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第四条(递交材料) 办理合同示范文本 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三)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五条(签收)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
2、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第六条(行政建议书) 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第七条(修改) 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 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第八条(变更) 制定单位对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递交变更(修
3、改)备案表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第九条(编号) 市工商局 应在签收单 、行政建议书上签注书式编号、日期,加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章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的书式编号如下:签收单:沪工商合示备(年度号)(流水号)行政建议书:沪工商合示监(年度号)(流水号)第十条(印制) 已 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单位可以在该示范文本上标注备案号。第十一条(查询) 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市工商局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60 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市工商局参与制定的合同
4、示范文本,自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 年 9月 15 日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沪工商合2003265号)同时废止。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附件 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编: 网址: 备案合同名称: 所属行业: 备注: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 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
5、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编: 网址: 备案合同名称: 所属行业: 备注: 原合同条款: 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条款: (沪工商合示备 号、沪工商合示监 号)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本页不够填写,请另附纸。附件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沪工商合示备 号(制定单位):你单位自行制定的 合同示范文本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自出具本签收单之日起,视为备案。如经审查,该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将告知你单位予以修改。(章)年 月 日注:(1)制定单位可以在印制该示范文本时标注备案号。(2)市工商局对备案的合同示
6、范文本提出修改意见的,制定单位应在收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3)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自备案之日起 60 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附件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沪工商合示监 号(制定单位):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的 合同示范文本(沪工商合示备 号),经审查,以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条例 的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之内,对下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本局备案。需修改条款: 理由: (章)年 月 日注: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自备案之日起 60 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