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 消防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 运输 机场 (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下同) 、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规范 运输 机场消防人员队伍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规则及其他消防 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 境内 民用运输机场消防人员 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 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管理我国境内的 航空消防员 , 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 省级 安全监 督管理局 管理 本辖区内 航空 消防员 。 第四 条 中
2、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情况聘任航空消防监察代表,对 航空消防员 的训练、救援和 资质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 条 民用 运输机场 应建立健全 消防员管理 举办 机构 , 履行 本机场航空消防 员 的 聘用、训练 、救援和 考核等 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 运输机场应建立健全 航空消防员 管理 档案 制度 , 准确完整地记录其 初任训练 、定期训练、 日常训练 及救援工作 等事项。 第七条 专业 术语 航空消防员 , 是指在机场 及其邻近区域内 承担 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 ,包括 航空消防战斗 员、航空消防驾驶员、 航空消防教员 和 航空消防 火场指挥官 。 航空消防驾驶员 , 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内
3、承担消防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航空消防教员 , 是指 承担航空消防员 初任训练、 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 教学训练职责 的人员 ,包括航空消防战斗员教员和航空消防驾驶员教员(以下简称航空消防教员)。 航空消防 火场指挥官,是指 现场 举办 和指挥扑救 机场或邻近区域航空消防事故的 人员。 2 初 任 训 练, 是指 航空消防员正式 入职前的专业培训 。 定期训练 ,是指 航空消防员 工作后的脱产训练。 日常训练 , 是指由运输机场每月自行 举办 和考核的训练。 机场紧急事件 ,是指 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第二 章 职责 第 八 条 航空消防员 职责 (1) 防范 机场航空设施的日常火灾
4、风险 (2) 扑救 航空器事故 火灾、 搜救 航空器事故火灾遇险 旅客 (3) 保护 机场内火灾事故现场、 航空器 火灾 事故现场 ( 4) 承担 机场 主管当局交办的其他 紧急事件 工作 。 第九 条 在 机场紧急事件 发生时 , 航空消防员 应 采取以下措施 : (1) 在接到航空器遇险警报后,立即出勤赶到事故现场 ;机场内发生 航空器 紧急 事件 ,出勤消防员应在 3 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2) 在 到 达事故现场 需要灭火时 , 应在 一分钟内 力争 控制 90%以上的火势或至少 喷出 所携带灭火剂的 50%。 (3) 设法接近 遇险 航空器, 搜救 幸存旅客 并将其 转移 至 消防
5、圈外 的 安全区域 。 第三章 录用 标准 第十 条 应聘航空 消防员 应 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1)具有高中 以上 学历人员,身高 162 以上,年 满 十八周岁 ; (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3 ( 3)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体检 标准 ; ( 4)满足民航从业人员背景调查标准 。 第十 一 条 应聘合格人员 应 参加 航空消防员 初任训练 ,经考核合格 获得 培训机构颁发的 航空消防员 证书 。 第十 二 条 取得 航空消防员 证书 的人员 ,应在机场 实习半年 并 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 获得 由 局方 颁发 的 航空消防员 执照 ,正式承担航空 消防救援执业工作 。 第 十
6、三 条 民用 运输 机场 应 每年考核 本单位 航空 消防员 的业务技术水平 并作出 鉴定 , 对考核不合格者 ,由 局 方 收回其 航空消防员 执照 。 第十四 条 航空消防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 第 十五 条 航空消防员中断履行职责 6 个月以上的,应通过初任训练,方可继续承担航空消防 员 工作。 第 四 章 航空消防员 训练 第一节 航空消防战斗员训练 一、 航空消防战斗员 初任训练 第十六 条 航空消防 战斗员 的 训练由初 任 训 练 、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 构成。 第十七 条 航空消防 战斗员 初任训练项目由理论、 技战术 和体能三科目 构成
7、 ,初任训练 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学时不低于 1056 学时。 (一) 理论培训 学时不低于 320 学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 航空燃油火行为及其燃烧特性,航空器燃油系统等 ; ( 2)航空材料及其燃烧特性 ; ( 3)航空器主要的结构组成, 民航专业 术语 ; ( 4)航空器内外部的危险区域 ; ( 5)航空器的进入和逃离 设施 ; 4 ( 6) 消防员 个人防护 装备、 火场监控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 ; ( 7)机场 主要构成,包括跑道、 滑行道 、机场标识、灯光、仪表着陆系 统等重要区域,应急救援消防通道,指定隔离区,机场车辆交通管制区; ( 8)机场和航空器在危险状态下的处
8、置程序和应对方法 ; ( 9)航空灭火系统的组成及使用,灭火药剂的性能、选择和管理,灭火剂的优势和缺陷,灭火剂的释放速率和释放密度 ; ( 10)航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种类及其 功能; (11)消防员自我防护方法及技巧 ; ( 12) 航空医学急救技巧 ; ( 13)航空危险品及其处置方法和流程 ; ( 14) 消防 心理 危机 压力 干预技巧 ; ( 15) 非法干扰事件处置程序 ; (16)消防车辆装备构成及性能 ; ( 17) 消防设施构成及性能 。 (二) 技战术 培训 学时不低于 472 学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1)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 ( 2) 打开舱门 、 逃生梯 、
9、 搜救伤员 ; ( 3) 关闭航空器系统 、 航空器引擎、电子及燃油系统 ; ( 4) 航空灭火系统,正确释放灭火药剂 ; (5) 航空消防通信系统,报告准确位置及火场情况 ; (6)模拟航空事故灾害演练,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和计划 ; ( 7) 灭火剂的释放程序和控制火源的方法 ; ( 8)识别各种类型和型号的航空器,包 括其设计载客数量 ; ( 9)识别航空器动力系统的类型和危险性 ; ( 10) 在航空器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及其对灭火和救援的影响 ; ( 11) 机身的最佳破拆点和破拆操作 ; ( 12) 定位和辨识航空器组件 : 5 a.机上各类火灾的防护警告和灭火系统 b.( 2) APU
10、关闭控制 c.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舱音记录器 d.刹车和起落架机轮系统 e.航空器应急发动机关闭控制 ( 13) 救援危险识别: a.火灾事故的常见类型 b.在特殊事件中,可能受伤的原因 c.恰当的顶升技术 d.如何避免坠落和摔倒 e.在敲打固定 物体或搬移物体时,可能有的危险 f.使用水带时可能的危险 g.用力过度或其他生理因素造成的受伤 h.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服装和装备 i.正确组装、拆卸和使用设备 j.水上救援的安全和注意事项 l.常用救援工具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m.消防车及车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 )体能训练 不少于 264 学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1)必测指标:俯卧撑、仰卧
11、起坐、引体向上、 100 m 跑、 3000m 跑。各指标标准见 附 表 1。 ( 2)选测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三类,身体形态、机能指标中至少选择一项对 航空消防员 进行测试,身体素质指标中至少选择两项对 航空消防员 进行测试。各指标标准见 附 表 2。 第十八 条 初任训练 结束后, 由局方 举办 考试,考试科目分理论、体能、 技战术 三个部分组成。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 100 分, 理论、 技战术 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 80 分,体能科目合格成绩 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 二、 航空消防战斗员 定期训练 6 第十九 条 航空消防 战斗员 每年 应 脱产 参加 定期 训练 一次 , 训
12、练 时间不 少于15 天 , 训练工作 由其所在单位 举办 实施 。 第二十 条 航空消防 战斗员 定期训练 主要由理论、技战术和体能训练三科目组成 ,不低于 80 个学时 : (一) 理论科目 不低于 24 学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1) 机场及航空器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写 ; ( 2) 不同种类航材的燃烧特性和灭火方法 ; ( 3) 正确阅读和理解机场地形图,水源分布图,机场标识和灯光等 ; ( 4) 针对一些重要的航空器火灾事故进行交流和谈论 ; ( 5) 一些常用消防、救援工具及设备的种类和性能 ; ( 6) 接近航空器引擎及辅助动力装置的技巧 ; ( 7) 机械穿透设
13、备,掌握移除障碍物的方法 ; ( 8) 航空器内外部的危险区域 ; ( 9) 航空危险品货物的性能及危害,对危险货物事件,掌握确认程序、危险评估方法、救援程序、疏散程序等 ; ( 10) 航空器的种类、特征、结构和重要设施 ; ( 11) 机场的构成和重要设施 ; ( 12) 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选择正确的灭火药剂和施用方法 ; ( 13) 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抢救伤员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自我防护的方法 ; ( 14)航空医疗急救技巧 。 (二) 技战术科目 不低于 40 学时, 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 ( 1) 正确选择灭火剂并操作航空灭火系统 ; ( 2) 安全快速地进入进出航空器,在旅客逃
14、生时实施救助; ( 3) 开展航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和计划 ; ( 4) 消防车及车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 ( 5)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一分钟内控制 90%火势或释放所携带灭火的 50%以上 ; ( 6) 正确评估火场危险水平,采取恰当的处置方法 ; 7 ( 7)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 防护方法 。 (三) 体能训练 科目不低于 16 学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 ( 1) 体能训练应从身体形态、机能、素质和专业体能等方面进行。 ( 2) 基础体能测试包括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 a.必测指标:俯卧撑、仰卧起坐、引体向上、 100 m 跑、 3000m 跑。各指标标准见
15、 附 表 1。 b.选测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三类,身体形态、机能指标中至少选择一项对 航空消防员 进行测试,身体素质指标中至少选择两项对 航空消防员 进行测试 ,各指标标准见 附 表 2。 第二十 一 条 定期训练结束后, 由局方 举办 考试,考试科目分理论、体能、 技战术 三个部分组成。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 100 分,理论、 技战术 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 80 分,体能科目合格成绩 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三、 航空消防战斗员 日常训练 第二十二 条 航空消防 战斗员 的日常训练每个月应不低于 12 小时,由所在单位自行举办训练和考核,训练和考核科目游 理论 、技战术和体能组成,但
16、以技战术为主。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 100 分, 理论、 技战术 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 80 分,体能科目合格成绩 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第二节 航空消防 驾驶员训练 第 二十三 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 应从 在任航空消防战斗员 中选拔,航空消防驾驶员训练包括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 。 第二十四 条 初任 航空消防驾驶员 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 举办 的 初任训练 ,时间 不低于 30 天, 训练学时不低于 178 个学时, 训练科目包括消防车辆理论和技战术 两个部分。 第二 十五 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 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 举办 的 定期训练 ,定期训练 每年脱产不低于 7 天, 训练学时不低于
17、 40 个学时, 训练科目包括消防车辆理论和 技战术 两个部分。 8 第二十六 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 应接受本单位 举办 的日常训练, 日常训练每个月不低于 12 小时,训练科目为 技战术 。 第二十七 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 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的 技战术 科目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1) 消防车载设备和工具的性能,保养程序及 使用方法 ; ( 2) 操作满载、半载、空 载消防车 ; ( 3) 操作消防车 适应不同的天气条件 ; ( 4)操作消防车 进行高速转弯和高速刹车 ; ( 5)道路标识不明显条件下 , 操作消防车 ; ( 6)夜间操作消防车 ; ( 7) 非公路条件下 ,操作
18、消防车 ; (8) 静止或移动过程中,操作 车顶跑和车前炮施放灭火剂 ; ( 9) 消防车的制动性 、 加速 性及超障性。 第二十八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 驾驶员工作 ,考核合格标准不低于 80 分 。 第三节 航空消防教员训练 第二十 七 条 航空消防教员由局方统一聘任管理,初任训练教员原则上从指定培训机 构 有资质的教师中聘任,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 教员 原则上从运输机场航空消防战斗员 中聘任。 第二十九 条 每个运输机场应选拔数名精通 消防业务的航空消防战斗员 作为航空消防战斗员 教员 和航空消防驾驶员教员 ,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员定期
19、训练和日常训练工作。 第三十 条 运输机场初任航空消防教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 举办 的理论、技战术 和体能及其教学法培训,训练 时间不低于 15 天,训练学时不低于 80 个学时。 第三十 一 条 运输机场在任航空消防教员每年应到局方指定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 7 天, 训练学时不低于 40 个学时, 培训科目为理论、体 能和技能三项教学法。 第三十二 条 运输机场初任航空消防教员和在任航空消防教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员的教学训练工作。 第 三十三 条 运输机场航空消防教员初任或定期训练合格者,可视为满足航空消防战斗员 或航空消防驾驶员 的定期
20、训练 和日常训练 标准 。 第四节 航空消防 火场指挥官训练 9 第 三十四 条 运输机场应选拔精通消防业务的航空消防员 作为 火场指挥官,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事故的火场的救援 举办 工作 。 第三十 五 条 航空消防 火场指挥官的训练由初任训练和 定期训练构成。 第 三十六 条 初任 航空消防 火场 指挥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 的理论和 技战术训练,培训时间不低于 15 天 。 第三十 七 条 在任 航空消防 火场指挥官 每年应接受由 局方指定机构举办 的理论和技战术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 7 天。 第三十 八 条 航空消防 火 场指挥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
21、空消防 事故 火场 指挥工作, 考核合格标准不低于 80 分 。 第 三十九 条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初任或定 期训练合格者,可视为满足航空消防战斗员的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标准 。 第 五 章 罚责 第 四十 条 航空消防员犯有下列 情形之一 者 ,由 局方 给予警告、一千元以 下罚款等处罚或者 吊销 航空消防员 执照: (1)违反 消防 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3)执勤中 , 未能及时妥当处置 火灾事故的 ; (4)执勤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退缩,贻误救援 时机的 。 第 四十一 条 运输机场 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由 局 方给予 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
22、罚 : (1)因本单位原因致 航空消防员 每 年定期训练、 日常 训练时间 未满足本规定的; ( 2)录用未持有有效证件人员履行 航空消防 员职责的 。 第 六 章 附则 10 第四十二 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 1 航空消防员 基础体能测试必测指标 18 24 25 29 30 34 35 39 40 俯卧撑(次) 40 35 30 25 20 1 分钟 仰卧起坐(次) 40 35 30 25 20 引体向上(次) 10 8 7 4 3 100m 跑 1400 1410 1520 1600 1650 3000m 跑 1330 1410 1450 1600 1800 注: 1
23、00m跑和 3000m跑两个项目在海拔 3000m地区测量时,标准降低 10%,海拔高度每增加 100m,标准再递减 1%。例如:在海拔 3200m时,标准降低 12%。在海拔 4000m以上地区考核时,标准降低50%。 附表 2 航空消防员 基础体能测试 选测指标 类别 18 24 25 29 30 34 35 39 40 身体形态 BMI 18.5 23.9 18.5 23.9 18.5 24.2 18.5 25.0 18.5 26.0 体脂百分比() 11.0 13.5 11.3 14.4 11.3 15.2 11.5 15.4 11.9 16.0 腰臀比 0.74 0.80 0.75
24、0.83 0.75 0.88 0.76 0.90 0.77 0.91 生理机能 台阶试验指数 85 75 70 65 60 肺活量 ( ml) 4250 4100 4000 3800 3700 身体素质 握力( kg) 50 48 45 42 38 腰背肌力( kg) 120 118 116 110 100 纵跳( cm) 50 48 46 44 40 坐位体前屈( cm) 46 44 42 40 38 闭目单脚站立( s) 90 80 60 50 40 注: 台阶指数在海拔 3000m地区测量时,标准降低 10%,海拔高度每增加 100m,标准再递减 1%。例如:在海拔 3200m时,标准降低 12%。在海拔 4000m以上地区考核时,标准降低 50%。 年 龄 标 准 项 目 年龄 龄 标 准 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