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 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 鉴定的内 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业机械推广 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 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 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第三条 农机推广 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 统一的原 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 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2、。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农业机械生产者。 2 第五条 申请部级农 机推广鉴定的产 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在 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 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 销售量和销售区域等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及其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
3、)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 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一份; (八)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 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 (四)本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 型式试验报告; (五)其他单位按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七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 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 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六)
4、项要求 的材料。 第八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 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 6 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 法第六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统一受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 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农 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二)生产量
5、、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4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 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农机鉴定机 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本年度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或承担鉴定任务 的机构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行
6、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 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 大纲进行鉴定。 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农机鉴 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 鉴定任务的,应当由 该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农 机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农机推广鉴定报告负 责。 5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出具 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
7、七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通过部级农 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省级 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 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结 果应当同时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农 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 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 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规格为 A4 竖版,浅黄色纸 张,黑色字,其式样见附件 1。 证书编号由级别(部级或省级)、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 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 鉴定标志的形状 为菱形,分为
8、大、中、小 三种规格,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 2。 第二十一条 农机推广 鉴定证书有效期 满申请续展的,农机 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 6 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新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原证 书编号。 第五章 变更 第二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 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 30 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 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 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变更证书信息和换发新证书的,申请者应当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
9、审查核实,可以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未涉及产品规格变化的,应 当直接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安排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经确认 产品规格有变化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在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变更。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 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 包括: 7 (一)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
10、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农机鉴定机构的监督。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应当填写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农机鉴定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 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 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分段分级各负其责的原 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行为。 农机鉴定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 6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 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员资格或依法
11、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农机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 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保存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 两个有效期。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获证的,应当同时保存其初 次推广鉴定报告。 第七章 能力认定 8 第三十条 开展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 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开展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 作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 能力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 定能力认定的鉴 定机
12、构,应当满足以下 要求方可通过资格验证: (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申请鉴 定能力认定的鉴 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 要求方可通过鉴定能力考核: (一)至少能够对一种农业机械产品按照鉴定大纲规定的全 部项目进行鉴定,有相应的场所、设施环境、仪器设备和操作规范; (二)对于申请的其他产品,应当能够完成鉴定大纲规定的 除性能试验(检测)项目外的所有项目。性能试验(检测)项目可以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完成; (三)有相应产品的鉴定报告; (四)农机鉴定员比例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 50; (五)有能够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的
13、质量管理体系。 9 第三十四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应能 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 年后方可申请重新 认定。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农机鉴定机构应当 在有效期满 6 个月前重新申请能力认定。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公告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14、七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企业承诺书、农机 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另行 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 年 8 月 4 日农业部公告第 1438 号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10 和 2005 年 10 月 25 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 力认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机发 20059 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企业名称):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 生产(或申请)的下列产品通过部(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特发此证。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涵盖型号:(适用时) 证书编号: 换证日期:(适用时)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宋体加粗 一号字 黑体 二号字 黑体 三号字 黑体 四号字 下同 黑体 四号字 下同 12 附件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规 格参数 单位:mm 参 数 大 中 小 L 114 70 44 H 61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h1 18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h2 21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R 10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r 5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宋体 黑字 黑体 银白字 银灰色 黑色 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