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教学案例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 基本案情:在 1983 年底和 1984 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尼加拉瓜于 1984 年 4 月 9 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
2、军事行动提出指控。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5 月 10 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11 月 26 日,法院结束了此案初步阶段的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 15 票对 1 票做出了肯定判决。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 1985 年 1 月 18
3、 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 53 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1986 年 6 月 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做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诉讼与判决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考虑到美国在其 1946 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
4、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合国宪章、1928 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197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 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 1974 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通过考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 法院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特别是第 2625(XXV)号决议即 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
5、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原则的法律确信。习惯法中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对一场进攻的回击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性” 与“相称性”的要求。而且,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 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 ”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法院并不认为 “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此外法院确认,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
6、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未受到武装进攻之受害国提出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到了武装进攻。2、 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关于该原则之存在的“法律确信 ”在许多场合表达出来,如美国与尼加拉瓜都参加了的许多国际组织和会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与宣言。这些决议与宣言表明美国和尼加拉瓜承认该原则为普遍适用之习惯原则。至于习惯法中该原则的内容,法院认为包括如下要素:所禁止的干涉针对的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择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而不论是军事行动这
7、种直接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家的颠覆破坏活动等间接形式的干涉。法院还指出,那种认为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支持另一国内反对势力的一般干涉权的观点没有得到各国实践的赞同;事实上,美国和尼加拉瓜亦均不赞成此观点。对于针对非武装进攻行动的集体对抗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即:若一国对另一国的行动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第三国对该行为国采取等于干涉其内部事务的对抗措施是否合法?这类似于在遭到武装进攻的场合行使自卫权,但导致报复措施的行动没有武装进攻那么严重,不构成武装进攻。法院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国家不具有对非武装攻击行动实施所谓“ 集体” 对抗措施的权利。3、 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
8、的内水和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在阐明了可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后,法院将此等法律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的表决就下述几个问题做出判决:(1)、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尼加拉瓜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美国并不否认上述事实。但它一方面坚持说,美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辩解说,上述活动是出于“集体自卫” ,为了证明 “自卫”,美国提出尼加拉瓜曾向萨尔瓦
9、多境内反政府武装运送武器并指责尼加拉瓜进攻洪都拉斯。法院判决指出,根据调查,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即满足了行使自卫权的以下条件: (1)尼加拉瓜从事了对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或哥斯达黎加的武装进攻;(2)有关国家认为它们是尼加拉瓜武装进攻的受害者,这些国家要求美国提供帮助;(3)美国的行动符合自卫行动应是确实必要、行动规模应与攻击规模相称的原则。对此,法院认为每一项至少都无法做出肯定的答复。因此,法院判定,美国的所谓自卫不能成立。美国的
10、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2)、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法院指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因此法院判定,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
11、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 (3)、“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4、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法院判决还逐个审查并最终拒绝了美国为其行动辩解的其他理由。关于所称尼加拉瓜政府违反了它对尼
12、加拉瓜人民、美国及美洲国家组织所作的某些庄严承诺的抗辩,法院指出,它不能设想创造一项所谓“意识形态的干涉” 的原则,即一国有权因为另一国奉行某种意识形态,或选择了某种政治制度而干涉后者。关于指控尼加拉瓜违反人权的抗辩,法院指出,美国的使用武力不可能是监督或确保尊重人权的适宜方法。法院判决宣布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再不采取任何上述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上述行为给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要求争端双方履行其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辩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