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第一章 釋義 101. 定義 交收代理 指 參與者(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根據規則第 3801條委任,以代表其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中央結算系統服務的人士 ; 第 三十八 章 交收代理 3801. 申 請交收代理 以 連接 中央結算系統 結算公司可應參與者的申請,批准參與委任交收代理 以 代表其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中央結算系統服務。為免產生疑問,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無權申請委任交收代理。 在提 交 委任交收代理的申請,以便其交收代理 連接 中央結算系統及使用中央結算系統服務時,參與者須依照結算公司不時規 定的程序。 結算公司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 有關 委任交收代理的申請,亦可在審批
2、該項申請時,施加 任何 其認為合適的條件。 結算公司有權在委任交收代理生效後,隨時以書面通知參與者撤回 任何 已授予參與者 有關 委任交收代理的批准,及終止其交收代理與中央結算系統的連接。為免產生疑問,假如結算公司認為交收代理與中央結系統的任何連接算統不可兼容或 在任何情況下均 不適當,在向參與者發出書面通知後,結算公司可隨時撤回已授予參與者任何有關其委交收代理的批准 ,或終止所有交收代理的連接。 3802.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涉 及交收代理的責任 只要交收代理的委任仍然有效, 參與者必須確保及促使 其 交收代理 在 代表參與者進行中央結算系統內的活動時, 遵從 結算公司不時訂定的一般規則及運
3、作程序規則。倘 其 交收代理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連接中央結算系統或 其 交收代理的辦事處位於外國司法管轄區 , 參與者須特別遵從規則第 3901至 3904條 的規定 。 參與者根據規則第 3801條提出申請 交收代理 時,須向結算公司提供交收代理的資料, 又 或於申請獲批後,不時向結算公司 更新 交收代理的資料 如 有任何變動,須即時通知結算公司。 根據 一般規則 ,不管參與者與交收代理訂定的安 排,參與者須就其於中央結算系統或與結算公司進行的所有活動、買賣及交易,或就不時 記存在 中央結算系統的所有合資格證券,向結算公司承擔主事人的責任。為免產生疑問,參與者 的 交收代理作出的所有行動及輸入的
4、指示 俱被視 為參與者作為主事人所作出。 參與者 所 委任的交收代理透過交收代理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接駁及連接, 或因交收代理使用中央結算系統服務,向結算公司發出的所有指 示 及通訊 , 參與者均須負上 責 任 。 即使參與者 已 委任交收代理 及使用交收代理的服務 ,參與者須確保其 能夠 及 繼續遵 守 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則 中參與者須盡 的 一切 責任。 就一般規則而言,交收代理代表 委聘其 參與者進行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任何行動,應被視為委任該名交收代理的參與者的行動。 第三十九章 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連接中央結算系統 3901. 位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參與者或交收代理的責任 參與者如欲在其或其交
5、收代理位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辦事處安 裝 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必須事先取得結算公司的書面同意。 獲得 同意後,該項安 裝 須受本章下 列的 一般 規則及結算公司不時規定的條件所規限。 不論參與者的 新一代中央結算系統 終端機 所處何地 或其已委任 交收代理 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連接或操作,參與者須確保其能夠及繼續遵守一般規則運作程序中參與者須盡的一切有責任。 參與者須確保因操作中央結算系統而產生的款項責任,或欠結算公司的其他債務,均須透過其中一家指定銀行在香港清償,而欠款均須辦公時間內根據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則所指定的程序及時限內進行。 參與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就於外國法管轄區連接中央結算系統所施加
6、的其他同 類 規定及條件。為免產生疑問 , 若結算公司認為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連接中央結算系統對中央結算系統而言並不合適 ,則 結算公司可在書面通知參與者後隨時 終止該項安排。 3902. 賬目及紀錄 位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辦事處直接連中央結算系統 的 參與者,或透過交收代理位於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辦事處進行連接參與者,均須在香港設存一套載有其中央結算系統內有關活動的賬目及紀錄,確保並須促使交收代理存每日最新紀錄。複本可以是印本或電子形式。當結算公司要求時,參與者須提供賬目及紀錄的印本 以 供結算公司查閱。該等印本須經參與者的董事或公司秘書核證為真確完整的原稿複本。 倘結算公司在絕對酌情權下認為其必須查
7、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或透過統進行的交易的賬目 、紀錄或系統,參與者須准許或促使其交收代理准許結算公司或其授權人士或代理查核該等賬目、紀錄及系統,參與者須向結算公司支付所有產生的費用 。 3903. 通訊 參與者須提供一種與結算公司通訊的方法,以免因參與者的新一代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所在位置而要承擔任何額外費用又或造成不便。就結算公司與其及其交收代理、僱員或代表在香港以外的任何通訊或聯繫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參與者或需向結算公司支付。參與者必須在中央結算系統平常運作時間可聯絡得上,亦須提供在中央結算系統平常運作時間以外的在有關國司法管轄區的緊急聯絡方法。 參與者須承擔有關香港服務供應商與其或交收代理在外
8、國司法管轄區的辦事處之間的通訊連接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及開支 。 3904. 法律責任 參與者須取得外國司法管轄區內一家有信譽的外國律師行所發出利於結算公司的法律意見,確認: (i) 參與者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內的中央結算系統操作及安置新一代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或 (ii) 委任交收代理,代表參與者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連接或操作中央結算系統, 將不會 (a)令結算公司、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受外國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例、監管、申報、登記 或其他規定所管制, (b)使結算公司、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被視為在該司法管轄區內進行任何業務; (c)導致結算公司、聯交所或認可控制人牽涉任何稅務;及 (d)影響結算公司查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或在該司法管轄區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易的賬目、紀錄或系統的權利。法律意見應須按以結算公司規定的形式發出。 參與者須確保遵守其及交收代理的新一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