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123877 上传时间:2019-09-2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 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9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 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 17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 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

2、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 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 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 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 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 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2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 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 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 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 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 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 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 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级行政单位 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

4、外投资和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 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 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 3 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 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 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

5、查,完善资产管理账 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 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 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 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 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 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 和产权登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 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6、资 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 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 按规定交回。 4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 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 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 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 效、资产 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 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益。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 业

7、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 度。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有效 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 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 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 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 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100 万 5 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

8、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涉及 货币资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 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省 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省级事业单 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 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 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 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 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 级事业单位

9、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 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 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 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 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 (四)省级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 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 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

10、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省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 或合同草案; (八)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 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 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 资的, 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省级事业单位使 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等 正式文本应报

11、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不 得用财政拨款及结余、上级补助、确保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 7 正常需要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 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和非主业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 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 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 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十

12、六条 省级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对外投资: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 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 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 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 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 理,建立风险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资人负责。 8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 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 益,应 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 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 、

13、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 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 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 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 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重 大事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 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

14、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 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 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 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者 备案。 9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 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 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 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省级行政事

15、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 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行 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等;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 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 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

16、出 10 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出借协议 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 的收入,原则上用于原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支 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 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

17、部 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 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 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11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 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18、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四十条 省级事业单 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 批制度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 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 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 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 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 办法执行。

19、12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 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 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 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 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授予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并报 省财政部门备案。州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由州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 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云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布 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