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彩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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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水流深 第 1 页 共 92 页 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彩色笔记 王小龙、 张海峡 商法 一、公司法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F217):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指实际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不是部 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

2、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 三方面: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 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3、 人格独立法人也是人 独立财产(F3)股东丧失出资的所有权,换取股权 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个案判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理论内核:责任独立 静水流深 第 2 页 共 92 页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

4、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 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 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 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 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 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

5、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 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 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 社团性”摘自辅导用书)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 更登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 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投资能力(F15)(今年合伙企业法已经修改过了,承认有限责任合伙,因此 公司可以投资合伙企业了。)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 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担保能力(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有效) 静水流深 第 3

7、 页 共 92 页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证券法16)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点是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点是公司资产是 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表现为股票) (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按内部组织关系划分)

8、、母公司与 子公司(按外部组织关系划分)(F14)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独立的诉讼主体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的人和性是指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 这与国外的人和公司是完全不同的。 (4)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 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9、以自己名义 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 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 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 讼法第 49 条和民诉意见第 40 条,依法设立的分 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 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 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 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 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 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

10、起诉讼 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 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 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 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 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 总公司的投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 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 照商业银行法第 19 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 静水流深 第 4 页 共 92 页 资限

11、制 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超过规定的限额。 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二)公司的一般规定 1、公司的设立 (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 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 注意区别: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整个设立过程的最后一个步 骤; 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是事实状态。 (2)立法体例:核准主义(有行政审批要求)、准则主义。 现在我国两种公司的设立都是准则主义,不再审批。 (3)设立方式(F 78)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12、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 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公司不能募集设立 (4)设立中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申请人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预先核准的 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董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的章程(F11) (

13、1)概念与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 文件。 必须登记,必须公示 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约束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身 对员工、债权人、债务人无约束力 (2)订立与变更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 章程不得生效;发起设立的方式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 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 章程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3、公司资本三原则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

14、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 静水流深 第 5 页 共 92 页 本。 发行资本:股份公司特有的。指每股发行乘以发行量。 认购资本:出资人同意缴纳的出资总额。 实缴资本:出资人实际缴纳的资本。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 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 收股本总额。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 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15、 我国现在是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批、分期交付)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 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 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F36、92)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F128 )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3)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16、、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票期权制度)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A)项至第( C)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A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B)项、第( D)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注意: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17、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4)对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再认识 4、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静水流深 第 6 页 共 92 页 公司债券的主要种类与转让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F161) ; 记名的背书转让,不记名的交付转让 (2)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F162、163) 只有上市公司能发行可转债,转换的权力由债权持有人享有 5、股东 (1)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

18、、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股东,自然人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发起人除外 (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 A、权利目的:自益权(财产性权利 )与共益权(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利) B、权利行使标准: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有持股比例要求) 。 (三)公司的高管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F147)只能是自然人,但未必是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19、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注意:国家公务员仍然不能担任高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

20、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F14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监事没有限制) 静水流深 第 7 页 共 92 页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21、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交易本身仍然有效)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维权机制 代位诉讼制度 (F152) 侵害公司的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给公

22、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都是以公司的名义)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23、法院提起诉讼。 (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口诀: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告,被拒情况急,原告是自己。 股东直接诉讼 (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这不是股东代表诉讼,不要求持股比例,所告的对象不包括第三人) 股东撤销决议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

24、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静水流深 第 8 页 共 92 页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 1、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其陈述意见。 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25、期限将会计报告送交各个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 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积金的种类 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 收益。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其中法定公积金又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 金; 4、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F167、168、169)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总结:债券募集的资金也不得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

26、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 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G: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800 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 1800 万元,任意公积 金 800 万元。公司拟转增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以下所提出的几条方案中,符合公 司法规定

27、的是? A.将法定公积金 1200 万元、任意公积金 3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 600 万元、任意公积金 8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 600 万元、任意公积金 4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 800 万元、任意公积金 400 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5、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静水流深 第 9 页 共 92 页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

28、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配股利)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给股东分配红利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变更 1. 公司的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9、,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F174、176)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30、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务承担(F175、177)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需要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三方之二以上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31、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静水流深 第 10 页 共 92 页 1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 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1)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的原因(F181、182)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本法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32、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F183)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 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 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

33、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的清算 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 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依照前述第 1、2、4、5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权(F 185)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34、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顺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静水流深 第 11 页 共 92 页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F 192198) 1、法律地位相当于分公司,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

35、构在中国境内 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 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八)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F23)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F24)50 人以下 (2)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F26)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6、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 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式:注册资本 15 万以下的,首期出资最少 3 万 大于 15 万的,不少于 20 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F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土地

37、是出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 标记权、商业秘密权、新植物品种权) 排除:劳务、信用(如:股东允许公司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 担保) 、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难以评估价值或无法转 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静水流深 第 12 页 共 92 页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38、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F28) 公司成立前,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 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为违反了股东协议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 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责任。 (F31) 3 股权的取得与证明(F33) (1)取得 履行出资义务,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2)证明。出资证明书(实缴出资才给) ;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 如果不存在与显明股东交易的第三人,

39、就以股东名册为准 如果存在与显明股东交易的第三人,就优先保护第三人,以工商登记为准 4股东的基本权利(对股东增权) (1)知情权(F34)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F35) 。 股东

40、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张海峡说:除了这两点是按实缴,其他地方都按认缴比例) 。但是,全体股 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4)代位诉权 (5)股权买回请求权 (6)公司的股东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 (7)主持股东大会 (8)股份公司特有权利:提案权 (9)股票期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组成和职权:“会签制度” (F38) 静水流深 第 13 页 共 92 页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 股东在决定文

41、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F40) ;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资本决)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 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F39、4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42、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程序:表决规则(F43) ;特别决议事项(F4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3 以上是 最低要求,章程可以规定高于 2/3 的比例) (2)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董事

43、长(F45、46)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口诀:散要散) ;但是,本法第五十 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偶数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全资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 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

44、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看守内阁)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规则(F48、49)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静水流深 第 14 页 共 92 页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理(F50)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45、,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不再法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执行董事(F5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 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F52、53)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 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

46、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看守监事)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F54) 考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高提起诉讼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F72、7

47、3、74) 股东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完全自由)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A.唯一例外:人头决 B.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C.排除利益关系股东的表决权: 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得投票.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静水流深 第 15 页 共 92 页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

48、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的退出机制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F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

49、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 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中对股东保障制度的总结 四大类救济 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三大诉讼 害公司代表诉讼 害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会、股东无效可撤销之诉 (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F76)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股份公司也当然可以继承) 。 开创了法治社会身份继承的先例股东资格继承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F5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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