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厂通用模型研究与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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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XTC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XTC-D-19120068 项目名称:面向建材行业的智能工厂通用模型研究与 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 统 采 购 人: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采购代理机构: 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1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二)投标人须知 .8 1 总则 .8 2 招标文件 .9 3 投标文件 10 4 投标 13 5 开标 13 6 资格审查 14 7 评标 14 8 合同授予 15 9 纪律和监督 16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6

2、 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17 1 资格审查及标准 17 2 评标方法 17 3 评审标准 17 4 评审程序 17 2 5 投标无效情形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附件 1 投标书 45 附件 2 报价表 46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7 附件 4 授权委托书 48 附件 5 投标保证金 49 附件 6 投标分项报价表 50 附件 7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51 附件 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2 附件 9 资格证明文件 53 附件 10 投标人服务业绩一览表 .62 附件 11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

3、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 .63 附件 12 投标承诺书 .66 附件 13 技术偏离表 .67 附件 14 服务的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的响应 .68 3 附件 15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69 附件 16 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72 附件 17 投标人服务承诺(如有) .73 附件 18 投标保证金转招标服务费说明 .7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一、 受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委托,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对面向建材行业的智能工厂通用模型研究与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协同优 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招标编号:GXTC-D-19120068)进行国内邀请招 标。 二

4、、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名称:面向建材行业的智能工厂通用模型研究与试验验证平台建 设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 预算金额:108万元 最高限价:108万元 三、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服务名称: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 主要技术要求:系统与服务端采用Web Service进行通讯,交互数据加密采用 CA认证;支持跨平台开发运维;支持组态软件应用。前端采用HTML5标准。设 计符合规范性、先进性、适用性、扩展性、可靠性、可用性、高效性、兼容性 等原则。符合编程规范、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处理规范和安全保护要求。 服务内容:1)搭建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实现过程的

5、平稳控制、降低操作成本、 提高效益为目标,为过程优化提供基础条件与支撑;计算寻找最佳的工艺操作 参数的设定值,帮助企业从生产过程中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关键点。 2)搭建能源管理系统,实现用能设备、工序和生产线能效诊断与优化、计划 与绩效管理、对标考核、能源平衡管理、能源与生产实时监控、能源预测、报 表打印和环保排放监测等主要功能。 服务期:项目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完成系统开发 及调试。 服务地点:北京市 其他: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服务内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不允许只投标其中的一部分,否 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四、 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

6、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五、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 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7、录(重 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 )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 政府采购网(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 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

8、加本项目投标。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六、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请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每天 9:00-11:30,13:30- 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 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 路 22 号国兴大厦 11 层前台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售后不退。 七、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9、时间:2019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1 层第二 会议室 八、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 购 人: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联 系 人: 韩东阳 电 话:010-57811508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0 层 联 系 人: 李智仙 电 话: 010-88354433,13720091527 开户信息: 账户名称: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

10、北京神华支行 账 号:30206095005325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及款项用途,否则,因款 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2 核心产品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2.3.3 采购人发出澄清文件 时间 投标截止日15日前 2.4.1 采购人发出修改文件 时间 投标截止日15日前 2.5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 联系方式 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 送达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 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联系部门:

11、第一招标事业部二部 联系人:李智仙 联系电话:010-88354433 3.6.2 投标有效期 120天 3.7.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北京地区银行开具的转账支票 或电汇或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人民币 接收保证金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 账号:30206095005325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3.8.2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要 求 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处均应为单位公章。联 合体投标时,投标书、联合体协议需加盖联合体各 方公章。 3.8.3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投标文件副

12、本 3 份; (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份。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8.4 装订要求 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项目编号:GXTC-D-19120068 面向建材行业的智能工厂通用模型研究与试验验证 平台建设协同优化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投 标文件在2019年8月22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6.1 资格审查主体 采购人 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7.3 评审得分相同时随机 抽取中标候选人的主 体 采购人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 8.1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量 3名 (二)投标人须知 1

13、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 采购人见招标公告。 1.1.3 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招 标公告。 1.1.4 采购服务名称: 见招标公告。 1.2 采购预算 见招标公告。 1.3 最高限价(如有) 见招标公告。 1.4 招标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见采购需求。 1.5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1 合格的投标人

14、应具备以下条件: 见投标邀请“投标人资格要求”。 1.5.2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否/ 是 1.5.3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 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5.4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 1.5.5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 );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

15、记录 的潜在投标人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 文件一并保存;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 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条第2款所述不良信用记录 的,投标无效。 1.5.6 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5.1项和第1.5.15项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16、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 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分包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 履行的,中标、成交投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 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7 合格的服务 1.7.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应来自上述 1.5.1 项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与本次

17、招标需求有关的协同优化 控制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的服务。 1.8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注释。 1.1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4)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

1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3款和第2.4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3.2 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该澄 清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

19、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 的投标截止日前,随时查询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信息,获取对招标文件澄 清的信息。招标人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的,投标人应在收到该澄 清的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4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0、该修 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 随时查询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信息,获取对招标文件修改的信息。招标人 的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的,投标人应在收到该修改通知的24小时内 或根据修改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2 投标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确 认已收到该

21、修改。 2.5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接收质疑函 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部分 1) 投标书; 2) 报价表;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 5) 投标保证金; 6) 投标分项报价表; 7)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 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0) 投标人服务业绩一览表; 11)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 (如

22、有); 12) 投标承诺书; (2) 技术部分: 1) 技术偏离表; 2) 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的响应; 3)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4) 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5) 投标人服务承诺(如有); (3) 投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投标报价。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 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2.3 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所有税项。 3.2.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所有招标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 3.3

23、 投标人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4 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3.5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 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6 投标有效期 3.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 投标有效期。 3.6.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24、,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7 投标保证金 3.7.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3.7.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7.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 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 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

25、人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 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

26、签订合 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招标文件规定应由中标人缴纳招标服务费而中标人未缴纳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 采购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对招标范围以及采 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 的代表须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

27、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位置 签字(加盖人名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加盖人名 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 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 一页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 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3.8.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

28、册及装订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 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不足3家未开标情形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29、 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 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 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30、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开标。 5.3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 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疑义的,在开标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5款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 6 资格审查 6.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31、不进行评标。 7 评标 7.1 评标委员会 7.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7.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7.1.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32、 (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 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7.3 不同投标人以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符 合性审查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 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

33、标委员会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 定处理。 7.4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 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 价。“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5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6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

34、家或者通过资 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 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8 合同授予 8.1 定标方式 采购人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 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中标公告 8.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2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疑义的,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按本须知2.5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8.3 中标通知 在公告中标结

35、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得放弃中标。 8.4 履约保证金 8.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 8.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 签订合同 8.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

36、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 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 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8.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 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

37、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9.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 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 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9.3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

38、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9.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在评标

39、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6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投标人中标后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为固定金额叁万元人民币。 (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标准 1 资格审查及标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 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其投标无效。 2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

40、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规定的评审标 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 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 评审标准 3.1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二。 3.2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商务部分权重(A 1): 20% 技术部分权重(A 2): 70% 报价部分权重(A 3): 10% 3.3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3.3.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3.3.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41、四 3.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调整投标人参与评标的价格。(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评标基准价 有效投标文件中的并按3.3.3项(1)进行调整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 价。 (3)投标人报价(按3.3.3项(1)进行调整后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4 评审程序 4.1 符合性检查。 4.1.1 评标委员会按附表二所列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

42、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4.1.2 澄清有关问题。 (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 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43、,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 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 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 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的确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

44、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表签字。 4.2 商务和技术评审 4.2.1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3款详细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且符合性审查合 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3.3.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

45、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3.3.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3.3.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4.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2.4 投标人得分=AA 1BA 2CA 3 4.3 评标结果 4.3.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 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 采取随机抽取

46、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3.2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3.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 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人须满足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的全部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合格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1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审计的

47、财务 报告 /或本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缴纳税收 的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 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的社会保 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 纳清单)或免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48、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投标货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需 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或 3C 认证的。 8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 ) 查询记录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 )中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 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各 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

49、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10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声明。 11 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12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提供了证明投标人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论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论 (/) 1.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2.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 (/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人 名章的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招标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4.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 通或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 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 6. 报价修正 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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