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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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四、案例分析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

2、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对于一

3、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3、商人A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A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

4、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课堂讨论答案:题

5、目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国有保险公司和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是沉重的压力,也是成长的动力。而对老百姓来说,选择的余地更大了,享受的服务更好了。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加速进入我国市场,它们的到来,对我国保险业和老百姓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外资保险公司的加速进入,意味着更激烈竞争的开始。对于以市场扩张为主,有“增长”、缺“发展”,重展业、轻后续服务,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的中资保险公司来说,这一切无疑都将影响其竞争能力;对于已经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兼并与收购浪潮迭起的国际金融业来说,兼具保障提供者和资金管理者功能的保险公司,其业务也逐渐在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对于还不宜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内金融业来说,无

6、疑也将影响其竞争能力;而对拥有先进管理经验、产品开发和销售服务及良好资金运用能力的外资保险而言,在一定时期之内将可能使中资保险企业失去更多的市场占有率,使一些中资保险烦恼的人才流向外资公司问题同样可能出现。外资保险公司的加速进入,同时也意味着更多机会的来临。外资保险的参与,不仅使得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促进竞争,使我国保险业在短时间内与国际接轨;同时随着它们先进的营销手段和宣传,将会使百姓的保险意识增强,激活巨大的潜在需求,将市场蛋糕做大。零距离与国外保险巨人相对,将促使中资保险公司接受竞争的现实,并通过向外资保险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实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9年来的实践表明,外资保险

7、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促使中国保险业不断成长。在进行体制改革的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和机制转换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确面临着严峻挑战,但是,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大批进入中国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经济所激发出的活力,中国的保险企业有望在与巨人同场竞技中成长,中国的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成长、成熟。对于老百姓来说,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能够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获取更多更好的保险保障。针对外国保险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人们究竟选择洋保险还是本地保险这一问题,北京市保监办最新一项调查显示,有不到一半的北京人愿意买本地保险。根据这项调查,48的人认同国内的保险公司,但前提是中外保险的服务水平相当;2

8、0多的人相信外资的保险服务好,希望买外资的保险。另有71的人对财产险表示满意,而寿险的满意度为694。题目2答案:根据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以后,取得剩余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发生转移,不应该再要求退还赔偿金领取车辆。四、案例分析与计算1.某企业于19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分析:不负保险责任,因为5月30日,该保险单尚未开始生效。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指明

9、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征之一,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王某,男,24岁。19XX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分析: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并而不退还保险费。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XX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析:不对,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运用人身

11、保险,人身保险只是定额保险,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不符合代位求偿的3个条件。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不能向拖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因为保险公司按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与施工地安全事故处理赔偿是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付给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张某的监护人因按施工责任故向施工单位索要事故赔偿金。4.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分析:因为奚之妻

12、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其发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额,由于受益人核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法院将这笔保险金额判给制衣公司。519XX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

13、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8级(141)。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分析:构成保险责任。(见教材P141)因为最大风力为8级所造成的破坏就属于暴风责任的范围。5、某皮件厂于19XX年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93500元保险。5月31日,一名职工在喷漆时不小心,由一枚小小的烟蒂,酿成一扬大火。该厂认为,既然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该设备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而该设备在遭受火灾后恐已无法

14、修复,即便能够修复费用也将接近超过修复后的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应按93500元予以赔偿。保险公司邀请了几名专家、会同该厂的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共同对该受损设备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技术鉴定,结果发现,该设备内部的一些部件的损坏并不严重,利用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相应部件可以更换或修复,修复后其性能不会低于原产品,且费用只需要5610元。据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全损处理,而只赔付5610元修复费。该厂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认为此设备的购置价为93,500元,且按此价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虽然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得多,毕竟是厂家为购置这台设备付出的代价。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何体现对被保

15、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正确吗?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现行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有“要求保险价值必须在出险时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所谓重置价置,即在某一日期重新建造购置安装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包扩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这样这台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要远高于保险价值,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而保险公司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为5610元,显然以此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公平的。7、张某拥有万元家庭财产,向保

16、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家庭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万元。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大限度内获得赔偿.8、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 绝对免赔率为,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绝对免赔率为,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相对免赔率为,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因为绝对免赔率为,万,损失小于免赔额,

17、保险公司不赔、因为绝对免赔率,万,损失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赔偿万元、因为相对免赔率,万,损失大于相对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赔偿万元9.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

18、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4-6)/2418万元10某商贸公司从国外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有人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此属重复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正确吗?为什么答:正确。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

19、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确规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其分摊方式有3种,此例属比例责任制。五、小论文(一)修订保险法的必要性(一)原保险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此次保险法起草到颁布实施时期为90年代前半期,因此带着计划经济这一时代烙印,对保险业的规范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管束太严,同时也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上体现了当时管理手段死板,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身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调控范围。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修改。原保险法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等方面也有不完

20、善之处。在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合理之处。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够具体及保险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等。(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原保险法对保险业限制和管束太多,保险公司放不开手脚,产品相对单一,与保险市场多样化需求相矛盾;保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造成消费者对其满意度较低和保险业市场竞争力不够;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这些问题使得原保险法亟待修订和完善。(三)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

21、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世贺组织成员从事经济活动包括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应遵循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要求成员间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推进,原保险法已明显不再适应形势。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共修订了原保险法中33个条文,把其中两条合并为一条,并新增了6条规定。保险法从原来的8章152条修改为8章158条,即共有38处改动,其范围几乎涵盖了原保险法所有章节,重点是保险

22、法中的业法部分,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一)履行有关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原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中有每笔非寿险业务都须有20%的法定分保,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中承诺4年内逐步取消法定分保的要求,新保险法第102条将原法第101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另外,世贸组织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逐步自由化原则等也是保险法修订的重要考虑因素。(二)强调了保险业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单列一条,突出了该原则的统领指导地位。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强调此原则有利于提

23、高保险业参与人的诚信意识和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三)增强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1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严格管制。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原法中第106条上述两项由监督主管部门制订改为特定险种及费率审批制和一般险种及费率的备案制,由监督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且第145条新增了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报审批的法律责任,这一修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拓展了保险业条经营权,也是市场竞争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扩大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原保险法规定了产险和寿险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这主要是基于避免削弱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的考虑。而事实上,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由于其短期

24、性、补偿性及核算方式等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特征相同。于是,新保险法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后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机构核定”后,可经营上述两种险种。(四)根据保险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增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第一,在职能部门和宏观调控要求方面。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调整的要求,放松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改用审批和备案制。并且新保险法中第4、5条中有关诚信等原则也有赖于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履行。第二,将监督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方面,具体体现在:1新保险法第94条将原保险法中第93条有关责任准备金的规定改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

25、的具体办法;第97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2修订增加了一条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3提出有关精算制度的要求。新保险法第121条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聘请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三,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和财产状况的监督方面做出了规定。如:1为强化监督职能,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查询权。新保险法第19条新增一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的真实性。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

26、公司和营业报告、财务会报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四,在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加强监管力度。有以下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上述要求提供真实财务和业务报告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另外,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欺骗行为、违反保险给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非法回扣、虚假理赔以及保险公司超出业务范围等方面区分违法程度,予以不同方式和力度的处罚。(五)强化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具体有:

27、1将原保险法中第124条“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的规定改为仅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新保险法第129条),这一修改增强了机构保险代理人的灵活性。2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调整。如第127条规定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第128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134条规定代理人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能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法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和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3新

28、保险法第131条增加4项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i即欺骗行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承诺给予非法利益。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第14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六)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也是保险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修订中,除了在强调诚信原则,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以及对评估机构和表见代理等相关规定中体现了这

29、一要求外,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予以规定:1关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方面,第24条新增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及其通知义务。2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方面,第32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并将受益人列入受保护对象。3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份赔偿方面。第68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给付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示赔偿的权利。4第88条增加了一款,明确了人寿保险公司在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5新保险法规定以保护被保险利益为目的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保

30、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也可视为强化维护保方的利益。(七)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放宽了资金运用的渠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新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务以外的企业。”即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禁止“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2上文所提到的将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规定改为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即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这一修改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资金运用也起到放宽搞活的作用。(任意选择一个内容论述)四、小论文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业

31、务从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逐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艰难曲折,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具备了现代保险业的基本雏形。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从1992年起,我国保费收入每年以超过百亿元的规模增长,到1998年保费收入已达到1250亿,全国人均交纳保费100元,初步具备了全国性的普及规模。(2)竞争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29家,基本形成了供给竞争的主体框架,中保、平保和太保三保公司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渐消弱,而地区和险种的竞争正在逐渐增强。(3)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健全。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1998年正式成立中国保监会,表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

32、体系逐步法制化、监管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略微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但从总体上看,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仍然十分狭窄,尤其是主要市场的容量相应较小,使得保险资金大量处于闲置的状态。据统计,近年保险资金约有50%是以现金及银行存款方式存在的。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较低,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支付和利润获取,就不得不更多地依靠保费收入,这导致保险价格偏高而

33、相应保障条件偏低等问题的出现。 在西方国家,保险业的竞争十分激烈,而竞争的焦点则在于,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只有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才能在相同保费收入的情况下,提高保障的条件,或在相同保障的条件下,降低保费的收入。在此思想指导下,西方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十分广泛,即除了我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存款、国债及部分金融和企业债券外,还可投资房地产、贷款、对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项目。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不得不主要和直接地来自于保费的收入;而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高,即它不仅能够足额提供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而且还能够部分补贴赔

34、付,以应对行业内的激烈竞争,从而使得保户的总体收益大于其支出,使得消费者在供给竞争中最大限度地享受需求者的支出收益。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经营方式,只能适应封闭式的经济运行系统,而无法完全面对开放式的经济运行系统,在开放式的经济运行系统的挑战面前,我国保险行业将不得不逐步走向现代化运作的创新和变革。经过20年的改革与开放,我国经济已经和国际经济有了很大的交流和融和。在目前国内取得营业资格的29家保险公司当中,有16家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虽然后者的规模和营业额还比较小,但其发展前景已经展现出蓬勃的生机。并且目前我国正在申请加入wto,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向国外更多地开放国内的市场,包括保险市场,从而使

35、得我国保险公司将更加直接地面对国外同行的竞争和挑战。对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来说,努力并遂步拓展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保险资金入市的时机已经成熟 与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比,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可进一步拓展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股市、房地产、对外投资、实业投资和贷款等。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笔者认为,除了股市之外,其他领域目前还不适合我国保险资金的较大规模介入。原因在于:(1)这些领域的专业性较强,与保险行业的差异较大,因此存在着行业陌生的运作风险。(2)这些领域存在着较大比例的固定资产,变现性或流动性较差,而且容易贬值。(3)目前我国的市场不规

36、范,存在着大量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以及信用短缺等问题,这就为上述领域的投资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与这相对应,目前我国股市对于保险资金谋求保值增值的稳健发展来说,具有三方面有力的战略发展空间。这主要包括:1.从长期来看,股指是在逐渐走高的,虽然期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次的剧烈震荡和上下往复。例如美国股指从100点走到1000点花了70年的时间,从1000点走到10000点花了20年的时间。即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指走高呈加速的态势。从我国情况上看,10年股指的走势同样呈稳步走高之势。因此长期投资股市,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都将获得可观的收益(其核心在于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尤其对于专家理财、规模

37、经营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将具有更大的优势。2.目前我国股市的监管体系已经逐渐成熟,这既包括监管架构,也包括监管水平等。(1)从战略上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的分业管理,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业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并依此加强地方证管办的作用,以及将深、沪交易所收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等,这将有效保障证券业在一元化领导下的高效运作。(2)正式颁布和实施了证券法,这将使我国证券业的运作能够在更加公正和科学的思想指导下,通过逐步的探索和调整,从而达到日益规范的市场化运作目标。(3)将投资基金引入股市,集中社会闲散资金进行统一运作,这将极大地增加机构投资在股市投资中的比重,从而达到稳定大盘、增加收益

38、以及示范理性投资的目的,并且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券商大规模的增资扩股工作正在积极地推进和展开。(4)为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政府综合运作各项政策的能力正在逐渐提高。这其中既包括中长期的制度性政策,如允许券商进入拆借市场、允许国有企业投资股票等;也包括中短期的灵活性政策,如调整利息、掌握新股发行上市节奏,等等。3.股票投资知识较为普及。我国深沪股市的开户人数目前已经达到4300万户。他们不仅关注股市的价格涨跌行情,而且也努力学习和掌握股市投资的各种专业知识等。这对保险资金的入市具有两方面的益处:一是以巨大的人才数量为背景,保险公司能够顺利地招聘到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二是保险公司内部也有大量精通股市运

39、作的专业人才,这将有助于公司对入市资金运作的宏观控制和把握。 因此从目前情况上看,在保险资金可供拓展的各项投资领域中,股市领域的投资优势条件逐渐突出并且基本成熟。因此尽快制定相应的完整政策和实施细则,以鼓励保险资金较大规模地进入股市,无论对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是对于促进证券市场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三、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好处(一)利用巨额闲置资金进行投资 现代保险的重要特征表现为承保业务和保险投资业务并举的形式。保险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点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公司传统的承保业务不能适应保险业持续和快速发展的要求;第二点是保险公司积聚的保险基金越来越多,

40、迫切需要寻找投资的渠道,增加基金的收益,以弥补承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亏损局面。现代保险公司不再是以往单纯的赔偿和给付部门,而是既对出险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给付,同时又具备融资功能,它具有金融机构的职能,可以说,现代保险公司是一个综合性保险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将数额巨大的一部分保险基金拿出来进行投资,这样就可能使保险基金增值,这是完全可能的。尤其是寿险公司持有的保险基金闲置较长,资金数额巨大,可以说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是一个重要的资金供应者。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有利于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从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二)以收益补亏损,降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和成本 随着全球

41、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竞争更加激烈,如果不将保险基金用于多方面的投资,就很难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从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保险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承保责任不断扩大,从而导致保险中承保业务所得到利润越来越少,有时承保业务出现亏损,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投资以弥补承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一条快捷、安全的途径,这是因为:1.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专家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管理资金,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2.保险资金委托给基金经理管理,可弥补保险公司缺乏证券投资专业人才的不足,同时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作的成本。3.

42、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效益,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管理层政策上的扶持,可直接参与新股配售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4.有利于保证保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保险资金通过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市场,可随时根据资金需要卖出所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证资产流动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上市证券基金的规模较大、交易手续费较低,保险资金变现也相对容易。5.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不同风格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实现自己不同的投资偏好。同时,保险公司也可根据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特点,设计适合不同投资需求的保险产品。因此,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客户。(三)推动资本市场成长 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

43、险资金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入,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规模成长和结构改善,也可缓解资金流动过于集中在银行体系所造成的风险。培育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保险公司就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管理层允许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资金配售,然后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市,实质上吸引场外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无疑有利于二级市场的资金供应,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是实质性利好。从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来看,即使少量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其资金规模对证券市场来说也是可观的。(四)保险资金投资为转换机制提供机遇 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业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十年代的美国,寿险公

44、司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是;债券占44.3%,抵押放款占26.2%,不动产占3.5%,股票占9.1%,保险贷款占9.3%,现金和其它占7.6%。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起步较晚,保险资金投资受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保险公司在1989年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投资方向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保险法第104条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完善,在保险资金可供拓展的各项投资领域中,股市领域的投资优势条件

45、逐渐突出并且基本成熟。因此,尽快制定相应的完整政策和实施细则,以鼓励保险资金较大规模进入投市,无论对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是对于促进证券市场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四、保险资金入市方式的探讨 对于保险资金可采取的入市方式,理论上的考虑主要集中于三种方式:一是购买新基金,其中包括二级市场买卖和一级市场配售。从新基金运行一年半的情况看,新基金的收益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新基金年终分配时,90%的收益要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而且保险公司也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新基金,以满足随时变现的流动性需要。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以购买新基金的方式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可以说是较为稳妥的选择

46、。二是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其中既可以选择已经成立的、业绩较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等发起成立新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这种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流通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股票投资有一定的期限组合要求。近日出台的政策同时基本肯定了这种方式的可行性。三是由保险公司通过某种方式,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直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对第三种方式有着普遍的和强烈的要求。这一方面是因为九十年代上半叶保险公司曾经有过较为成功的股市运作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防范信用风险、防止资金失控以及资产运作保密的安全考虑。 对此笔者认为:(1)新基金设立的初衷,是集社会闲散资金尤其是

47、中小投资者的资金为一体,通过机构投资和专家理财等来达到资金的稳健收益、维护大盘稳定以及示范理性投资的目的。通过这一年半的运作,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基金的运作逐渐成熟,并且较好地达到了上述的预定功能和目标。因此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入市,将可更好地增强新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上述作用。(2)由保险公司以某种方式来负责保险资金的股票市场运作,这是保险公司目前普遍的最大希望,或许也最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与目前的政策是相抵触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国家设定了整体金融架构,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规划和管理。因此近期由保险公司来直接负责保险资金的股票市场运作,这从政策上看是比较难以实现的。(3)在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操作上,我们应当考虑有更多的改革和创新。这主要包括: 其一,保险公司既可选择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选择主发起人、并由后者联合若干证券公司等组建新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负责保险资金的股票市场运作。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发起人是由证监会指定若干证券公司等联合而成的,这虽然可减少基金与机构之间的联手交易,但同时也会因为发起人之间的不协调而降低效率等。并且,更多机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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