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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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校学位字20166 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吉林大 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2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

2、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研 究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责任心强,学 风正派。 第三条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 3 位专家进行评审。聘请 的评审专家均应为校外专家,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 2 人, 且在吉林省内聘请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 1 人。论文评审意见应至少 收回 3 份,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有效。 第四条 除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各类别博士专业学位论文 评审工作应按照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进 3 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工作按 照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 作实

3、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 评审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确保论文评审专家有不少于 1 个月的评审时间。 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情况对申请博士 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评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其所在 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专家名单应交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第七条 论文评审专家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为: A.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 建议修改后本次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

4、改,本次不宜进行论文答辩;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 ,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4 (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 ,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 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 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则指导教师签字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一并交由所 在培养单位备案留存 2 年;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 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三)若评审意见中有 1 份为“C” ,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 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

5、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 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 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指导教师签 字同意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应报送所属学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 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若审定不通过,则学位申请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本次 答辩申请无效。 (四)若评审意见中有 “D”或 2 份及以上为“C” ,则本次答 辩申请无效。若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 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

6、委员会。学科学 5 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 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 均为“A” ,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 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责任 心强,学风正派。 第十条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 2 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 至少 1 位为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做本人所指导学位论文的评审 专家

7、。论文评审意见应至少收回 2 份,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有效。 第十一条 除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各类别硕士专业学位论 文评审工作应按照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进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工作 按照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6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硕士学位论文 的评审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评审专家名单应交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 方可进行论文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确保论文评审专家有不少 于 1 个月的评审时间。 第

8、十三条 为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情况对申请硕 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评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其所在 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四条 论文评审专家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为: A.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 建议修改后本次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C. 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 ,则可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 ,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 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 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

9、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则指导教师签字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一并交由所 7 在培养单位备案留存 2 年;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 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三)若评审意见中有 “C”,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学位申 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 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 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 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A” ,学位申请者 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博士学位 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校学位字200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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