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娄底 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和湖南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娄底 市 行政区域内 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 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
2、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逐年增加对刊播公益广告的财政投入。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级单位通过政府 采购公益广告, 2 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以及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成效突出的,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 各级 精神文明建设
3、 指导机构的 指导协调下开展。 宣传部门 统筹 安排 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对公益广告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导向进行把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广告 行业 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 ,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公益广告位的设置规划和户外立柱广告的规划 许可。 城管 部门 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益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 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 负责 网络媒
4、体、 互联网企业公益 广告 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及铁路部门 负责 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旅游外事侨务 部门 负责 旅游等级景区及星级饭店 公益广告工作 3 的指导和管理。 城乡结合部及农村乡镇的公益广告,各县市区要加强统一规 划和指导,所在乡镇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城投、房产、市政、商务、文化、卫计、交警、金融、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 单位应当 积极履行 公益广告工作职责 , 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公益广告规划和督促指导工作。 宣传部门 应根据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社会建设 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分阶段 确定公益广
5、告 宣传 主题,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 )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
6、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 4 面积的 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5 秒或者总时 长的 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3 秒或者总时长的 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宣传部门 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宣传部门 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
7、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 作发布公益广告, 宣传部门、公益广告管理部门 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各级各有关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举行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等方式,扩大公益广告稿源,提高公益广告设计水平。 第九条 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一)娄底 人民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 180 条(次), 6:00-8:00、 11:00-13:00 两个时段,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 60 条(次)。 娄底 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 300 条(次), 19:00-21:00 期间,播出数量不少于 120 条(次)。(二)娄底 日报 、娄底晚报 每月刊登
8、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4 个 5 整版 , 其他 报刊 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得少于 2 个整版 。 (三)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 及自媒体平台 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 6: 00 至 24: 00 之间,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数量的 3。 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 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四 )交互式网 络电视 (1PTV)、车载移动电视 (视频 )、楼宇电视 (
9、视频 ),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交互式网络电视在 19: 00 至 21: 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 4 条 (次 )。车载移动电视 (视频 )、楼宇电视 (视频 )在 7: 00至 9: 00 之间、 11: 00 至 13: 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 4 条 (次 )。 (五 )电影院 每厅 每天应播出不得少于 2条 (次 )的公益广告。 (六 )KTV 场所在开机和无点歌时段的首播时间应播出时长达 120秒的公益广告,并在过场中分两次插播时长为 20 秒的公益广告。 (七) 电信、移动、联通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运用手机媒体及短信、
10、彩信、彩铃等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 发布 公益广告。 第 十条 各地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 和广告设施 刊播公益广告。 6 (一 )各地应在闹市区、 公园广场、 主干道、高速路口处等重要位置设置若干广告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由同级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发布。 娄底城区 不少于 10 块 ,其中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各设置不少于 2 块 ; 其他 县市 城区不少于 4 块 。镇街和村居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并在各类基层宣传栏设 置固定区域用于刊播公益广告。 (二 )全 市 火车站 (含高铁站 )、汽车客运站均应在显著位置设
11、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其中,火车站 (高铁站) 设置数量不少于 5 块、每块广告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固定公益广告位,专门用于刊发重大主题公益广告;人流量大的汽车客运站,应设置不少于 2 块、每块广告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固定公益广告位。其余各级各类场站也应设置数量不少于 1块、面积不少于 12平方米的固定公益广告位。 (三)各类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规划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应根据场馆的大小,在显著位置设置 1-3 块、每块面积不少于 20 平米的固定公益广告位。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公益广告专业设施由设置单位报党委宣传部门备案,根据宣传部门的要
12、求常年发布公益广告。 (四) 城乡各类广告设施、广告位置刊播公益广告的数量和时间,应高于湖南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的要求。 (五) 城乡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围挡上发布公益广告。其中,属于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当全 7 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于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围挡面积的 50%。 (六) 公益广告的设置 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在发布期内,广告刊播单位需对公益广告进行维护,防止发生破损、脱落、褪色等现象 ; 发布期满后, 应当 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公益广告设施和广告版面破损、
13、脱落、褪色,或者广告过期的,城管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广告刊播单位及时更换维护或拆除。 (七) 工商、住建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八) 因为全市性重大创建活动和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的需要 ,有关商业广告主体积极配合、超标准发布公益广告的,有关部门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规划 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的 规划时,应当 规划 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城管部门按规划实施,在
14、组织 广告设施招标时,应当 遵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政府产权并投资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申请批准并引入市场机制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优 8 先做好各类公益广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低于 50%。 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 、单位 应当 制定 公布年度公益广告实施规划 和重大公益宣传活动方案,报宣传部门审查备案。 公益广告 发布者 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定期公布 。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
15、、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 、文明家庭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工作测评 ,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纳入广告业红黑名单管理。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市本级及县(市区)设立公益广告奖励扶持资金,支持公益广告重点创作项目和创作活动,对为公益广告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 本办法 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 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 9 上述违法违规主体,凡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者经劝诫拒不改正的,一律记入其社会征信记录,纳入广告业黑名单,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测评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