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提供单位选聘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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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XTC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XTC-A-19870028 项目名称:2019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提供单位选聘项目 采 购 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采购代理机构: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八月 投标特别提示 为方便各潜在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特做如下提示: 01、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购买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事宜。 02、投标保证金金额、形式、账户信息及递交时间: 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0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愿派 1 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样例 退还保证金需要投标人携带依照上述方法出具的

2、收据到招标代理机构处办理退还手续。 收据背面写明贵公司开户行(注明开户行所在省市)、开户账户及账户名称。 退款时间:依据相关法定时间办理退款事宜。 办理退款需提供的资料 1、投标单位办理保证金退款时须提供其单位开具的财务收据原件,收据上可加盖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 章或发票专用章(三选一)。 2、退还保证金利息需提供退款单位开具的利息发票(发票必须是服务业发票,内容为保证金利息),保 证金利息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支票退款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8:40-11:30,下午 1:00-5:00 均可办理;电汇退款在周二、周四集中办 理,款项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工作日到账;汇票退款和现金退款在上午 8:4

3、0-11:00,下午 1:00-4:00 均可办理。不办理现金退保证金业务。咨询电话:010-88354433-316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二)供应商须知9 1 总则 9 2 招标文件 .10 3 投标文件 .11 4 投标 .13 5 开标 .13 6 资格审查 .14 7 评标 .14 8 合同授予 .15 9 纪律和监督 .16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 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18 1 资格审查及标准 .18 2 评标方法 .18 3 评审标准 .18 4 评审程序 .18 5 投

4、标无效情形 .19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20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21 附表三 商务、技术评分表 22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24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评标索引.31 附件 1 投标书 .32 2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3 附件 3 授权委托书 .34 附件 4 投标保证金 .35 附件 5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35 附件 6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6 附件 7 资格证明文件 .37 附件 8 供应商服务业绩一览表 .40 附件 9 投标承诺书 .41 附件 10 技术偏离表 .42 附件 11 服务的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

5、等要求的响应 .43 附件 12 诊断团队成员组成表 .43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9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提供单位选聘项目”的服务(招标编号GXTC-A- 1987002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及情况 项目名称:2019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提供单位选聘项目。 概 述:本项目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起的 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主要内容是推动全国范围内的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按照 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规定的国家重点诊断任务,为工业通信业企业提供

6、公 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市场化组织承诺对国家重点诊断任务书的服务内容不收取费 用。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服务名称:2019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提供单位选聘项目。 主要技术要求及服务内容:参照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工信部节函 2019101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底。 服务地点:全国。 供应商必须对招标服务内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不允许只投标其中的一部分,否则 作为无效标处理。 四、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且为公益性免费项目,故 不涉及到价格优惠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

7、)至(六)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

8、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 的采购活动。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 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 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 能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08 日(每天 08:30- 12:00,

9、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代理机构邮件报名 并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报名邮件请附上 “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签字)”、供应商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 件(上述证明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发送电子邮件至 476982869 报名并获取 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每天下午 17:00 点将当天收到的报名邮件统一汇总后发送 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 )上发布。公告期限:自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 日。 5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

10、 年 08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9 层第一会议 室。 逾期递交及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潜在供应商在填写登记表时需注意,“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里面的信息为 项目执行期间贵单位主要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出的 任何文件、澄清、通知仅以“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上信息为准。请潜在供应商在项 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随时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并按时查看邮箱。若相关潜在供应商由 于自身原因擅自更改信息而导致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后果自行承担。 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 购

11、 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13 号 联 系 人: 张庆环 莫虹频 电 话: 010-68205368 010-68205369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1 层 联 系 人:徐伟哲、张薇 电 话:010-88354433-221/220 邮 编:100044 电 子 邮 箱:476982869 6 附表: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座 机 号 传 真 联系人手机号 邮 箱 填报单位已充分了

12、解本项目报名条件,对报名事宜承担责任。上面标注的联系人、电话、 传真及邮箱为项目执行期间贵单位项目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执行过 程中发出的任何文件、澄清、通知仅以该表信息为准。请潜在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随时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以及按时查看邮箱。若由于自身原因擅自更改信息而导 致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后面“供应商须知”内容的补充和修改,若有矛盾,以本 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对应的为“供应商须知”内容的相应条 款号。 条款号 条 款

13、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2 核心产品 服务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2.3.3 采购人发出澄清文件时间 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 2.4.1 采购人发出修改文件时间 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 2.5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 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联系人:徐伟哲 联系电话:010-88354433-22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1 层 3.2 投标报价 本项目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发起的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主要内容是推动全国 范围

14、内的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按照工业节能诊 断服务行动计划规定的国家重点诊断任务,为工业通 信业企业提供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 中标市场化组织承诺对国家重点诊断任务书的服务 内容不收取费用(投标人需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6.2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7.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 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 元人民币 接收保证金开户行、帐号: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 账 号:7112510182600005361 注:请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日,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 后

15、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 单位自身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招标编号, 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如采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则以实际到账 日期为准。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说明:A:投标保证金计息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B: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金额年利率/360计 息天数;C:起息日为项目的投标截止日,结息日为中 标通知书发出当日;D: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前,我公 司将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计息清单,并请供应商据此

16、提 供保证金利息发票,我公司将在收到保证金利息发票后 退还保证金利息。若供应商不需要退还利息,请出具书 面说明并盖章。 3.8.2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要求 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处均应为单位公章。要求签字处可以手签也可以加盖人名章。 3.8.3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投标文件副本 2 份;(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用U盘形式递交。 3.8.4 装订要求 应编制目录,并在第一页放置“评标索引”,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6.1 资格审查主体 采购人和采

17、购代理机构 8.1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综合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的供应商均被作为中标候 选人推荐给采购人。除非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出现,采购人将确认全部中标候选人为“为国家提供 重点诊断服务的市场化组织”(参见关于组织开展 2019 年度工业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8.4.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供应商不需要提交招标代理服务费。 9 (二)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18、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 采购人见招标公告。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招 标公告。 1.1.4 采购服务名称:见招标公告。 1.2 采购预算:本项目不适用。 1.3 最高限价(如有)见招标公告。 1.4 招标范围和服务期见采购需求。 1.5 供应商: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1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见招标公告。 1.5.2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 1.5.3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有妨碍其他供应商 的竞争行为

19、,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4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 1.5.5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 );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 文件一并保存;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 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条第2款所述不良信用

20、记录 的,投标无效。 1.6 分包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 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 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0 1.7 合格的服务 1.7.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应来自上述1.5.1项所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与本次招标需求及其他相关内容 的服务。 1.8 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

21、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 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 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3)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4)合同格式及条款;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3款和第2.4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

22、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3.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该澄 清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供应商。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 的投标截止日前,随时查询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信息,获取对招标文件澄 清的信息。采购人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

23、清的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 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 2.3.4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代理 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4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该修 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供应商。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 随

24、时查询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信息,获取对招标文件修改的信息。采购人 的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该修改通知的24小时内 或根据修改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 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2 供应商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2.5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接收

25、质疑函 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部分 1) 投标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6)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 供应商服务业绩一览表; 9) 投标承诺书; (2) 技术部分: 1) 技术偏离表; 2) 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的响应; 3) 诊断团队成员组成表; (3) 投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12 3.2 投标报价(本项

26、目不适用) 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3.5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 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6 投标有效期 3.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 投标有效期。 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7 投标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 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 途不明导致投

28、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 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

29、,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招标文件规定应由中标人缴纳招标服务费而中标人未缴纳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 采购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对招标范围以及采购 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 的代表须根据

30、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位置 签字(加盖人名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加盖人名 章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 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 一页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 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3.8.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

31、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 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 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除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32、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 14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供应商未参加开 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2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 认无误后,

33、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 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开标。 5.3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 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5.4 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疑义的,在开标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第2.5 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 6 资格审查 6.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34、。 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7 评标 7.1 评标委员会 7.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7.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7.1.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

35、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5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 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7.3 不同供应商以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符 合性审查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 标人推荐资格;评审

36、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 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4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 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 价。“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5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 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6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37、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 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 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8 合同授予 8.1 定标方式 采购人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2 中标公告 8.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2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义的,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按本须知第2.5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 疑

38、。 8.3 中标通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得放弃中标。 8.4 履约保证金 8.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 16 8.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 签订合同 8.5.1 采购人应

39、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 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 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8.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40、共利益,公正廉洁, 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9.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 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 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9.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4 评标

41、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 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9.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7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42、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6 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1 资格审查及标准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 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 的,其投标无效。 2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 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Error! R

43、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规定的评审标 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 评审标准 3.1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二。 3.2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75分 技术部分: 25分 3.3 详细评审标准 3.3.1 商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3.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本项目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发起的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主要内容是推动全国范围内的节能诊断服 务市场化组织,按照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规定的国家重点诊断任 务,为工业通信业企业提供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市场化组织承诺对国 家重点诊断任务

44、书的服务内容不收取费用。故本项目亦无投标报价的评审工 作。 4 评审程序 4.1 符合性检查 4.1.1 评标委员会按附表二所列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4.1.2 澄清有关问题 (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 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 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45、)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 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2 商务和技术评审 4.2.1 比较与评价 19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3款“详细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且符合性审 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2.3 供应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4.3 评标结果 4.3.1 综合得

46、分在80分及以上的供应商均被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采购人。除非另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采购人将确认全部中标候选人为“为国 家提供重点诊断服务的市场化组织”(参见“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业诊 断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4.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 投标无效情形 供应商须满足附表一、二的全部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20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合格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

47、人的身份证明。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或本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最近连续 6 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证(银行出具的 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 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加盖公章)。 2. 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社会保 障资金缴纳记录(最近连续 6 个月)(专 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证 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参

48、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 )查 询记录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 )中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 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声明

49、”。各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10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投标。 提供了供应商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声明。 11 不收费承诺 中标市场化组织承诺对国家重点诊断任务 书的服务内容不收取费用(投标人需书面 承诺,格式自拟) 1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提供了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论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1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论(/) 1.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2.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的 3.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 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 5. 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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