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实施工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11629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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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应当 按照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 。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

2、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建筑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和省大型重点建筑,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等方式,同时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 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联合设计协议或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

3、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2 -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 相应 有效 的主导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 高级工程师 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

4、“省行政监督平台 ”,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省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 )、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 “电子交易平台 ”) 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将招标公告等相关招标信息同步推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监督机关 ”)的监管需要。 在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在线提交(含澄清或修改)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及资料。 如工程所在地电子交易平台的软硬

5、件设施尚不能满足电子投标或评标的,经当地监督机关同意后,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文件中数据信息量较大的部分(如 “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 ”)进行线下编制和提交,同时评标委员- 3 - 会对该部分进行线下评审。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文件应以醒目的方式明确投标人应分别进行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并明确其编制、密封、签署、加密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

6、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 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 (五)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

7、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条 投标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共平台或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 4 -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应线下提交的除外)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

8、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三条 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

9、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 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 5 - 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应按照补救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或延期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

10、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 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 照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 文本 编制招标文件,不应擅自修改、补充条款,不得增设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 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 按相关规定向三

11、个 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 (其中省内设计单位应不少于一个) 发出招标邀请书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 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非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7 天内支付未中标补偿。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 6 - 要设计人

12、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 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完成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规划批文等基础资料的准备,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不少于 30天。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 20 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 30天;大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 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 50 天。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招标人

13、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 的 投资 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一)评标专家委员 会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 9 人(含); (二) 实行评标专家专业化制度,鼓励邀请院士、设计大师参加评标。房屋建筑工程

14、评标专家应以一级注册建筑师为主,评标专家应优先从省发改委综合评标 工程设计类 专家库建筑(总平面规划)专业中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 或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 7 - (除要求的结构专业专家外)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大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应包含 1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程设计类与招标工程项目相应的主 导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已实施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随机抽取产生的具有相应主导专业 注册资格的 专家担任。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者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三

15、)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大型工程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从本省、外省市或者境外专家中选择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在开标前 5 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 家备选人员情况表,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 5 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 2 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

16、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 8 - 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 CA 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

17、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 4 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 的(超过 4 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招标人依据

18、标书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支付补偿费用后 ,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方案及其排序; (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 9 -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评标专家姓名、专业、职称、注册情况、单位、各投标方案的评标意见、打分情况; (六)中标候选人的设计项目 负责人姓名和

19、相应的注册证书编号、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终止实施项目,应按中标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15 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20、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 3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 10 - 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

21、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 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行政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

22、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 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 1 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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