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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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青 年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 工程,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 年文明号活动,并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特制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 是指以青年 为主体,在生产、经营、 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具有高超岗位技能,创 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科、室)、青年岗位(岗、 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教育、旅游、邮电、商 业、金融、工商、税务、交通、卫生、建委、建筑等行业及重点建设 工

2、程、工业企业、窗口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 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 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 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 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 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 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

3、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 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 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 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 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考核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 周岁以下青年占 70%以上, 负责人中有 1 名年龄不超 过 35 周岁的青年集体或由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或工程,青年集 体人数一般 3 人以上。 2、结合行业、系统具体实际,制定出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及 包括创优计划、目标和实施措施的创建方案。 3、该集体中的青年

4、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 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 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4、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 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在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方面取得 突出成绩。 5、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 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6、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 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 有效地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7、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 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

5、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 的实际,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 年争先创优。 5、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 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 责任到人。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 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 逐级立项申报、分 级评审管理”的办法进 行。自下而上,逐级 申报。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

6、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 有说服力。海门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各行业系统、单位及基层团 委共同推荐。申报上级青年文明号(联合创建行业)由团市委与行 业主管部门共同考察,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根据考核情 况和推荐意见,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定 真正符合标准,在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 作为海门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 坚持高标准、 严要求,对于已经启动 的行业,团市委每年会同市文明办市各新闻单位及各行业主管部 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海门市 级青年文明号

7、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尚未启动的行业, 可由各行业系统、单位、基层团委根据开展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 在年末择优向团市委推荐申报海门市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市和县四级命名、表 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每年召开青年文 明号集体授牌仪式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和个人的奖励实 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 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在工资奖金、 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落实激励措施,并纳入本 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六条 有关行业、部门和单

8、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 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完善 全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档案资料,实现管 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属地化管理。凡海门市内各级各 类青年文明号(含行业联创单位)必须经由当地青年文明号活动 组委会对其日常创建情况及年末申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 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定。市内各级 各类青年文明号考评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共同实施。 第二十条 市文明办、团市委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成立海门市 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

9、会,在海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 会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其 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监察 委员会在团市委青工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团市委 设立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热线电话(051382212219),以加强信息 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 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 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 ”标牌。凡获得各 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牌 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 悬

10、挂在醒目位置。同时,青年集体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 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 青年文明号” 统一使用江泽 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 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 青年文明号” 为红色,其余字体 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 650mm400mm,省级为 560 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 480 mm300mm。 第二十三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 合等方法,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有关 行业、系统、各基层团委定期对全国、省、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 行检查。另一方面,

11、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海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 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 1 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 者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 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海门 市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通过各行业系统、各基层团委向团市委 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依据。 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不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凡青年文明号由于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 括集体中 35 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 70%或负责人的年龄超过 35 岁,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

12、匾,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将根 据该集体的申请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 强制撤销牌匾。 1、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严 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 的。 3、凡被舆论暴光,群众反应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 青年文明号”牌匾,须经海门市青年文明 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团市委 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交团市委。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海门市成立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和有关部门领 导同志组成的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 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青工部。各系统、各单位也要建 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重在创建。各系统各基层单位应 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度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标准,精心组 织,强化措施,推动活动扎实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青年文明 号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团市委青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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