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吸收合并办事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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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办 事 流 程 一、设立总体流程: 1、申请人通过我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网址: )申请名称登记。 备注:申请名称登记有关要求可参考本指南中的“名称登记” 模块。 2、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 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企业:因 分立而新设公司的投资人向新设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初步同意文件。 在分立公司完 成新设分立审批手续并取得审批机关批复后,新设公司投资人 向新设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文件清单所列

2、文件, 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同意新设公司设立批复,并核发批准证 书。 将文件清单中的所需资料向企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企业:无 需商务审批手续,分立公告之日起 45 天后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 电子化服务平台(网址: )网上同时申报商务备 案与工商登记。上报后经登记人员审核通过后,选择“窗口办理” 的方式进行登记。申请人自行打印申请书等格式文本,按文件清 单准备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向登记窗口申报,申领营业执照。 二、说明 经上级部门委托,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除负责受理企业登 记业务外,还负责受理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空港经济区的外商投资 (含港澳台侨

3、)企业商务审批备案业务,核发审批权限内的批复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负责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的外商投资 (含港澳台侨)企业商务审批备案业务。 如需了解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空港经济区审批权限,请进入本 审批登记指南中“其他审批登记事项”模块,查阅现行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权限 。 三、现场窗口申报地址: 天津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66 号)C 区 1 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 (备注:可受理我辖区内空港、海港、临港 等各片区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临港商务 大厦一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 (备注:目前仅受理临港片区市场主体 登记业务) 四、咨询电话:022-8490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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