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申 请 书 辽宁省水利厅 年 月 注 意 事 项 1、 河道采砂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河道采砂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防汛的统一调度。 3、 河道采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 建筑物的安全。 4、 河道采砂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 应严格 按照采砂许可证要求的开采位置、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严禁越界开采,超深开采。 6、 料堆应按指定的位置和高度堆放,不得阻碍行洪。弃料应原地整平或者回填砂坑。 7
2、、 砂场作业道路必须经过当地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利用大堤堤顶作为作业道路。 8、 河道采砂不得破坏耕地、林地及农作物,不得破坏河道的自然生态。 9、 涉及到第三者利益的,在申请期间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协调解决,并签订有关协议。 10、 砂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开采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由于采砂所造成 的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由砂场 自行负责。 11、 严格按照采砂申请书所填写的采砂设备和数量进行开采,不得私自变更开采方式或增加开采设备 12、不得在河道内建设永久性管理房屋。 申 请 单 位(盖 章) 法 人 代 表(签 章) 年 月 日 4 砂 场 名 称 所
3、在河流 申 请 单 位(个 人) 照 片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作 业 方 式 开采种类 采 砂 设 备 种 类 及 数 量 开采时间 开 采 地 点 (河 段、岸 别) 开 采 范 围 (长度、宽度、深度及采量) 弃 料 处 理 方 案 堆 放 地 点 处 理 方 式 第 三 者 利 害 关 系 意 见 利 害 关 系 内 容: 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申请人意见 申 请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法 人 代 表(签 章) 年 月 日 1 开 采 范 围 及 堆 放 地 点 示 意 图(可 另 附 详 图)
4、开采范围: 砂场边界线距离堤防迎水侧堤脚 米,距离岸线 米,距离穿堤涵闸、险工 护岸等水利工程 米,距离桥梁、输油管线等穿、跨、临河建筑物 米 开采边坡 。 控制点坐标 : 注: 1、示意图应标明砂场位置;砂场长度、宽度、坐标;河流流向;堤防、主槽及其他水利工程的位置 及其距砂场的距离;其他穿河、跨河、临河工程位置及其距砂场的距离。 2、示意图应标识清楚、比例适中,能够正确表现砂场及堤防工程、主槽、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的相 对位置和距离。 2 县 (区)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初 审 意 见 负 责 人: (单 位 盖 章)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负 责 人: (单 位 盖 章)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审 核 意 见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总 工 程 师: 年 月 日 批 准: 单 位 印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申请书也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