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新华西村村规民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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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龙江镇新华西村村 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为 提高全村 村民自我管理 、 自我教育、自我 约束、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 使村委会开展自治工作 及 村民在开展自治活动时有章可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村实际制定 此 村规民约 ,由所有村民、暂住人员、厂企商户积极配合、共同遵守 。 本 村规民约 经 新华西村第七届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各项条款由 新华西村委会 负责解释 , 未尽事宜由新华西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新华西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福利和救助管理 一、为鼓励 本村 村民 提高文化素质,培养更多高素

2、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 就读 国内 本科 、 研究生 或获取硕士(含)以上学位 的 新华西 村民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 1、就读全日制 普通本科院校 的 村民 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2、就读全日制 重点 本科 院校 的 村民 一次性奖励 3000 元; 3、就读全日制研究生 或获取硕士、博士学位 的 村民 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说明: 1、本科、研究生凭院校 录取 证明 、成绩单、身份证(户口簿) ; 2、在 指定时间内 到村委会收取 ; 3、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获得学位的次年进行奖励; 4、 如有弄虚作假现象, 则以奖励标准为基数处以该基数的两倍处罚。 二、 按

3、上级统筹标准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优抚政策。 三、 做好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抚恤工作。 1、 村委会根据本村经济情况,切实做好本村内“五保户”安置工作 , 合并后的新华西村委会 指导 华西、新龙 小组根据 实际情况各自解决。 2、 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情况,村委会应建立具体情况档案,并将具体情况向村民公开。 3、如发现 被救助对象 在福利救助期间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停止福利救助。 四、对 60 岁以上有股份分红的老 年 人每人每 月发放生果金 , 华西、新龙 小组根据 实际情况各自解决。 五、 有股份分红的村民,凭派出所的户籍注

4、销证明到各股份社领取丧葬费,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以各股份社章程的规定为准。 2 第三章 征兵和防汛抢险 一、为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家园,保障社会安定,凡本村户籍的适龄青年,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服兵役 。 1、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村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村民拒绝、逃避征集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结合 本 村实际情况,对违反兵役法的 适龄青年作出以下 规定 : 自 参加体检起两年 内停止 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 待遇 。 自 参加体检起两年内对该青年的招工、提干、领营业执照以及驾驶证等证明资料,

5、村委会一律不给予证明,村委会招工今后一律不给予录用。 对威胁、恐吓、侮辱、欧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除按照有关法律处理外,还对其暂停五年的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待遇 。 二、 本村的青壮年村民 有 参加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义务,灾情险情出现,必须服从安排到第一线防洪、抢险、救灾。不服从安排者,要缴交二倍费用代金(包含工资)。 第四章 法治建设和人民调解 1、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 2、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自愿原则和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地调解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积极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6、。促进村民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 5、家庭及其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三次调解不服者,可诉讼到人民法院,对既不诉讼又继续纠缠不休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及警告。 第五章 社会治安和出租屋管理 为加强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相关法规,结合 本村 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 一、在 本村 辖区范围内,所有村民 、流动人口(暂住人员)均 应积极配合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 3 二、出租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必须具备房屋产权证,并经派出所、治保会、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厂房不能改为出租屋,更不能改为旅业形式进行出租,如改变用途租住,需经有关部门

7、批准。 2、出租屋应配置灭火器材,出租屋内电线、电器不得乱拉乱接,如发现一律停止出租,直至整改 至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出租 。 3、房屋必须已在本村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 站”)办理出租屋纳管登记相关手续,方可出租。 4、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属违章建筑的; 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 2、不得将出租屋改为旅业、生产工场等经营场所形式。 3、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

8、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 1人居住不少于 5 平方米, 2 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 3 平方米。 4、 与房屋本村流管站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六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等。 5、流动人口入住 或搬离 后 36 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并向村流管站报备 。 6、 督促承租人自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 7、积极配合上级管理机关和治保会、计生办、流管站等部门对出租屋或流动人口的检查。 8、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9、发现

9、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 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10、出租屋居住人数达到 30 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4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村委会对 出租屋主、暂住人员(承租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未取得用地手续和 违 建的出租屋,一律不予以办理水电,并上报镇国土及执法分局,限期拆除处理。 2、不符 合出租屋条件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

10、如违规出租, 一切后果由出租屋主承担,并追究 相 关法律责任。 3、本村严禁房屋出租给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影响本村环境卫生的,责令出租屋主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及承担清理费用。如果检查发现违规出租的,从 发现之日 起扣除出租屋主 全户的 股份分红,直至收购废品人员全部搬迁并恢复原貌 后方可 继续享受股份分红,股份分红为 逐 月扣除。 4、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

11、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6、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相关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交验);逾期仍不补办(交验)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 可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由公安机关 、 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租屋综合服务费标准 1、费用按每间房 5 元 /月交纳,计费的房间数按出租屋房间数 60%计算;独立单间出租屋按户收费,每户

12、5 元 /月; 2、出租屋主或其代理人于每年 12 月交纳当年度的费用,费用由治保会和流管站统计收取; 3、如出租屋主拒不交费,村委会有权直接从其股份分红中扣除;如出租屋主无股份分红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直至执行为止。 第六章 计划生育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 新华西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 第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的

13、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和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村成立由村党 委 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四条 本村成立 由 遵守宪法、法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会员 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并在村委会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动员广大育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五条 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村委

14、会免费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 康保健讲座。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本村村民及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 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动员政策内怀孕妇女积极参加免费孕检。 第九条 村委会免费提供为村民申办流动人 口 计生服务证 等必要的服务;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条 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主动告知村委会,村委会

15、在收到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信息后,告知其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 怀孕生育的,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手续。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本村外出工作、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告知村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 6 第十二条 出租(借)房屋给流动育龄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房屋代管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履行出租屋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和义务,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的出租( 借)人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

16、由村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提交镇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 十年 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超生二个子女或以上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十 五 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 , 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暂扣股红分配,待处理完毕后发还。 第十五条 村民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 15 天内报告村委会,并带备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 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村 委 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土地建

17、设管理 一、基建手续的规定 1、为加强国土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一切建房或建厂的村民都要服从本村规划,符合规划的才能动工。 2、无论建设厂房或住宅,均要办理报建手续,并由镇和村国土管理人员开线 、 验线,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按图纸建设所产生的后果由屋主 承担 。 3、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建筑材料,必须向村委会申请、交纳保证金并签订协议, 保证金标准为: 住宅 2000 元,商铺、厂房 10000 元。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在指定 地点,完工 须 恢复原貌, 恢复原貌后,村委会 无息退回保证金。 如逾期不予恢复,村委会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自行找人恢复,恢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

18、请进行堆放的,经村委会通知整改后,仍不整改或补办相关手续的, 村委会将进行清理,清理的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村民住宅管理 1、多申请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办超用地面积的收取土地基金 1000 元 /平方米(符合一户一宅不超 80 平方米的除外) 。 2、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满 35 周岁未婚女性已分配的宅基地,在办理房7 屋转户手续时需缴纳土地基金 1000 元 /平方米。 3 对村内已办理拆迁用地手续 , 新宅建成旧宅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按以下两点执行:责令业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如 在 期限内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业主负责 ; 村委会 根据 土地面积 按 每年 250

19、元 /平方米的 标准收取土地占用费 , 费用 由 旧宅所在 股份社收取。 三、取缔、规范无证建筑物管理的规定 因 一些村民在屋前屋后修建无证建筑,侵占集体土地,破坏村容村貌,直接影响村内居住环境,在村民中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有关国土管理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作以下规定: 1、凡受规划道路、街巷控制范围之 内的无证建筑在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自行拆除。 2、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经村委会批准,可暂时保留的无证建筑,必须到村委会、股份社签订租地协议,将来集体征用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任何人不得违反。 3、对不能保留、又不能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无证建筑,将由镇执法部门、村委会组

20、织人力清除,清拆费用由屋主自负。 4、未经批准,今后不能新修建无证建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道路和车辆停放管理 为加强本村道路网络管理,保障村内道路交通顺畅及车辆停放规范,制定以下道路和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 一、道路管理的规 定 1、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村内道路装卸或停放过夜,违者报相关执法部门按章处理。 2、除市场和指定地点外,严禁占道经营、违章摆卖,违反规定的暂扣占道物品,并赔付村委会 500 元道路维护费。 3、车辆在运载途中严禁遗漏或倾倒砂石、杂物、废品等污染、破坏村内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村委会留置车辆,并按每车次赔付村委会 500-5000 元道路清理维

21、护费。如实际清理维护费用超过 5000 元的,超过部分,违规车辆车主需以双倍标准赔付村委会。 二、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 1、 管辖范围为 本村 村 管道路的 停车 位 及闲置地块 。 8 2、 8:00 至 18:00 时段内 按规定停车不收费, 18:00 至次日 8:00 时段内 在管辖范围 停车过夜 的 收取 车辆场地占用 费 ;村委会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 不负责车辆保管 ;如遇村内举办大型活动须临时征用车位的,车主要无条件服从安排。 3、 对停放 在本村辖区 过夜的所有机动车辆须向 村委会 申报,由 村委会 按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优先安排 居住在本村的 户籍 村民 (含直系亲属) 实际驾驶

22、的车辆 , 每 户 只限申报一个车位。 如一户申报多台车的,每户先安排一个车位,然后视车位使用率再安排第二、三辆车。 4、 收费标准: 居住在本村户籍人员的车辆: 小型车每月 50 元 /辆,中型车每月 75 元 /辆,大型车每月 100 元 /辆 ; 居住在本村非户籍人员的车辆: 小型车每月 150 元 /辆,中型车每月 200元 /辆,大型车每月 250 元 /辆 ; 每个车位均钉上申请该车位的车辆号牌,车辆号牌工本费 60元 /个; 优惠政策:一次性交一年期的按 10 个月计收 ;上述 费用不含税 票。 (注: 小型车指全车总长 6 米 以下的汽车,中型车指全车总长 6-7.9 米之间的

23、汽车,大型车指全车总长 7.9 米以上的汽车。) 5、车位使用期统一按自然年度计算,期间中途新登记纳管的车辆按当年度余下月份数计收,不设优惠。以后须于 当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期间 交纳下一年度的车辆占用场地 费 (如遇节假日不延期办理),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作放弃车位,车位管理部门不作另行通知,重新安排该车位使用人,对原车位使用人造成的后果由原车位使用人负责。 7、国土办公室负责受理车位申请,车主凭机动车行使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申请,并 签订 车辆占用场地协议 ;车位确定后车主必须按车牌实名停放,并把车辆临时停放证 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内,以备检查和群众监督。 8、治

24、保会 负责村内车辆停放 管理 ,对乱停乱放车辆和夜间无 车辆临时停放证 停 放的 车辆进行锁扣,车主 在 24 小时内办理开锁手续需 交纳 每次 50 元 /辆的车辆场地占用费,每延期一天办理需另交纳每辆车 20 元 /天的车辆场地占用费;如损坏车锁须按 200 元 /把赔偿。 9、实施锁车的情况: (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乱停放的; ( 2) 18:00 至次日 8:00 时段违规占用车位的; ( 3)其他被群众投诉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情形。 9 10、如有亲友探访需夜间停放车辆,可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如周边无公共停车位可停,则由村民致电治保会或在“车辆管理微信群”报备村民姓名、地段、来访车主

25、姓名、车牌、联系电话(用于造成他人不便时联系),然后在周边 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最多可免费停放三晚。 11、长期停放的僵尸车经 2 次告知后仍未离开的,则由治保会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拖车处理。 12、车位使用人不得自行转让、转租、转借车位或变更其使用功能,不得在车位范围搭建任何形式的雨棚等固定式构建物。 13、本辖区内停放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行做好防盗措施,如有损坏遗失(被盗)车辆或财物,村委会、治保会不负任何责任。各车主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服从治保会的管理,以维护村内交通秩序。 第九章 工商业综合服务费计费办法 为了完善本村工业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各企业(包括 厂企、商铺等)应承担的相

26、关义务,特制订以下执行条款: 一、村辖区内企业须向村委会交纳合理的社区综合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华西片企业综合服务费标准: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制造业的,每月 500 元起(按规模递增); 2、商业或加工业的,每月 200 元起(按规模递增)。 (二)新龙片企业综合服务费标准: 1、有楼层的制造业厂企,每年每层 1500 元 /亩; 2、无楼层的制造业厂企,每年 2500 元 /亩; 3、木、木加工、喷漆、化工类厂企,每年 3000 元 /亩。 二、为了完善本村辖区内商铺(“三小”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商户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村委会收取合理的商户综合服务费,特制订以下执行条款: 1、

27、经营面积在 20 以下(含 20),按 50元 /月计缴; 2、经营面积在 20 以上 60 以下(含 60),按 100 元 /月计缴; 3、经营面积在 60 以上 120 以下(含 120 ),按 150 元 /月计缴。 4、经营面积在 120 以上 300 以下(含 300 ),按 200 元 /月计缴。 第十章 公共设施和卫生管理 为努力打造清洁优美的村环境,树立村居民良好的精神风貌,辖区内 的 所10 有村民 、 外来人员、厂企、商铺必须遵守 以下规定。 一、自觉爱 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保持村内环境卫生,并积极制止破坏村内公共设施、危害村内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 保护好村内的文物古

28、迹,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消防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如发现盗窃、安全隐患、损坏文物等行为,必须及时联系村委会 。 三、 实行 “ 门前三包 ” 责任制管理,即包卫生整洁、包绿化美化、包秩序规范 ;如有 影响 公共 秩序、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等情况 , 一经发现必须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并赔付村委会 500-2000 元作为清洁维护费用;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门前环境卫生清洁

29、。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要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保持无纸屑、无烟蒂、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污水、无废弃包装物、无乱倒垃圾 、无 乱写乱画、无乱贴广告, 做到把清扫的垃圾 及 时倒入定点的垃圾 桶 ( 垃圾压缩站 )内,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2、 门前绿化管护。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要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保护绿化完好 , 保持绿化带无垃圾、无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的 树木,不得在树上乱钉、乱刻、乱挂衣物和搭建临时 构 筑物,不得将垃圾倒在人行道或树根底下。未经许可不得乱砍村 内 的珍稀树木 、古树名木 ,如乱砍树木花草按棵计算,以补活树的三倍以上 价格进行赔偿 ,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3、 门前良好

30、秩序。各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应维护好门前秩序,不得在门前、墟棚里堆放建筑材料、柴草 、 商品货物,墟棚里严格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把人行道、墟棚当做工场;不准 跨门槛 经营商品,严格禁止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不准在门前乱搭乱建,乱堆物品,乱占摊点 ; 保持门前停放的车辆整齐有序。 四、工业垃圾根据“谁产生谁 负责”原则,企业必须做到“门前三包、费用自理”。在本村经营的企业必须与具备收运垃圾资质的清洁公司签订垃圾处理合同,工业垃圾由清洁公司上门进行收运处理。如发现企业有偷倒或乱堆放垃圾的行为,村委会收取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垃圾清理补偿费,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并上报环保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重点监控。 五、严禁在河涌沿岸随意堆放或向河涌、鱼塘倾倒建筑、生活垃圾、泥沙、工厂偷排废气废水等行为,村民如发现上述行为及时联系村委会;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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