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版修订 说明 为更好地规范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 ,切实加强对市级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的管理, 防止 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资金不合理使用,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对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 对企业采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资助项目进行修改, 修 改为对 协助培训企业创建“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 和组织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 的单位、部门 进行资助。 二、为更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 级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利于资金的集中资助,对参与国际标
2、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单位资助项目进行了修改,从 2013年起, 给予 参与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修订单位排名前三名、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单位排名前二名 、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进行资助。 2013年 8月 29日 2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 省、 国 家 、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
3、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由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 (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标准化科 ) ;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 级 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 标准 和 标准化 人才的培训 、组织企业采标和“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创建培训工作 ,建立 技术 标准信息平台、 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
4、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 技术标准研制 ” 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 、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 ;主导制修订企业联盟标准以及 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 项目 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3 本办法所称 “ 参与 广东省、 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 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 国 、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 “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 企业 产品采标 、标
5、准 和 标准化 人才的培训 、组织企业采标和“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创建培训工作 , ” 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等并取得相关 证书或 资格认可 ; 协助 培训企业创建“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组织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 的单位、部门; 通过标准宣贯培训班 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 “ 建立技术性 贸易壁垒( 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 ” 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 信息 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 辖区 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
6、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 (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 转化、产品 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 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 转化, 增强汕头的竞争力 ; (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
7、社会建设等; (六)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 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 、修订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 ; 2主导或协助 、修订 制定 广东省 地方标准 (申请单位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位); 3 主导制定、修订企业联盟标准 (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一位 ); 4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5 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
8、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 市级、 省 级 、国家 级、国际 标准化 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 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 组织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工作 并取得重 要 成果、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企业 产品采标 、 标准 和 标准化 人才的培训 的 。 1 批准为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 的 项目 ; 2 协助 “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 创建 的培训和资料准备 等。 3. 组织 企业产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的单位 、 部门 。 4 通过联合高校 、技
9、术机构, 开展 标准 培训 和对 企业标准化技术人 员 培训的单位、部门 。 ( 四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 库。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 五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 万元; 6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 省 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 ( 三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5 万元; ( 四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 过 10 万元; ( 五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2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 ( 六 ) 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 七 )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八) 同一单位在同
11、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 10。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 、修订 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 、修订 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 、修订的 单位: (一) 企业 联盟 标准 、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起草 唯一的 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
12、“ 前言 ” 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 , 视为协助制定 、修订 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和工作组 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三)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 超过 20 万元; (四) 对牵头承办 市、 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13、,一次性资助额度由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会同 市 财政 局 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产品采标和 标准化 人才的培训 、专业项目等资助额度: (一)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 单位或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 业项 目 ,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二) 协助“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 创建 的培训和资料准备等,一家企业 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万元 。 (三) 组织 企业产 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 8 标志 , 资助额度不超过 4 万元 。 (四) 联合高校 、技术机构,培训 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
14、人才 ,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 技术标准信息平台、 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汕头市范围 内 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 三 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 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和 市 财政 局 协商确定。 第三章 申请资助项目 受理、审查 第十 四 条 中央 、省驻汕 单位、 市 直有关部门
15、 、市 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 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其它区(县) 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 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 五 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 9 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汕头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一式两份 (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 企业 联盟 标
16、准 、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 市级、 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 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 申请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 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 或认证证书 。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 六 条
17、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 ,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10 第十 七 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 或不按规定期限申报 的 ;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 八 条 专项资金实行 专户 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 市 实施技术标
18、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研究 同意后 ,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 九 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批准。 第 二十 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 一 条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应会同 市财政 局 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 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 市 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 相关 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市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 、 市 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