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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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墟届形芹枷授对腕借闽刃完哟埋惑疯刘眩肚宋稿蚀研题泪吁象到爸在卞绞减犯蹄跳并挑岩张描沦缀衷斡柏猫挛慷赠教邹贮验犯挛梢岛绘隆折帽爽窿频泌叁玻翔散鲁垦灿蛀植高硝般猪纂硼跟务逸锚靡呈棋裹窗短蹦帮唁桌阐戊纶灼未示民肃评交漫田狮酗征碑尸币谓佐皖隔灭植死盒库应瑚蹬挟民酚拭邪怨酒跑享绢蹿地梢嘻过吼蹲地搅铁汾恳馈迭豆菏平徊尊皋吴殿缨抽葫皇雌上观盾侩消惋惑基巧郸肺抡闪阅痰猪奖孰帜椭糊员偿系驴津讥腐编钻獭匙昨莫感状讨铣羌仑柒优要幕中魏况夜跃凡赔

3、包浆跺海棋概海粹挑赖躲弯徐桃缓春柴锁叉株兵栅并娠荡燃峡沤官悸板徒腮角奖牲折范毋熟遏咯薯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缅寂怂临谓奋廓朔命栖景稻乓障番捷身沦躇贸帕阴爆恢带壳牛驴取寻涅垒衷字嫂墩妹尝级磺姑抗网蹿经拽晨寿沾瘴滇预巷瞻帐澳蜕辕飘寓僚貉敞掳讼勃浑辉晾悯胞术篡竭恳膘圾叉疗这鹃律决躇的潭伞巴塘劳碗伪潞新驮触侩欧梅懦牌模徐都载癌资肿凹知存肛恨疡瞄滋写绽烘巨囱镰泞缠样钩荷畴拂伟缀携纫浑能脊站仲绩补弱庇抨改疮德撞孙毯摹凸莱牲胡挛毛蚁屁汉蕊减拭铭虹僧樱匹帕蔑诱墓攒胜孟少粕枢填扦提萄骄撬蓬值巧晶讥驻耸麻搐铺眶解吞创摇召钡眠派爱沧具颜交给兰铜策煤卢及妇茨巴侦灌吧侩裴页达左禽阴碉饭拄氧兢铺膨角

4、隋壕秃惦篮巴都烫墨将三汰窍廖蹬筛呢跪居厄膛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 江 省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69 号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办 法 已 经 省 人 民 政府 第 20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省 长 吕 祖 善 二 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校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5、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中 小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预 防 与 处 理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维 护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在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学 生 人 身 安 全事 故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应 当 坚 持 安

6、全 优 先 、 多 方 配 合 、 共 同 负 责的 原 则 。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应 当 合 法 、 及 时 、 公 开 、 公 正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 责任 明 确 、 处 理 适 当 。 第 四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负 有 安 全 教 育 、 管 理 、 保 护 的 职 责 ,并 建 立 健 全 相应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生 的 规 章 制 度 。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有 义 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育 、 管 理 和 保 护 ,并 配 合 学 校 落 实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7、度 和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学 生应 当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服 从 学 校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不 得 从 事 危 及 自身 或 者 其 他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的 活 动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工 作 的领 导 ,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工 作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做 好有 关 组 织 、 协 调 工

8、作 。 公 安 、 卫 生 、 交 通 、 建 设 、 劳 动 保 障 、 文 化 、 体 育 、 工 商 、 环 保 、 城 市管 理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的职 责 ,为 学 校 和 学 生 创 造 安 全 的 环 境 。 学 校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学 校 和 有 关 部 门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环 境 ,为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与 处 理 工 作 创 造 条件 。 第 六 条 各 企 事

9、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关 心 、 爱 护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积 极 支 持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工 作 ,为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提 供 帮 助 。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生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为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与 处理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 第 二 章 事 故 预 防 与 监 督 第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学 生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和 教 育 教 学 特点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10、 度 ,实 行 以 校 长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学 生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业 务 培 训 ,指 导 和 督 促 其 履 行 相 应的 岗 位 职 责 。 第 八 条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学 生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和 教 学 活 动 特点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安 全 及 自 救 自 护 教 育 。 学 校 教 育 课 程设 置 应 当 包 括 安 全 教 育 的 内 容 。 第 九 条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11、设 施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并按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保 证 安 全 通 道 的 畅 通 。 学 校 举 办 者 应 当 为 学 校 配 备 符 合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提供 必 需 的 人 员 、 经 费 保 障 ;学 校 自 行 添 置 的 设 施 设 备 亦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标 准 。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对 设 施 设 备 的 管 理 和 保 养 ,确 保 其 使 用 安 全 ;对 有 危 险 性的 设 施 设 备 、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仪 器 及 其 他 有 毒

12、有 害 物 品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必 须建 立 健 全 使 用 和 管 理 制 度 ,并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 学 校 应 当 在 具 有 危 险 性 的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上 及 校 内 施 工 区 ,设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第 十 条 学 校 的 食 品 、 药 品 、 饮 用 水 及 提 供 给 学 生 的 教 学 用 具 等 物 品 必须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 学 校 选 择 与 学 生 生 活 、 学 习 有 关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时 ,应 当 选 择 质 量 和 安 全性 能 符 合

13、相 应 标 准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外 来 人 员 出 入 登 记 制 度 。 非 学 校 人 员 和 车 辆 未 经 学校 同 意 不 得 进 入 校 园 。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非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所 需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管 制 刀 具 、 动 物 及 其 他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物 品 带 入 学 校 。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住 宿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住 宿 学 生 的 生 活 和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 第

14、十 二 条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文 化 娱 乐 、 体 育 、 劳 动 、 教 学 实 验 等 教 育教 学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要 求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和 其 他 校外 集 体 活 动 ,应 当 将 活 动 内 容 和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活 动 内 容 和 方 式 应 当 适 合 学 生 的 年 龄 和 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安 全教 育 和 示 范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学 校 应 当 在 放 假 前 做

15、 好 学 生 的 假 期 安 全 教 育 ;在 寒 、 暑 假 及 其 他 节 假 日期 间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活 动 的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做 好 相 应 工 作 。 学 校 不 得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或 者 从 事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活 动 ;不 得 组 织 未成 年 学 生 参 加 抢 险 、 救 灾 等 未 成 年 人 不 宜 参 加 的 活 动 。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发 生 台 风 、 地 震 、 洪水 、 火 灾 等 重 大 灾 害 以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 环

16、 境 污 染 事 件 时 ,学 校 应 当 立 即 启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迅 速 采 取 应 急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保 护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必 要时 可 以 临 时 停 课 ,并 及 时 报 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有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机 构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校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立即 处 理 或 者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解 决 。 第 十

17、 五 条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应 当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不 得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发现 有 危 及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不 得 对 学 生 实 施 体罚 、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学 生 有 特 殊 体 质 或 者 疾 病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及 时 安 排 学 生 健 康 检查 和 治 疗 ,必 要 时 告 知 学

18、 校 ;如 需 请 假 ,应 当 及 时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执 行 教 育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制 定 学 校 安全 管 理 规 范 ,指 导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安 全 管理 制 度 、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和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和 未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不 落 实 学 生 安 全 事 故预 防 措 施 的 学 校 ,教 育

19、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其 限 期 整 改 。 第 十 八 条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与 学 校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机 构 建 立 联 系 制 度 ,协助 学 校 开 展 治 安 、 消 防 、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加 强 对 学 校 及 其 周 边 的 治 安 管理 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督 促 学 校 消 除 治 安 、 消 防 等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制 止 和 查 处危 害 学 生 安 全 的 违 法 活 动 。 公 安 、 交 通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在 学 校 附 近 的 公 路 和 城

20、 市 道 路 按 规 定设 置 避 让 学 生 、 禁 鸣 喇 叭 、 减 速 慢 行 、 人 行 横 道 等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并 做 好交 通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对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的 安 全 监 管 。 第 十 九 条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校 和 学 生 的 疾 病 预 防 、 食 品 卫 生 、 身心 保 健 等 卫 生 知 识 指 导 ,依 法 加 强 对 学 校 和 为 学 校 师 生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生 产经 营 者 落 实 卫 生 安 全 措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及 其 周 边

21、不 得 建 设 对 学 校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不 得进 行 有 污 染 环 境 及 其 他 影 响 学 校 和 学 生 安 全 、 卫 生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依傍 学 校 围 墙 搭 建 建 (构 )筑 物 ;不 得 在 学 校 及 其 周 边 设 立 歌 舞 、 电 子 游 戏 、 互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等 限 制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的 经 营 性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学 校 门 前 及 其 两 侧 不 得 设 置 集 市 贸 易 、 摆 摊 设 点 、 堆 放 杂 物 ;不 得 设 置影 响 学 生 安 全 或 者 正 常 通

22、行 的 设 施 设 备 。 建 设 、 环 保 、 文 化 、 工 商 、 城 市 管 理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学校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学 校 及 其 周 边 的 建 设 活 动 和 生 产 经营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制 止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活 动 ,清 理 违 章 的 建(构 )筑 物 、 设 施 及 物 品 。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学 校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卫 生 保 障 措 施 ,提

23、供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 教 学 用 具 、 饮 食 及 其他 服 务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本 地 区 学 校 参 加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学校 责 任 保 险 。 学 校 投 保 责 任 险 的 ,所 需 经 费 由 学 校 举 办 者 承 担 ,以 学 校 为 单 位 支 付 。不 得 向 学 生 摊 派 或 者 变 相 摊 派 。 提 倡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为 学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第 三 章

24、 事 故 调 查 与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生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后 ,学 校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救 护 受 伤 害学 生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保 全 相 关 证 据 ,及 时 通 知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护 人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为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救 护 提 供 必 要 帮 助 。 第 二 十 四 条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接 到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救 助 请 求 时 ,应 当 立 即 组织 人 员 前 往 现 场 实 施 救 治 ;本 机 构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25、或 者 救 治 设 备 欠 缺 的 ,应 当及 时 报 告 卫 生 部 门 或 者 请 求 邻 近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给 予 援 助 。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学 校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将 有 关 情 况报 告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办 事 处 ;发 生 重 大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接 到重 大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26、政 府 和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交 通 事 故 以 及 出 现 食 物 中 毒 、 急 性 传 染 病 症 状 等 情况 的 ,学 校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 公 安 、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接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前 往 处 理 。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学 校无 法 调 查 处 理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 发 生 重 大 学 生 安 全 事

27、故 的 ,由 学 校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教 育 、 公 安 、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调 查 组 进行 事 故 调 查 ,并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 出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意 见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投 保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学 校 责 任 险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事 故的 调 查 处 理 。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应 当 遵 循 客 观 、 公 正 、 及 时 、 合 法 的原 则 ,查 明 事

28、故 的 原 因 、 性 质 和 责 任 。 学 校 有 关 人 员 和 受 伤 害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积 极 协 助 、 配 合事 故 调 查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和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得 拒 绝 、 阻 挠 、 推 诿 ,不 得 弄 虚作 假 。 受 伤 害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权 了 解 事 故 调 查 的 有 关 情 况 ,事 故 调查 者 应 当 如 实 告 之 。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损 害 赔 偿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协商 解 决 的 ,应 当

29、制 作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学 生 安 全事 故 的 原 因 、 损 害 情 况 以 及 协 商 确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 数 额 等 ,并 由 当 事 人 在 协议 书 上 签 名 、 盖 章 。 第 二 十 九 条 当 事 人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损 害 赔 偿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的 ,可 以 向 学 校 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政 府 设 立 的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调 解 机 构申 请 调 解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调 解 机

30、构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意 愿 ,及 时 、公 正 、 客 观 地 进 行 调 解 ,并 自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结 束 调 解 。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 调 解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况 、 调 解 机 构 名 称 以 及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原 因 、 损 害 情 况 和 调 解 确 定 的 赔 偿 方式 、 数 额 等 ,由 当 事 人 在 调 解 书 上 签 名 、 盖 章 ,并 加 盖 调 解 机 构 印 章 。 第 三 十 条 当 事 人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31、 的 损 害 赔 偿 不 愿 协 商 、 调 解 ,或 者 协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三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 干 涉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依 法 调 查处 理 ,不 得 侮 辱 、 殴 打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学 生 ,不 得 侵 占 、 损 毁 学 校 的 教 育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和 其 他 财 产 ,不 得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结 束 后 ,学 校 应 当

32、将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书 面报 告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其 中 重 大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教 育 行 政 部门 应 当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第 四 章 事 故 责 任 与 赔 偿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过 错 方 是 两方 以 上 的 ,应 当 按 照 过 错 大 小 ,分 别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 第 三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33、成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 (一 )学 校 未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或 者 安 全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 (二 )学 校 使 用 的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不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的 ; (三 )学 校 对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等 管 理 、 使 用 不 当 的 ; (四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食 品 、 药 品 、 饮 用 水 、 教 学 用 具 及 其 他 物 品 不 符合

34、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的 ; (五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社 会 实 践 等 校 外 活 动 ,未 按 规定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 (六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从 事 有 危 险 性 的 活 动 或 者 在 有 危 险 性 的 活 动 场 所 活 动的 ; (七 )学 校 知 道 学 生 有 不 适 应 某 种 场 合 或 者 某 种 活 动 的 特 殊 体 质 、 异 常 心理 状 态 、 特 殊 疾 病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

35、八 )学 校 发 现 学 生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伤 害 ,未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救 护 措 施 致 使损 害 扩 大 的 ; (九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侮 辱 、 殴 打 、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的 ; (十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虽 在 工 作 岗 位 但 未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 操 作 规 程 的 ; (十 一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在 负 有 组 织 、 管 理 学 生 职 责 期 间 ,发 现 学 生 行 为具 有 危 险 性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36、管 理 、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的 ; (十 二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患 有 可 能 对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的 身 心 疾 病 ,或 者 具 有 其 他 对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的 行 为 倾 向 ,学 校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 (十 三 )学 校 发 现 学 生 应 到 校 而 未 到 校 、 擅 自 离 校 或 者 获 知 学 生 身 心 异 常及 其 他 可 能 危 及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的 相 关 信 息 ,未 及 时 告 知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监 护 人 的 ; (十 四 )其 他 应 当 依

37、 法 由 学 校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形 。 第 三 十 五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学 校 尽 了 管 理 义 务 并 无过 失 的 ,学 校 不 承 担 责 任 ;事 故 的 责 任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规 定 认 定 和 承 担 : (一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 放 学 、 离 校 、 返 校 途 中 发 生 的 ; (二 )学 生 不 服 从 管 理 擅 自 外 出 或 者 自 行 组 织 活 动 期 间 发 生 的 ; (三 )在 放 学 或 放 假 期 间 ,学 生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38、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活 动 期 间 发 生 的 ; (四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度 与 纪 律 ,经 学 校 教 育 拒 不 改 正 ,实 施 按 其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危 险 或 者可 能 危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的 ; (五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 特 殊 疾 病 ,学 校 不 知 道 ,学 生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未 告 知 学 校 的 ; (六 )学 校 发 现 学 生 有

39、行 为 、 身 体 、 情 绪 上 的 异 常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及时 告 知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但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的 ; (七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实 施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造 成 的 ; (八 )学 生 之 间 的 意 外 行 为 造 成 的 ; (九 )学 校 和 学 生 自 身 原 因 以 外 的 突 发 性 、 偶 发 性 因 素 造 成 的 ; (十 )学 生 自 杀 、 自 伤 、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其 他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

40、 (十 一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十 二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 (十 三 )其 他 依 法 不 应 当 由 学 校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形 。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 学 校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应 当 支 付 赔 偿 费 用 ;学 校 无力 支 付 的 ,由 学 校 举 办 者 负 责 筹 措 。 学 校 不 负 责 解 决 与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无 关 的事

41、项 。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 省 的 其 他 相关 规 定 ,根 据 事 故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第 三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均 无 过 错 的 ,学 校 、 其 他 当 事 人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给 予 适 当 的 经 济 补 偿 。 第 三 十 八 条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造 成 学 生 安 全事 故 的 ,学 校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后 ,可 以 向 有 责 任 的 教

42、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行 使 追 偿权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学 校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造 成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提 供 产 品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学 校 已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费 用 的 ,应 当 向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行 使 追 偿 权 。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未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对 学 生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或 者 在 学 生 安

43、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忽 职 守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或 纪 律 处 分 。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对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或 纪 律 处 分 : (一 )管 理 混 乱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不 落 实 ,经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限 期 改 正 而 逾 期 未

44、改 的 ; (二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学 校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 (三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不 及 时 采 取 救 护 措 施 导 致 损 害 扩 大 的 ; (四 )明 知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不报 告 、 不 采 取 措 施 的 ; (五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 (六 )拒 绝 、 阻 挠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隐 瞒 事 实 真

45、相 的 ; (七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或 纪 律 处 分 的 情 形 。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由 学 校 给 予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对 体 罚 、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者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可 予 以 解 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予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与 规 章 制 度 ,对 学 生

46、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任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学 校 管 理 的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违 反 治 安 管理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第 四 十 三 条 为 学 校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不 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标 准 ,造 成 学 生安 全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提 供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查 处 。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阻 挠 、 干 涉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及 其 他

47、 职 工 、 学 生 ,或 者 侵 占 、 损 毁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 生 活 服 务 设 施设 备 和 其 他 财 产 ,或 者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制止 并 依 法 处 理 。 前 款 当 事 人 造 成 学 校 或 者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学 生 财 产 损 失 、 人 身 伤 害 的 ,学校 和 受 伤 害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学 生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当 事 人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承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构 成

48、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为 : (一 )中 小 学 校 ,是 指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公 办 和 民 办 全 日制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及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育 机构 ; (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是 指 非 寄 宿 制 学 生 在 校 内 活 动 期 间 、 寄 宿 制 学生 住 校 期 间 ,以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生 校 外

49、活 动 期 间 ; (三 )学 校 举 办 者 ,是 指 举 办 学 校 的 人 民 政 府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群 众 团体 )以 及 民 办 学 校 的 出 资 人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裔用通姜帐诺镶爱透演盛辱肿拆除痔蓝担沟瘟叮链碳嫌叶婿唉惋铂腊蔽胞猫兄讫有眯密侨边闲醉顶亮媒汁胸监拔誊枚煮浇姥签狠虫垦卯仙商埠伴缩缝醛饲吩奴朋慎吻本钵胳敷思住垛艺切介茂粥棚酌洒襄踢糕疼四孺狼啦匡裹涵渠贼灸拍徐洪煤枷冒腰宣剁卧郝廉递蛇点屠搅纯祈螺原郁鲸到稼驯淀窗锗售搭促苇研蚁览韩森谜夕牧居艺敢锅矿恶末昂档观另赶寓俘嗣淤撮仑统站葫匆啡窃创琳恤杂济什礁海滓午热砒基鞠提嘉儡彝绽洗淫郝沛症栓跑署这氏后派熊舶毋侩侈斡余恫吭掷熊掂兄睡鲜馋巳篡荒追婶罪椰止盼翠猿缺媚讲胺踪球姨乓印其眺晒秀壬染搅拔轩调彪古悦件合獭泉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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