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3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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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嬴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 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15 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 号)精神,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从 2017 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基本

2、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 80%(详见第二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 90%;确保 9 类 15 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详见第六条);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 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

3、 1 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 1 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到 2020 年,全省贫困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基本不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落实四重保障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看得起病”(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4:6 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6:

4、4 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5 个百分点。对高血压 II-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双向情感障碍症、帕精神分裂症、

5、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 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10-20 个百分点,达到 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 9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民提高 5-20 个百分点,其中,销比例达到 90%-9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 95%; 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 80%一 85%;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

6、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 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扩大保障范围。2017 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 2888 种、诊疗疗项目报销范围,治疗项目达到 5003 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定、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

7、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 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 20 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 50% 6,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10- -20 个百分点,达到 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

8、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 25 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

9、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 10 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 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 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省财政按照建档省民政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 1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 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

10、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 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民政等部门,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2017 年大病专项集中救治覆盖所有贫困县,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

11、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 9 类 15 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 2018 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 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 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兜底,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鼓励各地组建医疗联合体(医

12、疗共同体),积极开展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按照“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将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 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二、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方便看病”(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

13、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省卫生计生委、人期) 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责任单位: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

14、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 85%。(责任单位:委、扶贫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到 2017 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00%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健康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 65 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

15、开展 1 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 12 元,由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4:6 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6:4 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三、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看得好病”(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期间,招录本(专)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6000 人,毕业后安排在县级及以下(专科生安排在县级以下

16、)医疗机构就业,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 1 万人;培养县级骨干医师 1480 人。依托省内各医学类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到2020 年,力争全省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采取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组建“医疗共同体”、组织“医疗小分队”等形式,定向帮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2017-2020 年,向服务基层,每年向基层派遣 2500 名医师。积极引导经过全科转岗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编办、人力

17、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十二)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 800 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生活补助,经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生活补助。县级及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

18、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 2 年(含 2 年) 以上的,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 1 万元工作岗位补助。以上补助所需经费由州市、县两级统筹解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实施特岗全科医师招聘计划。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 1 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十三)全面提升州市、县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 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实施州、

19、市级公立医院等级提升工程,到2020 年,每个州、市力争有 1 所三级甲等医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及妇女儿童医院扶贫工程和县级中心医院提质达标晋级工程,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其达到国家县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到 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十四)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贫困县脱贫摘帽时,每个乡镇有 1 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 1.2 张。加强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诊疗流程,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

20、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 1 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到 2020 年,10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 5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十五)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贫困县脱贫摘帽时,每个行政村建有 1 所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钱楠杰2017/11/3 9:09:20 有 1 名村医执业。鼓励人口超过 1000 人的自然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就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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