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 围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可燃性粉尘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第四条
2、 主体责任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2第五条 监管责任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责任制 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
3、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第七条 制度体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粉尘防爆相关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五)粉尘清理;(六 )除 尘 系 统 和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及 检 修 管 理 ;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管理。第八条 教育培训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粉尘防3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
4、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培训、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企业教育培训并且合格的粉尘作业人员,禁止上岗作业。第九条 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条 应急管理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粉尘爆炸应急救援内容,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发生火灾或粉尘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应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风险辨识企业应当辨识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
5、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4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
6、资金、时限、预案,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三同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防止粉尘爆炸的相关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竣工验收前,企业应编制安全设施清单,并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应采用轻型结
7、构,多层厂房应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除尘器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设置在厂房内,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5的位置,并靠近外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存放超过生产必要的易燃易爆物质。企业应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与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第十五条 除尘系统 企业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
8、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在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故障报警等装置,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控爆措施,确保除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若由于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在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6第十六条 典型工艺企业应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进料口安装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七条 安全设备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作好相关记录。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第十八条 粉尘清理企业应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 清 理 制 度 ,
10、并 且 在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明 确 标 识 清 理 范围 、清 理 周 期 、清 理 方 式 和 责 任 人 ,确 保 对 粉 尘 作 业 场 所 和 除 尘 系统 等 设 备 设 施 及 时 规 范 清 理 ,禁 止 使 用 压 缩 空 气 吹 扫 ,对 遇 湿 发 热易 于 自 燃 的 金 属 粉 尘 ,收 集 、储 存 时 应 采 取 防 水 防 潮 措 施 。相 关 人员 应 严 格 执 行 粉 尘 清 理 制 度 ,定 期 清 理 并 如 实 记 录 。第十九条 检维修企业应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除尘系统的检维修作业,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
11、,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7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维修工具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第二十条 外包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检验检测、风险辨识、隐患
12、排查等安全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提供的报告或结果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重点检查对 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工贸 企 业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原 则 ,加 强 企 业 粉 尘 防爆 安 全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定 并 落 实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将 粉 尘 作业 人 数 多 、存 在 爆 炸 风 险 较 高 的 企 业 作 为 重 点 检 查 对 象 。第二十三条 重点检查事项负责工贸企业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视企业情
13、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粉尘防爆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制度情况;(二)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管控档案;8(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四)粉尘清理记录;(五)教育和培训记录;(六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检 维 修 、动 火 等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八)应急演练情况。第二十四条 执法推动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等有关标准规定,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主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企业的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技术依据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和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报告或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的报告或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和论证鉴定工作。第二十六条 执法能力负责工贸企业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粉尘防爆专业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了9解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掌握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其行政
15、执法能力。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产生、输送、存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没有相关记录,或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使用的;(四)未为涉及粉尘作业岗位从业
16、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构 成 事 故 隐 患 的 ,责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企 业 拒 不 执 行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0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1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记录的;(四)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粉尘爆炸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未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或未定期维护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清单,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或未如实记录的;(六)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未包含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内容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严重程度,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提供的报告或结果,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提供的报告或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三)提供的报告或结果存在重大疏漏或未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