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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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农发行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农发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 、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行

2、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2 第二章 市场 定位 第五条 农发行 应 依托国家信用支持,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支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 农发行 应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 在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业务可分为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两类 。 第七条 农发行应坚持以政 策性业务为主体,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不得利用政策优势开展不公平竞争。 第八条 农发行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改进和加强

3、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采取与银行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农发行董事会可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认定及划分动态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农发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3 局、保落实,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 得到 贯彻执行,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 个 环节 。 第十一条 农发行应构建 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农发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4、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农发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农发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 , 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三条 农发行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 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 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制订 业务范围 及 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 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 ,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 审议批准 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

5、设置方案; (三) 制定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四)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 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 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动资本金事项等作出决议; (九)审议子公司的章程; (十)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6、、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审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十一)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农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二)审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十三)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的反馈意见; (十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 5 第十四条 农发行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农发行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要求,勤勉、

7、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董事每年应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应代表 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部委董事如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农发行董事会应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六条 农发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 ,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 农发行董 事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 战略 发展和投资管理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8、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 其中 战略 发展和投资管理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成员应当包含部委董事。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农发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 、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6 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对政策性任务执行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 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并对风险管理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 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

9、三)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 。 (四) 人事与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 案实施。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

10、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7 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 、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九条 农发行 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第二十条 农发行 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代表国家对 农发行 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 农发行内部审计 和 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权要求上述内部监督部门协助监事会履

11、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 。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 农发行 董事会会 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二十一条 农发行高级管理层 由行长、副行长 、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及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8 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农发行调整首席风险官应事先得到董

12、事会批准,并向银监会报告调整原因。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农发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农发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 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 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等 。 第 四 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发行应深入分析“三农”领域风险特点,构建与本行职能定位、 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匹配的

13、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 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加强对9 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风险条线和内部审计条线的垂直管理,设立独立于业务经营条线 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由其 牵头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重要风险并报告风险变化及管理情况;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

14、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处 理;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农发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后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农发行应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管理范围,并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农发行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做好农发行整体及其附属机构10 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 工作,指导附属机构做

15、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应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报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农发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全系统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 应按要求 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风险分析应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 ,重大风险分析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农发行应结合涉农 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一) 农发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授信业务决策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建立 覆盖政策性和自营性业务、 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 将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农发行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 农发行应结合农业产业、农村经营主体的特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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