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温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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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 2 - 龙湾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平配 租,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龙湾区(高新 区)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龙湾区(高新区) 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 转、社会化管理” , “市场价、明优惠、有限期”和“轮候承租、 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我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企 业人才配租,并向重点骨干企业

2、、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 第五条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主管单位成立人才公寓租 赁管理办公室,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人才公寓日常 管理和服务。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时接受区委组织部 (人才办) 、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分局、高新区科技孵化处等 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才公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鹿城、龙湾、瓯海行政区 - 3 - 域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租赁补贴政策)或现 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 (二) 申请人在龙湾管辖区域内工作、已签订 1 年(含)以 上劳动

3、合同、且已缴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 ,或持有区 内营业执照; (三) 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 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 (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 ; (四)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须在龙湾 区(高新区)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取 得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位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入 选 国 家 、 省 、 市 人 才 工 程 或 在 科 技 、 文 化 、 教 育 、 卫 生 等 领 域 获

4、 得 市 级 以 上 重 要 奖 项 的 人 才 ; 取 得 国 家 一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高 级 技 师 ) 或 获 得 各 类 奖 项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从 事 本 职 业 的 技 能 人 才 ; 经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认 定 的 企 业 紧 缺 急 需 人 才 ; 其 他 相 当 层 次 的 人 才 ( 详 见 附 件 1) ; (二) 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 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 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 (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大学 本科毕业 7 年内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

5、4 - (一) 申请表、申请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二)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市区户口的人员提供 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海外高 层次人才居住证 ; (三) 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 负责人须为申请人本人) ; (四) 婚姻状况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明; (五) 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 (六) 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 明; (七) 单位公示情况函。 第二、三、四、五项在提交原件审核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 件。第一、七项应当提供原件。第六项应当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申

6、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人才公寓租赁管 理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后,报人才 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 局、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区人才公寓相 关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住人员并进 - 5 - 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如同期房源不足的,递延至下一期安排。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 公寓所有权人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 公室出具入住通知单 ,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物

7、业公司 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人才公寓的情形; (七)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租赁 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符合附件 1 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人才采取两 年一签。 - 6 -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区 物价部门会同

8、区委人才办、建设(房管)和财政等部门,按照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 50%的原则确定,给予 人才租金优惠,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调 整。 第十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引进的紧缺急 需人才实行免除租金或租金优惠,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 人才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龙委发 201356 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租金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收取,专项用于偿还 人才公寓贷款本息及其维护、管理等。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租赁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 公寓的正常使用。 人才公寓运

9、行采取公司化运作的形式,维修养护费用主要 由所有权人解决。人才公寓的运行受组织、财政、人力社保、 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及租赁管理办公室不得改 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确需装 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 - 7 -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 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 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

10、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 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累计 3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 拒不缴纳的; (七)不在龙湾区(高新区)工作的; (八)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九)租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十)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二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 满 3 个月前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分局、区委人才办等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8 -

1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 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 寓: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 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 应当为其安排最长 6 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 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才公寓租赁管理 办公室。 (二)解除合同。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退

12、房协议书 ,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 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并腾空人才公寓。 (四)结算。人才公寓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 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 1 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 30 计算日租金) 。 - 9 -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 承租人时解除。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 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人才公寓的,不予受理,并记入人才公寓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人才公寓的,责令限期退出,并 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承租单位自退出人才公寓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若同时符合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 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3103 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原则上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 附件:1龙 湾 区 ( 高 新 区 ) 人 才 公 寓 入

14、住 的 主 要 对 象 和 条 件 2龙 湾 区 ( 高 新 区 ) 人 才 公 寓 定 向 配 租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11 - 附件 1: 龙 湾 区 ( 高 新 区 ) 人 才 公 寓 入 住 的 主 要 对 象 和 条 件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 100 及以上平方米住房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 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 (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百千万 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人选,国家“万人 计划”

15、杰出人才,国家“ 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获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奖)前 3 名完成人,国家友谊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 者; (二 )获 全 国 中 青 年 德 艺 双 馨 文 艺 工 作 者 奖 、 茅 盾 文 学 奖 、 鲁 迅 文 学 奖 、 长 江 韬 奋 奖 、 全 国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单 项 奖 、 中 国 文 化 艺 术 政 府 奖 ( 子 项 2 个 : 文 华 奖 、 群 星 奖 ) 、 中 国 广 播 影 视 大 奖 ( 子 项

16、3 个 : 中 国 电 影 “华 表 奖 ”, 中 国 电 视 剧 “飞 天 奖 ”, 中 国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奖 ) 、 中 国 戏 剧 梅 花 奖 以 及 其 他 经 市 文 化 人 才 评 审 小 组 认 定 的 文 化 艺 术 、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 新 闻 传 媒 、 文 学 创 作 和 理 论 研 究 等 领 域 的 国 家 级 或 国 际 最 高 奖 项 的 起 主 要 - 12 - 作 用 的 1 名 负 责 人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主 要 完 成 人 ( 前 3 名 ) ,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国 家 级

17、 名 中 医 ; (三)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钱江 学者,省重点学科(实验室)带头人,省重中之重学科带头人, 省“151”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 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前 3 名),入选 省“ 千人计划” 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获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 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等)主要完成人(前 3 名) ,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省宣传文化 系统“ 五个一批 ”人才,浙江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 ( 四 ) 市杰出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青年拔尖人 才,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市“551”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18、,市科学 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 奖励的紧缺急需的人员; (六)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 60-100 平方米住房 (一) 市特聘专家,市“580 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选,享受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151”第三层次,省首席技 师,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 - 13 - (高级技师)且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技能人才,省部级科 技进步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前 3 名),市“551”第二层次培养人 员,市级

19、重点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前 3 名),获市 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 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主要完成人(前 3 名),市名师、 名班主任、名校长称号获得者,区杰出人才,区专业技术拔尖 人才,区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现具体从事本专业技术 岗位工作人员; (四)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 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创新型人才; (五)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 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经济类专家; (六)省西湖友谊奖、市雁荡友谊奖获得者;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

20、计划项目负 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前 2 名),本市、本区重大科技项目 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前 2 名),本区重点引进机构、项 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注册在龙湾区(高新区)科研、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 - 14 - 术成果转化项目,在龙湾区(高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 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 心成员。在本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 务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紧缺急需的人员; (九)

21、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 60 平方米以下住房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从事本专业技术 岗位工作人员,区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市“551”第三层次培养人 员,区重点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前 3 名); (二)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 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 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优先保障本区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人 员),市首席技师、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区罗峰技能精 英获得者; (三)在本区投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为本区经济社会发 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四)经认定相当于上述

22、各层次的人才。 - 15 - 附件 2: 龙 湾 区 ( 高 新 区 ) 人 才 公 寓 定 向 配 租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良好环境,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充分保障附件 1 所列人才入住的前提下,拿出 适量指标定向配租区内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 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不包括高污染、高能耗、 淘汰类的企业) ,并适当降低入住人才资格条件。 第二章 配租程序 第三条 确定指标总量。区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根据附件 1 所列人才入住后剩余的套数,并充分考虑未 来一段时间人才引进需求后,确定配租总方案,报区人才公寓

23、 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制定配租方案: (一)重点骨干企业。区经信局会同区科技局、高新区科 技孵化处、区商务局、高新区招商引资处、区三产办等部门按 照企业规模、财政贡献、人才储备和成长性等情况确定房源指 标配租子方案。 - 17 - (二)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区协作办(招商局)会 同高新区招商引资处按照项目落地时间、投资规模、资金到位 和总部运行等情况确定房源指标配租子方案。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委人才办按企 业单位实际状况确定房源指标配租子方案,优先保障国家、省 “千人计划 ”和市“580 海外精英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 配租子方案经区人才公寓建设与

24、管理领导小组研 究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区经信局、区协作办(招商局) 、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公布房源配租指标并下达给相应企 业单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提交申请。持有配租指标的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确 定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公示 7 天。用人单位对申 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公示材料按归口报区经信局、区 协作办(招商局)、高新区招商引资处、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 部门。 第七条 资格审核。区经信局、区协作办(招商局)、区 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报人才公 寓租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其他 - 1 - 第八条 每套人才公寓原则上需住 2-5 名申请人。 第九条 承租期内企业迁出我区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 等情形以及承租人离开承租企业的,注销该企业承租人员的准 租资格,并按规定退出房源。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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