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
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XXX
3、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4、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5、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
6、文件。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7、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
8、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9、;(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
10、)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6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11、,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12、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2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
13、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7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 格式或PDF 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确认收悉。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
14、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
15、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8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
16、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1)监事
17、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9(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
18、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19、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20、时采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0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
21、备备查文件。(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