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 : 滨州市公路管理 局 审批项目 涉路工程(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审批类型 审批 法定审批时 限 20 承诺审批 时限 15 设 定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
2、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 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
3、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2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4、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
5、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
6、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 面构筑物,3 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审批条件及所需要材料 (一) 涉路工程申请书; (二)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 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 : 滨州市公路管理 局 审批项目 设置非
7、公路标志 审批类型 审批 法定审批时 限 20 承诺审批 时限 15 设 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十一条 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
8、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审批条件及所需要(一) 非公路标志设置 申请书;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5 材料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
9、的应急方案; (六)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 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 : 滨州市公路管理 局 审批项目 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 审批类型 审核 法定审批时 限 15 承诺审批 时限 5 设 定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
10、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 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
11、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 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二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具体管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 7 审批条件及所需要材料 ( 一 ) 个人、单位申请证明 材料 ; ( 二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书( 包括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
12、、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 ( 三 )单位或个人授权经办人 委托书; ( 四 ) 机动车行驶证 ; ( 五 ) 货物证明材料; ( 六 ) 照片证明材料; ( 七 )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承诺书; ( 八 ) 货物运输双方权利和义务证明 。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 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
13、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 行监管。 8 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 滨州市公路管理 局 审批项目 行道树更新砍伐 审批类型 审批 法定审批时限 20 承诺审批 时限 15 设 定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14、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十六条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代为补种。 审批条件及所需要材料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主要理由; (二 )地点 (公路名称、桩号 ); (三 )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 )安全保障措施; (五 )时间; (六 )补种措施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