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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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4 号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 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安 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 ;商贸企业是

2、指在流通环节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2 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安

3、全生产宣传教育,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全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工业和商贸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及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4、、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

5、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落实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 4 (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参加安全生产

6、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

7、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5 列职责: (一)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本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配合调查和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六)起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八)本 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危

8、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场地或者柜台的企业,场地或者柜台内从业人员超过二百人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6 采纳有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生产经营

9、过程中应当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车间)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监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二)在保护自身安全情况 下,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在交班时,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交底工作。 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难以应急处理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

10、供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服务或者其他专项服务。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不当执业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查,并与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7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

11、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除外。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12、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申请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申请中级、高级安全主任证书的,按照广东省安全主任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将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全资格考核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预先公布报名条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其他与考核相关的信息,不

13、得指定考核辅导用书,不得举办或者指定任何其他单位举办考核辅导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再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有关资格证书上记录再培训的时间和培训课程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每年进行再培训。岗前培训、再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按照国家、 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

14、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并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教9 师安排; (三)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四)教育培训签到表; (五)考试试卷; (六)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下列范围专款专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费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三)安全科技专项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

15、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组织10 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6、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企业,在下列方面给予支持: (一)安全生产费用减半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半存储;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第五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易燃、易爆、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可能发生坠落、挤压以及其他各类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大修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了解作业范围和风险,具备危险作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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