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时间分辨三维体视粒子测速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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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时 间 分 辨 三 维 体 视 粒 子 测 速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O ITC-G190311080 东 方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国 北京 2019 年 8 月 第五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五部分 投标邀请 日 期: 2019年8月8日 招标编号: OITC-G190311080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时间分辨三维体视粒子测速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 来投标。 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时间分辨三维体视粒子

2、测速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OITC-G19031108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军 项目联系电话: 010-68290508 电子邮箱: jwang 采购人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邮 编:100190 电 话:(010)82543131 电子信箱:huangsong 联 系 人:黄松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军;010-68290508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科技园 6 号楼 13 层 01 室 一、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设备名称 预算 数

3、量 说 明 交货期 交货地 是否采购进 口产品 1 时间分辨三维体视粒子测速系统 1990000 元人民 币 1 套 激光照明模块 图像采集模块 系统控制模块 软件分析模块 收到信用证及 出口许可证后 4 个月 中国科学院工 程热物理研究 所廊坊基地 是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要求 ” (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制造商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商或国内相关机构投标) ;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投标商必须委托国内相关机构或代理商投标); 3)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 项目投标; 4) 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5、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 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投标授权书(仅适用于进口产品) 。 三、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东方在线 www.o- 注册并 购买。 1)有兴趣的投标人可登陆“东方在线”(http:/www.o- 招标在线频道),完成投标人 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录系统浏览该项目下产品的“技术指标”,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 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6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时间: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 17:

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标书售卖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3)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 号:862081657710001 四、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8 月 26 日 13: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106 会议室(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必须于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的 1 小时之内提交。过早提交的不予受理。) 五、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以及磋商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7、8 月 26 日 13:30 磋商地点: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106 会议室 六、其它补充事宜 1、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 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 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 传真的形式) 。 3、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各包预算的 1.5%。投标保证金须在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支付,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磋商响应文 件将被拒绝。 4、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

8、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六部分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部分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前附表是对 “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目号 内容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具体为供 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境外制造商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商或国内相关机构投标) ;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 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投标商必须委托 国内相关机构或代理商投标); (3)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 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0、供应商。 (7) 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投标授权书(仅适用于进口产品) 。 9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1 为了磋商响应文件的规范和统一,供应商须按以下两部分组成及顺序编写磋 商响应文件,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应由供应商对以下目录未涉及的部分予 以补充: 附件 1-报价函(统一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必须提供)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11、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供应商必须提供)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5 供应商(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 则必须提供, 进口货物适用。统一格式)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 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自行编写无效) 7-9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 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

12、件并加盖公章) (自行编写无效) 7-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 拟,加盖公章) 7-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 盖公章) 7-13 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 证书等) 附件 8-磋商保证金说明函(统一格式) 附件 9-磋商保证金保函格式(统一格式) 附件 10-成交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 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 1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

13、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 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 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 1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 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 2017 141 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 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格式见附件) 附件 17-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 18-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注: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应答简单复制磋商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 满足”应答,未提供基本技术参数指标和

14、功能描述的,将可导致其磋商被拒 绝;供应商编制上述文件时,本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已提供格式的文件须按格 式要求填写。 11 报价 11.1 供应商需报出磋商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所列全部内容的价格 11.5 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详见第五部分 11.6 11.6.1 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与服务报 CIP 指定到货港美元、 欧元、英镑或日元价或人民币(不含关税、增值税)报价; 11.6.2 国产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人民币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装 配和发运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 售税和其它税费。 11.6.3 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15、 11.6.4 对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进口时在正常科创免税之外,中国政府加征 的特殊关税由中标人承担。 12 报价货币 12.1 报价货币: 进口产品:可选择报美元、欧元、英镑或日元价或人民币(不含关税、增值 税) 国产产品:人民币完税价 13 磋商保证金 13.1 磋商保证金金额:各包采购预算金额的 1.5%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1)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报价有效期;如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则必须采用所附的“磋商保证金保函格式”中的条款及格式,否则磋商 被拒绝;供应商应承担磋商保证金保函开具、递交、退还、通知及核印 等产生的一切相关银

16、行费用。 (2) 使用电汇形式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境内银行账户转出,且在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否则磋商被拒绝: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截止期前将全额保证金转入下述指定账号, 并应将 “保证金电汇凭证/保函”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户名: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银行帐号:862081657710001 13.3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报价有效期。 14 报价有效期 14.1 报价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 150 日内。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5.1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7、 1 份(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扫描件,PDF 格式, 与纸质版一致) 。 17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7.1 详见磋商邀请 17.3 详见磋商邀请 21 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21.2 评审办法 1. 磋商小组经与通过初审的各供应商磋商后,将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1) 如果经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技术 参数(“”参数)或超出偏差范围,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和配置进行报价,如有缺 漏项,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18、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22 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22.2 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 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3. 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方式不符或金额不足; 4.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5.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6. 磋商响应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配置 有缺漏项的; 8. 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19、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 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9. 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0. 供应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报价的; 11. 供应商需就全部磋商产品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报价将被拒绝; 12.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3.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31 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 31.1 增加幅度:合同谈判时,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货物/服务进行适当的 调整,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

20、十。 32 履约保证金 32.1 本次不适用 33 成交服务费 33.1 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5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 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 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货物收费标准。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须 计入报价总价。 注 1: a)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 、中国政府 采购网( )等。 b)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 信息记录。 c)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 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

21、保存。 d)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 (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 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附表:评分标准 评分 项目 评分细则 分 值 价格 部分 (30 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 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 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30 1、商务条

22、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 0 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 2 分 2商务 部分 (8 分) 2、投标产品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前近 3 年内的集成项目案例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 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 6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 (1)技术偏离表须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 其投标予以拒绝; (2)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 50 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 评审: a标记为“”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

23、投标予以拒绝; b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 5 分; c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不减分。 (3)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4) 重要技术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条款累计达到 6 项的投标,其投标予以拒 绝。 50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完全满足和优于 招标文件要求的 4 分 4 技术 部分 (60 分) 3、培训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 分;完全满足和优于 招标文件要求的 6

24、 分 6 其他 (2 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 1 分;否则 0 分。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投标人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截止日期内, 得 1 分;否则 0 分。 2 注: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25、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司法部发 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 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 ,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可在上述第 1 项价格评分中,对 该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未对

26、招标文件要求做明确响应的技术参数或技术条款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 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 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

27、服务采购。 1.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 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2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采购人”指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 2.4 “货物”指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规范书中所列的产品、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 术资料和材料;包括虽未载明但在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产品、工具等。 2.5 “服务”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规定提供的技术支持、安装调试、技术培 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要求。 4、 磋商费用 4.1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

28、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 用。 二、 磋商文件说明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 成: 磋商邀请书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书 6、 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 而修改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6.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时有

29、合理的时间考虑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如 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6.3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6.4 在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后的磋商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调 整采购需求,并将有关调整内容告知所有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据此调整最终报价。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7、 要求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报价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 否则,其报价可能被拒绝。 8

30、、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 应使用中文书写。 8.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9、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1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第四部分附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 11、报价 11.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附件的报价表格式填写单价和总价。报价如果出现单 价与总价不符的,以单价为准。 1) 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内容与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 2)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31、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2 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报价相一致,且已包括供应商若成交,应缴纳 的与所报价货物和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 11.3 报价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 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11.4 供应商按上述 11.1 和 12.1 款要求报价并填写报价仅供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评 审方便,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1

32、.5 分项报价表应包括: (1)主机和标准附件价格。 (2)验收、安装、调试、培训及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其它服务费用。 (4)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1.6 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2、报价货币 12.1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采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币种填报。 13、磋商保证金 13.1 供应商应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金额 的磋商保证金。 13.2 磋商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3 磋商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形式详见第二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3.4 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磋商保

33、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 绝。 13.5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予以无息退 还。 13.6 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其缴付成交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回。 13.7 若发生下列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没收磋商保证金: (A)如果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或 (B)成交供应商如果: (i) 未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ii)未按第34条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或 (iii)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4、报价有效期 14.1 磋商响应文件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 的地报

34、价将视为非响应性应答被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 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往来。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 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条报价保函的有关规定在保函延长期内仍适用。 15、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 15.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准备磋商响应文件,在每一份磋商 响应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或 电子版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15.2 磋商响应

35、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 供应商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法人代表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磋商响应 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人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 除外。 15.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 改须由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5.4 传真或邮递报价概不接受。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信封、磋商保证金分别以封装袋分别单 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 、 “副本” 、 “报价信封” 、 “

36、磋商保证金”字样。电子版 文件随“正本”递交。 16.2 封装袋封面均应注明: (1)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号、正本或副本 (2) “在 2019 年 月 日 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 的字样。 (3)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6.3 如果未按16.1和16.2条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 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 退回供应商。 16.4 报价信封内须装有如下内容: (1)报价函原件 (2)报价一览表(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应同时附有内容相同的报价表) 17、递交磋商

37、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17.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磋商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 止时间,因此,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磋商截 止日期履行。 17.3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地点。 17.4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和拟派本项目主要负责的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竞争性磋 商。 18、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8.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的磋商响应文件。 19、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

38、文件后可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 构须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 授权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 19.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撤回报价”字样。 19.3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19.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起且已提交最后报价至14款规定的磋商响应 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3.7(A)条规定没收其磋 商保证金。 五、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20、磋商和评审过程的保密

39、性 20.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直至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为止,凡与审查,澄清, 评估和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小组无关的其 他人员透露。 20.2 在评审和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竞争性磋商及 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方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其报价 及在磋商中的任何承诺将被拒绝。 21、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21.1 评审原则: 1)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2)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性磋商; 3)对所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都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 4)

40、对于国内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号) ”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 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如为代理商参加磋商,须同时提供代理商 和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为制造商参加磋商,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本条不适用,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 “关于印

41、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规定执 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21.2 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22.1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磋商小组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提供所需的磋 商保证金;是否恰当地签署;有否计算错误;是否大致编排有序等。 22.2 磋商小组将拒绝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非响应性投标,供应商不能通 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响应性报价。 23、竞争性磋商 23.1 经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分别与其进行磋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 案、磋商响应文件和报价,以及必要时根

42、据本须知6.4款所进行的调整,磋商小组将与各 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并根据各轮次的磋商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为保证 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整个磋商过程对每个供应商都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24、最终报价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超过规定时 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4.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将 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根据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6、

43、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26.1 因重大变故或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 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六、 授予合同 27、合同的授予标准 27.1 除 第 26 款规定外,合同将授予磋商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 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7.2 如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在报价、提供资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采购人 有权拒绝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28、资格后审 本项目不适用 29、成交通知书 29.1 在报价有效

44、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2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向所有未成交的供应 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 。 30、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 派遣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30.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5、31、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 31.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 有权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的规定予以调整。 32、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约后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 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成交供应商没有违约行为,其履约保证金在产品质 保期结束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33、成交服务费 33.1 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供供应商参考)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

46、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 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 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 2。 1.2 实体 (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

47、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 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 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 括口头指导。 (d)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 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48、、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 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 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 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 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

49、陷。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 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 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 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 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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