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江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文稿纸 中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 拍卖位于 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 48 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 1 幢 4 层部分商业用房地产 的公告 中江县人民法院将于 2018 年 5 月 2 日 10 时至 2018 年 5月 3 日 10 时 (延时顺延)在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 (网址: 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 48 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 1 幢 4 层部分商业用房地产 2 房产 证号 : 绵房权证市房监字 第 200517526 号 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 200517527 号 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 200
2、517528 号 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 200517529 号 土地证号: 绵城国 用【 2006】第 82497 号 绵城国 用【 2006】第 82498 号 绵城国 用【 2006】第 82499 号 绵城国 用【 2006】第 82501 号 建筑面积: 房产 总计 104.01 平 方米 。 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3.29 平方米。 评估价: 66.36 万元,起拍价: 66.36 万元,保证金: 4 万元,增价幅度: 2000 元。 注意:该标的物 位于 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 48 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 1 幢 4 层部分商业用房地产,为“富安百货”第四层的部分面积,所在建筑共 19 层。
3、标的物小部分作为商场的卖场,大部分作为商业卖场的内部公共购物通道, 建成于 2005 年。 钢混结构 ,维修保养较好。标的所有人董小芬与四川锦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经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购买人购买后应按照合作经营协议统一经营,收取回报。 标的物有 抵押, 抵押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二、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参与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 竞买的 ,须在竞买开始前向 中江县 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3 托代理人一同到 中江县 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4、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 16 时 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如需 看样 , 请 提前 与本院联系 , 统一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 上午 10 时安排看样。 四 、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 拍卖流 标 。 五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5 分钟如果
5、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 5 分钟。 六 、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 标的 权属转移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 、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 前与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报名。 九 、 与本标的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
6、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4 十、拍卖结束 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 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 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 2018 年 5 月 13 日 前 ( 拍卖成交后十日内 ) 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 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 内(款项交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 得拍卖标的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将生成相应的网 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 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联系人: 胥 法官 联系电话: 13981085818 联系地址: 中江县御河路 82 号 中江县人民 法院 二一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5 竞买须知 中江县 人民法院将于 2018 年 5 月 2 日 10 时至 2018
8、年 5 月3 日 10 时 (延时顺延)在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网址: http:/),对 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8 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 1 幢 4 层部分商业用房地产 进行司法拍卖,现就有关的 网上拍卖事宜告知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
9、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6 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 1 至 3 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
10、服务提供者,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否则,若竞价程序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未经法院确认的,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五、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 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七、与本标的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
11、,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八、任何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 九、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提前了解银行支付限额(相关情况可在各银行官网查询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拍卖余款。 十、因 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及时参加竞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一、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
12、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5 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 5 分钟。 十三、竞买人应妥善保存 网站账号及竞价账号,熟悉竞价程序,提前进行模拟竞价,自备参与竞价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稳定,网络链接正常。 十四、拍卖结束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 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 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 拍卖成
13、交后十日内 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 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 内(款项交8 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 不计利息)。 十五、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应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的,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
14、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 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八、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买受人凭法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 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逾期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买受人应支付可能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竞买人应提前了解是否符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 9 十九、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过户、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任何费用。 二十、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可能需要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二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 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 中江县人民法院 二一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