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内交通运输管理,有效防范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 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员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本规定。 3.职责 3.1 TPM 部综合管理负责机动车辆购买及管理,公司办和运输公司负责厂外车辆管理,安 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的统一管理,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 分析,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厂内车驾驶员培训; 3.3 公司办和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厂外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培训; 3.4 物流部、生产部转
2、序及有厂内机动车的部门负责各自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 3.5 所有人员在厂区内行走或工作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机动车。 4.管理程序 4.1 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4.1.1 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1.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比如癫痫、精神病、高血 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视力 0.8 以下、严重眼疾、色盲等;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实际经验; 4.1.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无证驾驶、酒后
3、驾驶、超速行驶、空挡溜车、 车辆带病行驶、超高、超长、超重行驶; 4.1.4 车辆通过道口或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减速鸣笛,注意观察,以便及时避让; 4.1.5 在无交通标记的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应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侧通行。机动车辆和 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慢行; 4.1.6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机动车辆行驶时严禁人员与货物混载; 4.1.7 厂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进出公司大门和车间大门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小时,车间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3 公里/小时。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1.8 驾驶员工作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1.9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机动车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 好; 4.1.10 无副驾驶座位的机动车,在作业时禁止携带人员; 4.1.11 车辆行驶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1.12 严禁在道口、车间现场或交叉路口处停车。 4.2 车辆管理 4.2.1 必须购买正规厂家出厂的机动车,机动车出厂资料必须齐全; 4.2.2 所有在用的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应良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齐全, 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2.3 机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现象; 4.2.4 车辆的制动距
5、离、跑偏量等功能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4.2.5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 4.2.6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均由西南门通行,并必须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4.2.7 厂内机动车只限在厂内行驶,严禁开出厂外; 4.2.8 所有机动车必须定期进行年检,厂外车辆由交管部门检验,厂内机动车由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检验,没有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不得使用; 4.29 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应及时到交通部门或质监部门办理手续。 4.3 厂区道路 4.3.1 厂区道路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指示标志; 4.3.2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树木、绿化设施、架空管道等设施不得
6、妨碍机动车 辆正常通行; 4.3.3 根据实际需要,在厂区内设置限速标志、限高标志和反光镜; 4.3.4 厂区道路实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3.5 车间内绿色通道上不准放置工件,随时保持通道畅通; 4.3.6 厂区内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4 交通事故处理 4.4.1 在公司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做好保护现场、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公 司财物的同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4.4.2 厂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4.4.3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安全监察 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4.4 对违反国家安全交通法规的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5.2 本制度自 2012 年 月 日起实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并进行持续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