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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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中山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议事 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议事 行为,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议事 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则 。 第二条 本 规则 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议事 ,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市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 市公积金

2、管委会 办公室设立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管委会 通过的决议,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 市 公积金 管委会汇报。 第四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 议事 应坚持合法、公开、科学、民主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 议事 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规 定 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 规则 。 - 2 - 第二章 议事 范围 第 六 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 议事 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 一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 二 )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 )确定

3、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 六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其他 需要研究的 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 程序 第一节 议事 启动 第七 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向 市公积金管委会 提出属于 市公积金 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交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会议 审议 : (一)市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提出。 (二) 三名或以上 市公积金管委会 委 员 提出并经市公积金 管委会主任同意。 (三)市属部门、镇 区 政府提出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同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提出,由市公积金 中

4、心 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同意。 - 3 - 第八 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 议事 事项承办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为我市公积金管委会 议事 事项的承办单位 。 第九 条 列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和委员向 市公积金 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节 会议举行 第十条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 市公积金管委会主任 决定。在会议举行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 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根据 会议议程, 经 管委会 委员提议,管委会主任同意 可邀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

5、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认真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 管委会主任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三节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 对审议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 审议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 会议决议由管委会 全体委员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 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 4 - 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四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 通过决议采用 书面 表决的方

6、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会议 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市 公积金管委会会议 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 上级 建设 、财政、人民银行等 部门备案。 市 公积金管委会会议 在审议议程中, 认为审议的事项涉及面广,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经会议表决通过后,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 后才实施 。 第四章 决议 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单位根据 决议 ,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按 市 公积金 管委会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提交包括以下情况的评估报告 : (一) 决议 执行的基本

7、情况。 (二) 决议 执行的经济成果。 (三) 决议 执行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评价。 (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六)后续措施建议 。 - 5 -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 市公积金管委会 决议 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 决议 方案: (一)执行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的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 决议 方案的 ; (二)上级部门颁布文件禁止实施的情形; ( 三 )作出 决议 时 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 ( 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决议 不能实 施 的 ; ( 五 )其他影响 决议 实施的 。 第二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 市公

8、积金管委会 决议 方案的修改适用本规则的 议事 程序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一条 管委会 办公室负责重 要 决议 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及时向 市公积金管委会 报告。 执行 单位 对 市公积金管委会 决议 执行情况 实行自查并向市公积金管委会报告。 第 二十二 条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 决议 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公积金管委会、 决议 事项承办单位 、 决议 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市公积金管委会 主动接受 市 人大、政协对 决议 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 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依法自主 议事 ,任何部门、单- 6 - 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决议。市公积金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则 的,市公积金管委会委员、 决议 执行单位或部门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市公积金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 条 决议 执行单位违反本 规则 ,导致 决议 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 规则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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