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 度 污水处理厂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 8 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表 号: 表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
2、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 号 年 有效期至: 年月日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 02.单位详细名称 03.运营单位名称 04.法 定代表人 05.区划代码 06.详细地址 _省 (自治区、直辖市 ) _地 (区、市、州、盟 ) _县 (区、市、旗 ) _乡 (镇 ) _街 (村 )、门牌号 07.企业地理坐标 经度: _度 _分 _秒 纬度: _度 _分 _秒 08.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号码: 09.污水处理设施类型 1 城镇污水处理厂 2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3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
3、设施 4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10.建成时间 年月 11.污水处理方法( 1) 名称: 代码: 污水处理方法( 2) 名称: 代码: 污水处理方法( 3) 名称: 代码: 12.排水去向类型 13.排水进入环境的地理坐标 经度: _度 _分 _秒 纬度: _度 _分 _秒 14.受纳水体 名称: 代码: 15.是否安装在线监测 (未安装不填) 进口 ( 多选 ) 1 流量 2 化学需氧量 3 氨氮 4 总氮 5 总磷 6 重金属 出口(多选) 1 流量 2 化学需氧量 3 氨氮 4 总氮 5 总磷 6 重金属 16.有无再生水处理工艺 1 有 2 无 (选择 “ 有 ” ,须填报 J101-2表
4、第 06-09 项指标) 17.污泥稳定化处理 (自建 ) 1 有 2 无 其中 :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 1 有 2 无 (选择 “ 有 ” ,须填报 J101-2表第 11、 12 指标) 18.污泥稳定化处理方法 1 一级厌氧 2 二级厌氧 3 好氧消化 4 堆肥 5 其他 19.厂区内是否有锅炉 1 有 2 无 (选择 “ 有 ” ,须按照 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S103表填报 锅炉信息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报出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 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 施 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填报
5、; 2.排水去向类型为 A、 B、 F、 G、 K中任何一种,须填写指标 13和 14,其他排水去向类型的不填指标 13和 14; 3.再生水处理工艺指为满足再生水使用要求而建设的深度处理工艺,一般指在二级处理后再增加的处理工艺。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J101-1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 18 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依据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 32100-2015)编制,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 18 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
6、代码( 1 位)、机构类别代码( 1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9 位)和校验码( 1 位) 5 个部分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表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之 后括号内的两位码为顺序码。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
7、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所属 下 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 下 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按照 01-10 的顺序编码。 已 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必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若企业尚未申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则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清查完成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补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没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和 组织机构代码 的 , 将普查对象 识别码填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内 。 普查对象识别码 按照如下 规则 编码: 普查 对象识别码 共计 18 位 , 代码 结构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第 01 位 ,为 调查 对象 类别 识别码, 用 大写英文字母标识, G 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 位 , X 规模畜禽养殖场, J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S 生活源锅炉 。 第 02 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 英文字母标识 , 见 表 1。 表 1 调查 对象 机构 类别识别码 标识 机构 类别 代码 标识 机关 A 事业单位 B 社会 团体 C 民办 非企业单位 D 企业 E 个体 工商户 F 农民 专业合作社 G 居委会、居民小区 H 村委会 K 其他 L 第 03-14 位,为 12 位 的 统计用区划代码 。 第
9、 15-18 位 ,为 调查 对象 顺序 识别 码 , 由 地方普查机构 按照 顺序进行编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 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 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左上角空白处 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 负责人 ) 按营业执照填写法人代表姓名, 无法定代表人的填写单位负责人 姓名。 区
10、划代码 为统计用 12 位区划代码。 详细地址 指民政部门认可的 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区、市、州、盟 )、县(区 、 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按本级单位所在实际生产地址填写。 企业 地理坐标 填写本调查 对象 地理坐标的经度、纬度。企业 ( 单位 ) 以企业(单位)正门所在位置为准, 其他地理坐标以指标解释为依据填写 。 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 污水处理设施类型 指普查对象是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
11、水处理 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工业污水处理厂是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原来按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的,由于企业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实际处理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处理厂,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填报。 农村集中式污水 处理设施指乡、村通过管道、沟渠将乡建成区或全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
12、处理设施或处理厂。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建成时间 填 表单位 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如果普查对象有改扩建的,按普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填报。 污水处理方法 、 名称 、代码 污水处理厂 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按 表 2 填写。 如有多条不同处理工艺,则分别进行填报。如一条线处理工艺为 AB 法,另一条 线处理工艺为 A2/O,则污水处理方法( 1)的名称为 AB 法,代码为 4170,污水处理方法( 2)的名称为 A2/O,代码为 4120。
13、 表 2 废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表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000 物理处理法 4000 好氧生物处理法 6000 稳定塘、人工湿地及土地处理法 1100 过滤分离 4100 活性污泥法 6100 稳定塘 1200 膜分离 4110 A/O 工艺 6110 好氧化塘 1300 离心分离 4120 A2/O 工艺 6120 厌氧塘 1400 沉淀分离 4130 A/O2工艺 6130 兼性塘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500 上浮分离 4140 氧化沟类 6140 曝气塘 1600 蒸发结晶 4150 SBR 类 6200
14、 人工湿地 1700 其他 4160 MBR 类 6300 土地渗滤 2000 化学处理法 4170 AB 法 2100 中和法 4200 生物膜法 2200 化学沉淀法 4210 生物滤池 2300 氧化还原法 4220 生物转盘 2400 电解法 4230 生物接触氧化法 2500 其他 5000 厌氧生物处理法 3000 物理化学处理法 5100 厌氧水解类 3100 化学混凝法 5200 定型厌氧反应器 类 3200 吸附 5300 厌氧生物滤池 3300 离子交换 5400 其他 3400 电渗析 3500 其他 排水去向类型 指 普查对象产生的 废水直接排向江、河、湖、海等环境水体
15、,还是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按表 3 选择对应代码填报。 表 3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表 代码 排水去向类型 代码 排水去向类型 A 直接进入海域 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 B 直接进入 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H 进入其他单位 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L 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K 其他 排水进入环境的地理坐标 指排水出厂界后最终进入环境处(水体、农田或土地等)的经纬度。排水去向类型选择 A、 B、 F、 G 和 K 中任何一种,须填报本指标。 地理坐标“秒”最多保留 2 位小数。 受纳水体 指普查对
16、象废水最终排入的水体。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确定的 附录(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填报受纳水 体名称与代码。 再生水处理 工艺 指为满足再生水使用要求而建设的深度处理工艺。一般指在二级处理后再增加的处理工艺。 污泥稳定化处埋 指普查对象是否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或好氧堆肥等方式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 。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指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作用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转化为沼气,从而使污泥中的有机物矿化稳定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装置为污泥厌氧消化装置。 污泥 稳定化 处理方法 指普查对象 对 产生污泥的 稳定化、无害化 处理方法 的名称、代码 , 1.一级厌氧
17、, 2.二级厌氧, 3.好氧消化, 4.堆肥, 5.其他。 污泥 未进行稳定化、无害化 处理的不填。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运行 情况 表 号: 表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 批准文号: 国统制 号 运营单位名称: 年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指 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指标值 甲 乙 丙 1 年运行天数 天 01 用电量 万千瓦时 02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 立方米 /日 03 污水实际处理量 万立方米 04 其中:处理的生活污水量 万立方米 05 再生水量 万立方米 06
18、其中:工业用水量 万立方米 07 市政用水量 万立方米 08 景观用水量 万立方米 09 干污泥产生量 吨 10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产气量(有厌氧装置的 填报 ) 立方米 11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产气利用方式 12 1 供热 2 发电 3 其他 干污泥处置量 吨 13 自行处置量 吨 14 其中:土地利用量 吨 15 填埋处置量 吨 16 建筑材料利用量 吨 17 焚烧处置量 吨 18 送外单位处置量 吨 1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 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填报 ;
19、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污水实际处理量中如无法确定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则按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时生活污水所占比例折算; 4.审核关系: 04 05, 06 07+08+09, 10 13, 13=14+19, 14=15+16+17+18。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J101-2 表) 年 运行天数 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全年正常运行的实际天数。 计量单位为天,保留整数。 用 电量 指 2017 年全年普查对象用于生产运行和生活的总用电量。 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保留 2位小数 。 设计污水处理能力 指 在计划期内, 污水处理厂 (或某生产线) 参与 污水处理
20、的 全部设备 和构筑物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能 处理的污水 的量 。 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日,保留整数。 污水实际处理量 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全年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 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 处理的生活污水量 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全年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 中生活污水的量 。 如普查单位不能 准确计量 处理水量中的生活污水量,可按设计建设时估计的生活污水占比进行折算。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 再生水量 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后的污水再经过深度处理并达到国家已颁布的再生水利用标准的水量。未达到国家已颁布的再生 水利用标准的不算再生水。 工业用水量 指普查对
21、象 2017 年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等工业方面的水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 市政用水量 指普查对象 2017 年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消防、城市绿化等市政方面的水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 景观用水量 指普查对象 2017 年污水再生水利用量中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保留 2 位小数 。 干 污泥产生量 2017 年全年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最终产生污泥的质量 ,折合含水率为 0 的干泥量填报。 污泥指污水 处理厂(或处理设施)在进行 污 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固体。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干污泥产生
22、量 =湿污泥产生量( 1-n%) 其中: n%为湿污泥的含水率。 污泥厌氧消化装置产气量 指通过污泥厌氧消化装置产生的沼气量。有污泥厌氧消化装置的填报。计量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干 污泥处 置 量 指 2017 年全年采用 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方法最终 消纳 处置的污泥质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土地 利用量 指 2017 年全年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 方式处置的污泥 质 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填埋处置 量 指 2017 年全年采取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堆、填、埋于场地内的安全处置 方式处置的污泥质 量。
23、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建筑材料利用 量 指 2017 年全年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的部分原料的处置 方式处置的污泥质 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焚烧处置 量 指 2017 年全年利用焚烧炉 使 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处置方式 处置的污泥质 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 数据 表 号: 表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 批准文号: 国统制号 废水排放口编号: 年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监测方式 年平
24、均值 最大 月 均值 最小 月 均值 甲 乙 丙 1 2 3 4 排水流量 立方米 /时 01 化学需氧量进口浓度 毫克 /升 02 化学需氧量排口浓 度 毫克 /升 03 生化需氧量进口浓度 毫克 /升 04 生化需氧量排口浓度 毫克 /升 05 动植物油进口浓度 毫克 /升 06 动植物油排口浓度 毫克 /升 07 总氮进口浓度 毫克 /升 08 总氮排口浓度 毫克 /升 09 氨氮进口浓度 毫克 /升 10 氨氮排口浓度 毫克 /升 11 总磷进口浓度 毫克 /升 12 总磷排口浓度 毫克 /升 13 挥发酚进口浓度 毫克 /升 14 挥发酚排口浓度 毫克 /升 15 氰化物进口浓度 毫
25、克 /升 16 氰化物排口浓度 毫克 /升 17 总砷进口浓度 毫克 /升 18 总砷排口浓度 毫克 /升 19 总铅进口浓度 毫克 /升 20 总铅排口浓度 毫克 /升 21 总镉进口浓度 毫克 /升 22 总镉排口浓度 毫克 /升 23 总铬进口浓度 毫克 /升 24 总铬排口浓度 毫克 /升 25 六价铬进口浓度 毫克 /升 26 六价铬排口浓度 毫克 /升 27 总汞进口浓度 毫克 /升 28 总汞排口浓度 毫克 /升 2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 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填报 ;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开展监测 的单位须填报本表;如果部分项目监测,只填报监测项目,未监测的项目不填; 4.普查对象若有多个排放口, 则按不同排放口分别填报 ,排放口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指标解释 ; 如所有排放口都对应同 1个进水口,则只在 1 号排放口普查表中填写进水浓度,其他排放口表不再填写 ; 5.污染物浓度按监测方法对应的有效数字填报; 6.监测方式:指 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 方式,按 1.在线监测, 2.企业自测(手工), 3.委托监测, 4.监督监测,将 代码 填入表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