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 文本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 2012 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 2015 70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除外)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 )”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示范文本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 会 的 名 称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2、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 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全称,指 (省 /市 /县)民政(厅 /局) ,业务指导单 位是广东省( 省 /市 /县 )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本 会接受登记
3、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 (省 /市/ 县 ) 民 政 ( 厅 / 局) , 本 会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 载明广东省
4、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 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
5、,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二) ; (三) ; ()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二) ; (三) ;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
6、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 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第十四条 会员履
7、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 纳会费; () 。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 。
8、会员资格终止的,本 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 1 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有设置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 人。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人数 一
9、般不少于7 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 一般为三至五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在
10、 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 选举或者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
12、 不少于 3日 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 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 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
13、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 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三) ; () 。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二)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不用在本条中载明。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 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适用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