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元区梽木小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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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株洲市 天元区梽木小学章程 序 言 天元区梽木小学创建于解放前夕, 1946 年由陈先俊先生在梽木学校(原陈家祠堂)创办促学,至今已有 70 余年的历史。 学校秉承以育人为宗旨、以质量求生存的办学思想,坚持“校园是师生的乐园、成长的净土”,“勤奋创新、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始终朝着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标。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株洲市天元区梽木

2、小学;英文表述为Zhimu Primary School;住所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梽木村。 第三条 学校由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 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规模为六个年级 6 个教学班,学生人数 133 人。 第五条 学校秉承培养有健康体魄的学生、培养有良好品德的学生、培养有过硬学识的学生、培养有创新精神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

3、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3 第七条 学校设校长 1 人,教务主任 1 人,总务主任 1 人,大队辅导员 1 人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 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应具备国家 规定 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生动、活泼发 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 )组织教

4、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四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4 合作互补。 (六 )自觉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 )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八 )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

5、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 )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十 )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学校党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支部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

6、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 使用、管理、服务和奖5 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

7、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 处; (八)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支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

8、一 )学校行政例会,组成学校决策中心,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行政人员参加。讨论、研究、决策学校各项 工作。 6 (二 )学校教导处、大队德育处、总务处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分管校长负责。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经招生或转学取得学校学籍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划分的施教区招生,保证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中途转进、转出,必须办理正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按中小学生 守则 的要求,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流行,保护学生

9、视力。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绝对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评比一次“三好学生”,抓好体育传统项目,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举办一次学生文艺节目汇演,对在德、智、体等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多方争取补助予以资助,保证其完成小学学段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小学六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 100%送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 7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操高尚,发扬奉献精神,自觉

10、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廉洁从教,不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不得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 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奖惩: (一 )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 (二 )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当途径反映。仍未调整,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 (三 )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四 )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

11、贡献者,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审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师德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上级管理部门报批8 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一 )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立身、待人的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从细节着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安全健康意识。各科教学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二 )班主任指导班级家长委员会 (五至七人 ),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开展有效的班级教育活动。 (三 )学

12、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中队辅导员和优秀家长代表,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七条 学 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 )学校执行省教育厅课程计划,按课标要求开全开足课程,组织教学工作。 (二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学情调研,社会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三 )在教学中,要加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9 (四 )学校每年举办一到两次教学竞赛,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五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

13、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验活动。对取得突 出教研教改成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 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

14、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每学期组织 1至 2 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召开 1 次家长会;建立班主任、科任教师家访制度。 10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财政拨款经费是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学校依法筹措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 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一年中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奖励。特别突出的,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表彰。 第三十六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安全卫生、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防止师生食源性疾患发生和流行性传染病暴发。 第八章 校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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