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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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 来源:http/: 如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所谓名人一般是指在社会公众中享 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影响他人的能力,“名人广告”形式多样,为 产品提供虚假、夸大的证言,产生了误导、欺骗广告受众,给广大广告受众造成了巨大损 失。以下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补充责任也应具备上述要件。 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对权利人造成某 种具体损害的行为。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为一定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

2、而该主体不遵守法律规 定不为一定行为履行其义务,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例如有的名人在药品广告中并未使用 过该药品而自称患者,向受众介绍疗效;有的则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形象出现,推荐 商品;有的在美容广告中现身说法,夸大其辞,这些行为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的违法 行为。 2 损害事实。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损害事实,是指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致使广大广告受 众即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造成财产减少、灭失、损害或人身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3 主观过错。法律所指的过错是行为人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心理 状态一般包括主观故意或过失两种类别或形式。法国民

3、法典第 1382条规定、德国民 法典第 823条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1款规定都体现了权利人要求侵权人 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要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在某些场合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 规定在我国很多单行法规中都有体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也应在 我国法律中得到完善。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链条的联系,是侵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否认因果关系为侵权责任构成要

4、件,就等于承认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可承担侵权责任。在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行为中,名人的侵权行为会造成广告受众特定的损害结果,而广告受众的受损害 又往往是听信了名人的虚假宣传造成的。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方式及承担责任的顺序侵权补充责任中存在 两个责任主体: 1、是直接责任人,即主债务人或侵权行为人; 2、是补充责任人,即因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承担在未给付范围内给付的第三人。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其必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的情况下,才承担对 不足部分给付的责任,所以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有顺序,即请求权人只能先对直接责任人 提起请求,而非在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5、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请求权人直接对补充责任人提 起给付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所以请求权人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名人最为广告受众熟悉和认可,但这并不表明名人是虚假广 告侵权的直接责任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才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其主观恶性最大, 故其是直接责任人。虚假广告给广告受众带来损害,当由广告主首先承担责任。 名人在广告代言活动中直接面向广告受众,通过自己的推荐或证明行为欺骗广大广告 受众,虽然这种欺骗是名人自身为了逐利而行,但为此行为的前提是必须有广告主的虚假 广告。同时,从实践上看,名人代言广告虽然能获得不菲的佣金,但真正健康北京广告 获得更大利益的是广告主。 故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广告主的获利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 等方面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广告受众遭遇虚假 广告侵权,首先应向直接责任人即广告主提起给付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 才向补充责任人即虚假广告代言人提起给付请求。 以上内容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析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 解。如果想了解更多广告方面的相关内容,请点击广告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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