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川财采2014 3 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 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4 年 1 月 16 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 2 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 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 的管理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 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四条 评审专家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 2 年,可以续聘
3、。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 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 3 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 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 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 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
4、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七条 达不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但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其他条件的人员,可 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 相关领域工作满 4 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 相关领域工作满 6 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15 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20 年,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
5、程度, 从事该行业工作满 15 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 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 该行业工作满 20 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 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登陆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 维护” 填报 信息。首先要 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 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 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 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 协议,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 相应位置签字。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
6、则,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或者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 至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 ;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三)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5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 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 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聘任 第十条 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初审、 岗前培训、复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 初审由市(州)财政部门实施,主
7、要包括下列 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 联性。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 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4-6 月份集中组 织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填 报申请人岗前培训情况,并于每年 7 月底前,将已通过岗前 6 培训的申请资料报四川
8、省财政厅。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基本常识、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每年 8-9 月份集中组织复审和 终审。复审或者终审不通过的,退回市(州)财政部门,并告 知理由。 第十五条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二)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 联性; (三)岗前培训情况。 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终审在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实 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 联性; (二)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情况。 拟聘任评
9、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 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 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 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 7 终审通过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 全省共享。 第十七条 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与评审专 家统一签订聘任协议,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将聘任协议和证书交市 (州)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八条 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其申请资料由四 川省财政厅返市(州)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第四章 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库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网络 终端。网络终端所在单
10、位应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评审专 家的抽取。网络终端所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时, 因评审专家参加了咨询而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评审专家签 到表及其签字确认的咨询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在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评审专家信 息。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凭 证书验证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凭本人居民 身份证验证身份: 8 (一)证书遗失、毁损、所载事项变化等,正在申请重新 办理的; (二)证书交财政部门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未出示证书、居民身份证,导致其评审专家
11、身份无法验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政 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州)财 政部门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四川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 付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 动结束后,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 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 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 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检举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 名书面报告所涉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
12、加政府采购 活动(格式见附件二),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 60 日。 9 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评审 专家,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 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三)。反 馈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差、职业道德差或者评审违规的, 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所 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同时报四 川省财政厅。 第五章 评审专家信息维护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发生变化,且从事相 关领域工作年限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 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
13、评审品目(聘期内不得变更)。变更评 审品目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 专家注册与维护” 变更相 关信息,经初审、复审、终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 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 专家注册与维护” 变更相关信息,并 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评审区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 化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 专家注册与维护” 变更相关信 息,保存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 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10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 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
14、或 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六章 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在每年上半年由市(州)财政 部门组织实施。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继续教育内容、教材和测 试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 和分散培训相结 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 购政策法 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开始前,市(州)财政部门应当通 知评审专家,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应当进行测试 ,测试合格的,发 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
15、次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存在冒名顶替或 者测试舞弊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拒绝其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或者取消本次测试成绩。 第七章 评审专家续聘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以下简称续 11 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检验复审。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 60 日前,填写 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 格式见附件五),并同证书送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市 (州)或者县(市、区)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专家检验复审表和证 书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复审表和证书送市 (州)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核实有
16、关情况,填写评审 专家续聘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六),并同检验复审表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财政厅核实评审专家续聘条件。符 合续聘条件的,列入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评审专 家存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财政厅 或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 检举人。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 合格: (一)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 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12 (二)本人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 纪行为的;
17、(三)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评审 工作情况,两次以上反馈其差(违规)且属实的; (四)本人未参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测试 不合格的; (五)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 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复审的依据为下列事项: (一)检验复审表; (二)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财政部门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六)其他部门单位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裁决
18、处理; (七)评审专家库信息统计结果; (八)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应当将检验复审结果告知 市(州)财政部门。检验复审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原聘 13 任协议自动延续,市(州)财政部门应在证书上加盖单位 公章并标明日期。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任,原聘任协 议自动失效,市(州)财政部门应收回证书。 评审专家续聘资格条件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 (三)、(四)、(六)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终止聘任 后的两年内,财政部门不得接受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在终止聘任后,财政部门将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
19、任资格申 请。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本人申 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终止聘任。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四 川省财政厅处理。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其所在 地市(州)财政部门处理,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八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 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其在 36 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 动: (一)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 且不及时通过接收到的邀请评审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评 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 行的; 14 (二)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20、进行 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的; (三)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四)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五)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评审 复议或者参加评审复议但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 执行的; (六)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 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 告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 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
21、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 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 (五)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 实现非法目的的; (六)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 15 定情形之一的;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取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根据 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处理结果报四川省财政厅 (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财
22、政部门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 家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送同级监察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需要终止聘任评审专家,或者暂停、中止评 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由评审专家库工作人员依 据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 请借用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 可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提供: (一)需要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供应商履约 情况进行咨询的; (二)需要对非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三)其他评审或者咨询活动。 16 借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借用评审 专家的用途,并对评审专家使
23、用情况负责。 网络终端提供评审专家,仅限于提供评审专家姓名、电 话号码、职称、文化程度等信息。选择评审专家由借用单位 实施。 第五十二条 已经聘任的评审专家,应当于本细则实施 前与四川省财政厅补充签订聘任协议。否则,将不能参加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签订聘任协议的评审专家名单,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示。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四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附件二: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附件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
24、价反馈表 附件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附件五: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 附件六: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附件七: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 17 附件一: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川财采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四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 议条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两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 书中所标明日期起。检验复审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动顺延。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
25、正、廉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劳务报酬 由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 准支付。 四、继续教育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五、践行承诺 18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 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中的承诺。 六、违约处理 (一)暂停执业。有检举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 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二)中止执业。乙方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在
26、 36 个 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终止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 聘任: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终止聘任的。 3、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 审专家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19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任关系为止。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
27、川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 附件二: 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评审专家姓名): (单位或个人)检举你在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和编 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概述)。本 (单位)在 处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川财采 号)第 条第款之规定,决定自年月 日起,暂 停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单位公章) 年月 日 21 附件三: 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执行机构 名 称 采购项目 负 责 人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8、 采购方式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 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目打“”) 专业技术水平 职业道德 评审工作(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和依法评审) 评审委员会 成员姓名 好 一般 差(基本事实) 好 一般 差(基本事实) 是 否(基本事实)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22 附件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合 格 证 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评审专家 证书编号 培训时间 年 月 有效期限 评审专家一个聘期内有效 发放单位 市(州)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23 附件五: 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聘期内是否依 法履行义务、 遵守工作纪律 和
29、依法评审 24 参加政府采购 评审活动情况 自我评价 附件六: 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姓 名 证书编号 检验复审 类型 评审专家情况 是 否是否参加过 25 评审活动 否 是 处理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判决书(文号) 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 有 无专业技术水平、 职业道德、评审 工作有无两次 以上反馈差(违 规)且属实 是 否是否参加 继续教育 且测试合格 是 否年龄是否 超过 70 周岁 是 否是否按规定 参加检验复审 是 否是否存在不再 适宜从事评审 工作的情形 市(州)财政部门续聘建议:续聘 不续聘 26 市(州) 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七: 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 不予通过 的(6) 案件来源(1) 初查审核(2) 初审结果移送有 关部门 不予 立案 调查取证(4) 初步形成内部处理决定意见 (5) 书面告 知 (8) 陈述和申辩 不予 处理 (9 ) 作出处理决定 (10) 视情况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站 公示(12) 送达 (11) 处理决定报四川 省财政厅(13) 结案归档 (14) 立案 (3) 主要包括执业情况反馈、 投诉、举报、上级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检查 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等 通过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