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附件 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总机构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项目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 - 2 -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汇总 纳税企业是否适用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二、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 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 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 购 置环境保护、节能节
2、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 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 本表。 三、各列次填报 (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 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 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 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 案情况。 (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分 支 机 构 税 务 登 记
3、证 件 号 码 。商 事 登 记 改 革 后 ,不 再 取 得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填 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3 - (三 )优 惠 项 目 :由 总 机 构 填 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符 合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备 案 的 优 惠 项 目 名 称 。 (四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范 名 称 ,填 写 至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如 “XX 省 (市 、区 )XX 县 (区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