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财 政 局 石财罚字【2018】第 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1010740086713XK 法定代表人:李鸿泓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 经查,你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报废 处置车牌号为京 H00200 的金杯 SY5031XJH-AC-ME 型号专项 作业车一辆,资产原值 116,595.00 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 医院固定资产清单、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了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局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决定给 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 月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