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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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规 定中 组 发 200820 号 关 于 印 发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 政 府 人 事 厅 ( 局 )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关 各 部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干 部 ( 人 事 )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事 局 : 现 将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执 行 。 在 实 施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 请 及

2、 时 报 告 中 央 组 织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008 年 7 月 16 日 编 辑 本 段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规 定第 一 条 为 了 合 理 确 定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职 务 和 级 别 , 规 范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职 定 级 工 作 ,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和 相 关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机 构 规 格 、 编 制 、 职 数限 额 以 及 主 任 科

3、 员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范 围 内 , 按 照 拟 任职 务 及 其 对 应 的 级 别 进 行 。 第 三 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满 三 十 日 内 , 应 根 据 拟 任 职 务 的 要 求 , 按照 公 务 员 的 条 件 、 义 务 和 纪 律 要 求 , 对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进 行 任 职 考 核 。 第 四 条 考 核 合 格 的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 按 以 下 规 定 任 职 定 级 : ( 一 ) 直 接 从 各 类 学 校 毕 业 生 中 录 用 的 、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公 务 员

4、 : 高 中和 中 专 毕 业 生 , 任 命 为 办 事 员 , 定 为 二 十 七 级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 任 命 为 科员 , 定 为 二 十 六 级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含 学 制 为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的 研 究 生 , 任 命 为 科 员 , 定 为 二 十 五 级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 任 命 为 副主 任 科 员 , 定 为 二 十 四 级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5、的 研 究 生 , 任 命 为 主 任 科 员 , 定 为二 十 二 级 。 ( 二 ) 其 他 新 录 用 的 公 务 员 : 原 具 有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 可 参 考 其 原 任 职 务与 级 别 , 比 照 本 机 关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 确 定 职 务 与 级 别 。 其 他 具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可 根 据 其 资 历 和 工 龄 , 比 照 本 机 关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 确 定 职 务 与 级 别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时 间 从 试 用 期 满 之 日 起 计 算 。 第 五 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 按 以

6、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本 人 对 试 用 期 间 的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 二 ) 所 在 机 关 对 拟 任 职 定 级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 提 出 拟 任 职 务 和 拟 定级 别 的 意 见 。 ( 三 ) 任 免 机 关 审 批 , 下 发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决 定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后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务 员 登 记 。 第 六 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在 机 关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为 五 年 ( 含 试 用 期 ) 。 第

7、七 条 对 有 下 列 违 反 本 规 定 情 形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领 导 机 关 或 者 公 务 员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予 以 责 令 纠 正 或 者 宣 布 无 效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处 理 : ( 一 ) 突 破 机 构 规 格 、 超 职 数 进 行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的 ; ( 二 ) 不 按 规 定 条 件 、 程 序 进 行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的 ; ( 三 ) 把 试 用 期

8、计 入 任 职 年 限 的 ; ( 四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综 合 管 理 类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定 级 。 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出 台 前 , 其 他 类 别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定 级 , 按 照 本 规定 办 理 。 第 九 条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中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新 录 用人 员 的 任 职 定 级 工 作 ,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997 年 3 月 28 日 发 布 的 新 录用 国 家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199733 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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