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4124006 上传时间:2019-09-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 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 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 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

2、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 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 2 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 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 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

3、 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 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 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 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 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 3 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

4、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 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 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 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 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

5、 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 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 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 4 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 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 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 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 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

6、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 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 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 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 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 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 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分

7、级管理制度。 5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 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 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 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 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 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 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

8、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 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 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 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 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 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6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处方集、 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 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 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

9、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 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 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 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 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 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 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 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

10、片应 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 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 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7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 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 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 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 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

11、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 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 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 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 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 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 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12、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8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 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 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 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 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 5 名,二 级医院临

13、床药师不少于 3 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 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 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9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 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 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

14、 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 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 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 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 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 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 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

15、)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0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 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 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 师制,不合

16、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 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 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 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 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17、员依法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 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 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 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 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 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 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 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 以及在低剂量下

18、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 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 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 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 12 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 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 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 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医疗机 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 24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