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 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负责人 (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 )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 职责如下 : (一 )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 )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 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以及 有关 特种设备 安全 与节能 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的 要求; (三 )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 )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 (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 事故预防、事故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 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 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以下 人员应当按照本考
3、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一 )电站锅炉、长输 (油气 )管道、 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服务的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A 级、 B 级 )以及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 1; (二 )除 前 项所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或者特种设备数量不少于 50 台 (套,注 )的使用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 A1 2。 注:管道每 1000m 折合为 1台。 第五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证 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取证 或者换证 时 ); (二 )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2
4、(三 )申请 A1 1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 )学历 , 并且具有 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申请 A1 2 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高中以上 (含高中 )学历 ,并且具有 2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 )了解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 (闭卷 ),管理技能 考试采用口试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采用百分制,考试结果分别达到 60 分以上 (含 60 分 )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 A,管理技能考试内容见
5、附件 B。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 占 20%; (二 )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知识 , 占50%; (三 )安全管理知识 , 占 30%。 第八条 理论知识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判断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及多项选择 )、问答题和综合应用题。 第九条 本考核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大纲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 附件 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A1 基础知识 A1.1 特种设备常识。 A1.2 特种设备事故常识。 A1
6、.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常识。 A2 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责任 知识 A2.1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 )。 A2.2 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知识及相关责任义务。 A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知识和要求。 A2.4 使用单位在事故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 作中的义务。 A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A3 安全管理知识 A3.1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A3.2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内容。 A3.3 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措施知识。 A3.4 重点监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知识,使用环节常见问题及对策。 4 附件 B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技能考试内容 B1 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概况 (分类、数量、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情况 )、特点及安全状 况 B2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B3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B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B5 开展全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教育的实施方法 B6 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演练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 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