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矿安全规程(2016 版)2目录第一编 总 则 .5第二编 地质保障 .11第三编 井工煤矿 .13第一章 矿井建设 .13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 开 采 .32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36第三节 采掘机械 .47第四节 建(构) 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1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2第六节 防止坠落 .53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43第一节 通 风 .54第二节 瓦斯防治 .67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6第
2、四章 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7第一节 一般规定 .77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1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5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88第一节 一般规定 .88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91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2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3第六章 防 灭 火 .94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98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03第七章 防 治 水 .105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5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074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09第四节 井下排水 .113第五节 探 放 水 .115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
3、8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18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24第三节 井下爆破 .126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6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6第二节 立井提升 .151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 提升装置 .167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75第十章 电 气 .176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6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181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3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184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1885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0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 .192检查、维护和调整 .192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 监
4、控与通信 .19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4第二节 安全监控 .196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02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202第四编 露天煤矿 .204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4第二章 钻孔爆破 .206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6第二节 钻 孔 .207第三节 爆 破 .207第三章 采 装 .21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2第三节 破 碎 .216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176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 运 输 .218第一节 铁路运输 .218第二节 公路运输 .221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22第五章 排 土 .224第六章 边 坡 .226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5、.228第一节 防 治 水 .228第二节 防 灭 火 .229第八章 电 气 .230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0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1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3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5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7加工区安全配电 .237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2387第九章 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 粉尘防治 .242第三章 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 噪声防治 .247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248第六编 应急救援
6、.251第一章 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 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 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 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 灾变处理 .258附 则 .265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2668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 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制定本 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
7、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 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 术 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9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 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8、.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
9、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 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10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 须经过安全性能 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
10、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 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 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 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 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 前严禁饮 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