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用户编号:供水人: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 住所:环城南路 396 号用水人: 住所: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 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类别和用水量(一)用水地址为 (需明确用水区域边界的可另附详图) 。(二)用水性质为 ,执行 类别供水价格。(三)核定用水量为 m3月。(四)计费水表(或流量计)口径为 mm,公称流量为 m3/小时。(五)计费水表(或流量计)安装地点为。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一
2、)正常情况下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并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三)供水人应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计费水表须经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人办理,用水人应予以配合。3、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
3、前六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无特殊原因用水人在接到供水人书面通知后 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水人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水费按实际用水量计算。遇计费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4、用水人对计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供水人提出检定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计费水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发现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以前各月份水量不作调整,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用水人承担。5、因用水人用水量变化,连续半年平均小时用水量超过计费水表公称流量或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
4、于计费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有权要求用水人办理换表手续,由此引起的工料费用由用水人承担。6、用水人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供水人,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未及时销户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的由用水人负责赔偿。(二)水价1、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即指按嘉兴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供水分类价格政策及代收费规定执行。在供水期限内,若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应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可按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 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供水人水费
5、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用下列 方式:A、基本账户托收;B、银行代收;C、银行卡代扣;D、其它方式( )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一)供、用水设施产权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供水人,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产权属用水人。(二)供、用水双方负责各自产权范围内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对有计划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 24 小时以张贴停水通告、电话或媒体等任一形式通知用水人(用水人联系电话: ) 。(四)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报修电话: ) 。遇有城市公共供水
6、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及时组织抢修。(五)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按周期抄验水表,并协助做好计费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供水设施。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1、供水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爆管等不可抗力或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供水人应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并通知相关用水人,由此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
7、偿责任。(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用水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或用水人因银行托收帐号等收费信息变动未及时通知供水人导致水费无法按时缴纳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欠费超过两个收费期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当用水人在半年之内缴清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的,供水人应于 48 小时内对其恢复供水。3、中止供水超过半年,本供用水合同自动终止,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缴清欠费、违约金,并重新办理报装手续。4、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供水人水量损失的,应按相应类别供水价格向供水人计赔损失。5、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类别
8、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且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缴用水类别的水价差价外,还应支付水费 的违约金,并补办变更手续。6、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供水期限供水期限为 年,供水起始日按照下列 方式计算。A、用水人系新用户的,供水人安装计费水表通水之日即为供水起始日。B、用水人系老用户的,本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供水起始日。供水期满时,供、用水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建立供用水关系的,另行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经供、用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与补充。变更、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9、律效力。(二)遇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即告终止:1、用水人用水地址因拆迁等原因而变更的;2、因用水人拖欠水费、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的;3、用水人因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变更合同但用水人拒不变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用水人申请销户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列 方式解决争议:A、向供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B、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条 其它事项(一)当用水人出现欠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供水人认为用水人履行合同约定能力下降时,供水人可以要求用水人提供担保,用水人
10、不能提供担保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二) 。第十条 合同生效用水人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供水人提供说明或解释,如有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可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约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供水人原与用水人订有供用水合同的,原合同自行失效。本合同壹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壹份。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联系人: 联系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企业注册登记号: 企业编码:032010 企业注册登记号: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营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