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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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57 - 龙泉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龙泉市统计局 龙泉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3 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 2013 3 号)和 龙 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龙政发 2013 85 号)要求,龙泉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13 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龙泉市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 员、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

2、力、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等。 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龙泉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了龙泉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 单位基本情况 2013 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913 个,比 2008 年末( 2008 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 58 - 加 1155 个,增长 65.7%;产业活动单位 3237 个,增加 1264 个,增长 64.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9621 个(

3、详见表 1-1)。 2013 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23 个,占 28.3%;制造业 667 个,占 22.9%;批发和零售业 494 个,占 17.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4170个,占 43.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33 个,占 33.6%;住宿和餐饮业 754 个,占 7.8%(详见表 1-2)。 表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2913 100.0 企业法人 1690 58.0 机关、事业法人 458 15.7 社会团体和

4、其他法人 765 26.3 二、产业活动单位 3237 100.0 第二产业 878 27.1 第三产业 2359 72.9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9621 100.0 第二产业 727 7.6 第三产业 8894 92.4 - 59 - 表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 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合 计 2913 9621 采矿业 21 7 制造业 667 7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5 12 建筑业 48 8 批发和零售业 494 417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 3233 住宿和餐饮业 123 75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5、务业 8 0 金融业 42 0 房地产业 33 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 6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8 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 512 教育 103 18 卫生和社会工作 82 3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 3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23 0 注 1: 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 33 个; 注 2: 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 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

6、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 1690个,比 2008 年末增加 732 个,增长 76.4%。其中,内资企业 1679个,占 99.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 个,占 0.1%;外 商投资企业 10 个,占 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 18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1.1%;私营企业 1384 个,占 81.9%(详见表 1-3)。 - 60 - 表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690 内资企业 1679 国有 企业 18 集体 企业 19 股份合作企业 2 联营企业 0 有限责任公司 95 股份有限公司 15 私营企业 1384 其他企业

7、14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 外商投资企业 10 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65341人,比 2008 年末增加 22121 人,增长 51.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25718 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25351人,占 38.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95 人,占 15.9%;建筑业 8731 人,占 13.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1520 人,占 44.8%;制造业 4659人,占 18.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64 人,占 15.

8、4%(详见表 1-4)。 - 61 - 表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65341 25718 采矿业 1582 37 制造业 25351 465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52 59 建筑业 8731 18 批发和零售业 3734 1152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3 3964 住宿和餐饮业 1348 295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7 0 金融业 1162 0 房地产业 531 61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889 21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3 86 水利、环

9、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7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2 1793 教育 4993 11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37 1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9 12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95 0 注 1: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55 人。 注 2: 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 62 -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 3161835 万元。其中,第二产

10、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 46.6%,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 53.4%。 四、小微企业 2013 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639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97.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 759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44.9%;批发业 267 个,占 15.8%;零售业 200 个,占 11.8%。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 35004 人,占全部企业法 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6.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 24457 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53.3%;建筑业 3350 人,占 7.3%;批发业 1775人,占 3.9%。 小

11、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244691 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 71.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 1067986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 33.8%;房地产开发经营304025 万元,占 9.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6348 万元,占 8.1%(详见表 1-5)。 - 63 - 表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 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万元) 合 计 1639 35004 2244691 工业 759 24457 1067986 建筑业 42 3350 93542 交通运输业 24 533 114

12、99 仓储业 3 90 3009 邮政业 6 55 309 信息传输业 5 58 767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16 78 批发业 267 1775 85895 零售业 200 1166 26745 住宿业 49 766 42978 餐饮业 72 421 3455 房地产开发经营 9 142 304025 物业管理 8 127 205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 769 22468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 498 256348 其他未列明行业 71 658 118930 注: 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13、10 个,从业人员 123 人,资产总计 2391 万元。 - 64 -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 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 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 58.0%,比重比 2008 年末提高了 3.5 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 15.7%,提高了 3.6 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6.3%,下降了 7.1 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70.2%,下降了 1.6 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 19.5%,提高了 0.6 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 10.3%,提高了 1.0 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 2

14、8.2%,比重比 2008 年末下降了 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71.6%,提高了 5.6 个百分点。第二产业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57.0%,比 2008 年末下降了 0.4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 43.0%,提高了0.4 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 7.6%,比重比 2008 年末下降了 9.1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92.4%,提高了 9.1 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 18.6%,比重比 2008 年末下降了 14.4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81.4%,提高了 14.4 个百分点。 - 65 - 注释:

15、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 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 渔

16、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独立拥有 (或授权使用 )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 济活动; (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

17、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 66 -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微型等四种类型。 4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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