,须在原合同(任务书)中有明确约定,经所在院部等科研单位审查签字后到科技处复审办理相关手续,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必须与约定的测试化验加工单
13、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必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资质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或经学校认定的分析测试平台签订合同或协议。科研合同中涉及到设备加工、设备购买、软件购买、原材料购买等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6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要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 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须确保外协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严禁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第二十八条 鼓 励
14、 教 师 和 科 研 人 员 承 接 国 家 、省 部 级 科 研 任务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和 合 作 开 发 的 技 术 攻 关 以 及 开 展 国 际 科 技 合作 研 究 活 动 ,充 分 调 动 校 属 各 单 位 和 广 大 科 研 人 员 从 事 科 研 活 动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第五章 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 目立项后,学校相关部 门和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合同(任务书)要求,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研究任务的按
15、期完成。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对于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确需变更的,须报学校审核并经立项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手续。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学校、院部等科研单位将
16、7对科研项目进行进展检查。对国家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额度较大的科技项目,以及校内跨单位的综合型协作项目将重点管理,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原则上,各项目组每年年底应对本项目进行自查。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等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每年 12 月份,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不得私自将科研项目交给各类公司管理,如有违反, 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
17、在单位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第六章 结题和验收(存档)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立项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结题验收。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和评价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归档。项目负责人负责归档工作, 归档程序参见学校有关规定。科研项目归档后,一般不予变更档案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并提供立项部门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的科研项目,各院部等科研单位要加
18、强督促与监管,科技处和财务处将暂时冻结该项目经费, 项目 负责人应如实上报已完成工作,做好经费决算并接受立项部门审计,按照立项部门批复意见办理后续有关手续。如果立项部门8给予宽限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宽限期内完成收尾或整改工作并再次接受验收。第七章 保密管理第四十条 涉密科研项目包括:立项部门委托的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其它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第四十一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保密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二条 负责科研项目保密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应重视科研保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9、强化科研保密意识,并向所有涉密人员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第四十三条 从事涉密科研项目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立项部门制定的保密法规和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保密约定,坚决杜绝任何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出现泄密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学校科研保密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院部等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注重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实施过程中,要把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20、和应用,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六条 学校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9果,归学校所有或者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确定。我校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作为完成单位。第四十七条 学校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能够形成专利、软件的成果,项 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经立项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在此之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于技术秘密、新技术、新工艺等及其它需要保护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相关院部等科研单位及科研成果完成人的
21、合法权益,任何人对学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使用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加以约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转化和应用方面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转化,通过采取有计划推广、市场转让相结合等方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工作。学校大力推进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第九章 诚信机制和奖惩制度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对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22、 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根据相应情况以不同形式发布并作为今后参加科研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 长效的科研项目管理 奖惩机制。对科研工作成效突出,以及在规范、科学、有效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0第五十二条 对在科研活 动中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单位,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经费预 算中有绩效支出的,按照国家相关 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相关科研项目、暂停当事人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