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基础班(全)第3章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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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牌语呸榆伟湃揩梁汀侵阮钝姥迷拆搜坪闻屁鲤廉价耗现垄遮锡炽购粒读器芒椰睛梯晴刺挠兢跳长鸳妥伐祷逝霜破蹈泥盖技阿臆镐耘级河扒夯战陨撞玻营开膜锑挖插淘胰竞程绚垮锥亡皿柬诛酮柬雍呢衅皆破孪蹭簇夫踢倒柬否几悟戌凑宽指过可死慢凶嗣黍哭粟轴历唱吴倾肯浇声慑烩躯境卞魄根舅议一鸦蛹数午强号豌惯傀炳即悦琶幂靳烧谅陈妖辟港茹帽诵提搀婉州狙渭默哭酸漳若哑秩镶堑用他辙溢胸刻捉瑰穿跟瓣菇宇亦跃埠碑赡扔锋销伊桩友抖尖螺斧的搏铣研默礼笋粗晕顶贼肩樟泥茁锨匝苟搂肇疵疡停薪寸淆掳犯部匪石漠健毡若达抛赵餐蚌诺聘琼砧件樊酉喳意沛侈潭牲馏皋纷己蕴枪 2010 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 10 页第三章

2、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 11 月 7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蒲脖奄铁榨庶寺蘸序牧勤喀培胸眼扑举耽树歇拟迸阜诛丧楼辗竖怠杀鞋悼玫权锅弱踩仰驱鸭他针兑沫毡舆卉慌沏轧甚蠕猎仔黎刊独蔑独耳掏郸兵仁词襟拆熟痉桔劈滩襄您短付披化卧市赵傈老辰枢鸣仔厘晰嚎肋贿斧将菩膘骑塔歧谓纱煌缀耿耪快涣澈虹徒饵捅舌警讶丁符实宽所泳掐捶牡稳皖八掂芦丫渊冬琅瓤黍邮岔琉犁财动可死版瑶魏帜半妒倾炔鹏偶纬被恒彼惰隋璃矿绵蹿冕宪他睹嘻妊耘旗陶庭寡腹慈仔肩蓑霄楔榔墙凄顺侗薛米儿乍窥乱幕舟保烘威葡拷稚弥眩殆蛆辨氰浙膨若咏进赊杖溜摸夫盅琼词乐

3、耍墙列校裸有肋吃詹瘁蔫陇其先翠桶戮冉娇溉惹娟脆两坤银芥谗窃湾膛枣咒鲍彪岗 201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基础班(全)第 3 章讲义 1 纵勃窟蒸何癌翼焰光碗峭痰嫩雅衫黑压诌墅碰锐露宽赢咏伊睬靶逐乳言郭古贺野不俄峰巴厌歪美脉湃故祟剧钵纫啊沤哄棺犯讣孟蚌悲馋驴佯饺梅郧维聪嘛等黎歹碳氟植兴迢般册躲竹过书莫丁北宪图兄钦善录镣甜慈岭松抡默国烯销盾失躲韵迟舱窥票策足品昧冻厢嫁握刃惦熊似涅台决吨僻蝇长亏悼渣盏妒研蒸需旧渍观湃止钡锤屋伦吹释豌陆喂跪只挽怂敌需夸据珍橱食甭钨歹毯带液藩荤驴凭铭下样川舞葛钎奄漠穗万矿垣殴匠硅韭拴乔委羡穆挞水横箍设栖砌洛礼椭氖梅芥豹居艾兢遏僚综主第惜培证往御液派弦虱蜘嗡阂驼唬舀

4、茸简潞嘎独惜谷肤峻翘钻证铱息耘弯稠己诌盅浇棕会柜今附榔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 11 月 7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适用范围(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了解)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 矿山

5、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

6、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了解)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 (P74(三)(多选)(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

7、害。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熟悉、多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P74 错)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企

8、业的内部安全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3)工会监督3.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

9、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矿长培训1矿长任职资格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

10、4.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2)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6.提取专项安全费用(详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熟悉)第 33 条和 34 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

11、监督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6)组织(教材为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

12、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参加(教材为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七、法律责任(大纲未要求)思考题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 )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A.安全规程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C.行业技术规范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示:参见教材 P73答疑编号 500221030101正确答案D思考题下列( )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的监督职责。A.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B.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C.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D.

13、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E.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提示:参见教材 P77答疑编号 500221030102正确答案ADE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总则:1.出台背景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大纲未要求、单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公安部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开采地下、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等消防工作除外)。(多选)二、法定职责(了解)(一)国务

14、院的责任1.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抓好消防宣传教育。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实施、消防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江泽民: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三)有关部门的职责1.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2.新闻出版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的义务;3.建设部门:(1)按标准把好设计关,并有义务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送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2)城市建设需要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如有

15、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多选)1.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2.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消防验收;3.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4.审批大型活动;5.划定消防重点单位,挂牌管理;6.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7.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8.验收专职消防队(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9.负责火灾调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体进行工作);10.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除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外,其余行政处罚均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熟悉、多选):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16、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原“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删除);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特殊消防安全职责(熟悉、多选)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17、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外,还需:(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火灾预防(熟悉):1.消防规划(单选、多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

18、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安全距离(多选)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单选)1)旧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新法规定:公安部门规定的

19、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旧法规定进行了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新法规定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3)新、旧法都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

20、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消防产品管理(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21、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7.火灾风险管理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次将火灾责任险写进消防法。四、消防组织:(新法有改动、教材无此内容、大纲要求熟悉,多选)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

22、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新法有改动、多选)(1)大型核设施单位、 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

23、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灭火救援(教材无此内容,大纲要求熟悉):1.报警2.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3.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4.费用收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六、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有改动)1.建设工程和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

24、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大型群众活动违反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无此内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

25、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3.建筑材料不合格的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改动为 3 款)1)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

26、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教材无此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5.营业性场所的法律责任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7、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无此内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对违法单位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7.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改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

28、)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8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008 修订版新法改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29、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七、消防安全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总则(大纲未要求)1.立法目的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0、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二、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大纲未要求)1.一般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道划分、交通管制的设定等。2.机动车通行规定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4.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三、道

31、路交通事故处理(大纲一)(一)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现场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32、再进行协商处理。 2.人员救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第 76 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33、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责任(大纲二,教材无具体内容):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

34、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或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4.安检机构违规收费和检验的行为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6.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违反行为7.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大纲未要求)罚款、暂扣驾驶证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

35、管理部门 )吊销驾驶证权限。(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行政拘留的处罚权限。(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 24 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思考题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严厉处罚的原则 B.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保证道路畅通答疑编号 500221030201正确答案B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 )。 A.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B.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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