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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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云南省建设工程 标准和 造价 专家库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 了 提高我省 建设 工程标准和造价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 我省 专业人才资源优势, 规范专业 技术 服务行为, 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健康 发展 , 特 制定本管理 规定。 第二条 本 管理 规定适用于我省 行政区域内 ,从事 建设 工程 标准 、 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 与 咨询服务 的 专家 的 选拔、 使用、服务 及 日常管理 。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全面负责 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 造价专家库 ( 以下 简称“专家库”) 的组织、管理 , 建立专门档

2、案, 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按照 “ 自愿、择优、 公开 、流动 ” 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 四 条 专家库专家 聘任 条件: (一)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二)热爱 工程 标准、工程 造价工作,能够认真、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 从事工程 标准、工程 造价 15 年以上 (含 ),熟悉工程 标准、工程 造价 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执业、从业经验; (四) 取得 国家相应资格等级 证书,或具有 工程类、 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五) 优先 条件 ( 凡符合以 下 任意一条可优先聘任 ): 1.在全国或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 为 云南省

3、建设 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 咨询 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的专业人士; 2.从事建设工程 标准、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 与 咨询服务的 专业人员、 资深 专家 ; 3.具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名誉会员、资深会员资格 。 第 五 条 专家库专家 按 类别 分为工程标准和工程造价两大类,入库专家 只能选择 1 个类别进行申请, 并 可最多选择 下列 行业、专业 中 的 3 项进行 细分 登记: (一) 房屋建筑; (二) 安装 ; (三) 市政; ( 四 )园林绿化; ( 五 ) 仿古建筑; ( 六 ) 城市轨道交通; ( 七 ) 公路 ; ( 八 ) 铁路 ; ( 九 ) 民航机场

4、; ( 十 ) 港口与航道 ; ( 十一 ) 水利与水电 ; ( 十 二 )矿业; (十三 )航空; (十四)航天; (十五)火电; (十六)核工业; (十七)新能源; (十八)冶金; (十九)石油天然气; (二十)石化; (二十一)化工; (二十二)医药; (二十三)农业; (二十四)林业; (二十五)电子通信; (二十六)广播影视电视; ( 二 十 七 ) 其他行业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计量计价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 、 审计、税务、法律 、人力资源 等)。 第 六 条 专家库专家 入库 程序如下 : 专家聘任方式有个人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以个人申请聘任为主。 专家 任期 五 年

5、,可连聘连任。 (一)个人申请聘任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 专家委员会 进行审定、公示并颁发聘书。 1.申请人 须 注册登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网址:) 的专家库管理系统 ,通过网络 如实填 报 个人信息,并下载打印 、回传上报 云南省建设工程 标准和 造价 专家 库专家 申请表 ; 2.单位推荐 意见 应说明 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等情况 , 盖单位公章 ; 3.退休、自由职业者等 现 无 工作 单位的申请人 其工作单位名称可填无,无 须 填写单位推荐意见,但 应 在 单位推荐 意见 栏 注 明其 退休 、 军队转业 自主择业干部、自由职业者等 信

6、息 ; 4.申请人 在完成网络申报的同时, 须 向 专家委员会 提交 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书面 申报材料 , 包括申请表 原件以及 本人身份证 、 学历证书、 职业 资格证 书 、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本人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 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 5.专家委员 会 审定 合格 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6.专家委员 会 根据 公示 结果, 最终确定 、发布 专家库专家 名单 ,并颁发聘书 。 (二)特邀聘任方式: 由 专家委员会 向业内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出邀请,经受邀人同意后,履行一定手续后, 专家委员会 向其颁发聘书 。 ( 三 ) 专家

7、库专家 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委员会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 第 七 条 专家委员会 将 根据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工作经历 、个人专长 , 结合工作需要,遴选部分专家,成立 建设工程标准专业委员会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 并可 根据行业特点和 专业技术 需求 成立专委会。 第 八 条 专家库专家 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 ( 二 ) 了解、掌握和研究 工程 建设 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新工艺和工程 造价 行业新 动态,

8、 及时提供工作意见建议; ( 三 ) 参与 建设 工程 标准、 造价咨询网络互动、 工程 造价 纠纷 调解 等服务 工作; ( 四 )参与 建设 工程 标准、工程造价 成果 的 质量论证 、评审工作; ( 五 ) 参与 工程 标准、工程 造价 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 (六)参与工程标准、工程造价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 七 )参与 专家委员会 组织的其他工作。 第 九 条 专家库专家 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享有 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 ( 造价 ) 专家的称号和荣誉 ; (二) 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 三 ) 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 预 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

9、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 四 ) 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五) 可自愿退出 专家库 。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 应承担的 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专家库 管理 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 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并认真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三) 在专家组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 一 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凡 属 与活动 有关的 业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项目管理 、 标准工作、 造价咨询 等单位人员,应及时向活动组织者提 出,并 严格 实行 回避。 第十 二 条 专家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

10、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 专家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 三 条 参加 相关 活动的 专家 由 专家委员会 在专家库中按相关 行业、 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 四 条 专家 委员会 将 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进行检查考核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 专家库专家 资格并公布: (一) 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 对工作不负责 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三) 接受邀请后无故 缺席 活动 超过 3 次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收受 相关 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 (五)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 五 条 未经 专家委员会 许可 或授权 , 专家库专家 不得以 专家库专家 、专委会专家 、省协会专家 等 名义组织和参加任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并给予除名。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由 云南 省 建设工程 造价 管理协 会 秘书处 负责解释。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 于 二一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经 云南 省建设工程 造价 管理协会 第四届第 三次 理事 会表决通过,于 二一七 年九 月 六 日正式 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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