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一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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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之一 )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 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 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 施行) 注:依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出 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

2、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 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 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 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关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 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输出水生动物。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 、包装能力等; (2)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3)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 结果。 2.输出饲料及饲料添加

4、剂。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 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3.输出粮谷类。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材料; (2)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 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4.输出其他动植物产品。 (1)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植物保护、 农药兽药残留、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 (2)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3)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

5、号; (4)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 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二)延续申请。 材料同注册登记。 (三)变更申请。 企业信息变更的,提交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更改证明性 材料。 (四)注销申请。 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二)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 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三)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 作出决定的

6、,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无。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海关总署将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 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 热 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 60”热线 。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 60”热线 。 附件: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应到哪里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

7、存放单位注 册登记? 答:国外官方检疫主管部门通过输出国驻华使馆与海关总署 联系,直接报送或者其他规定的途径提交。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之二)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 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主要包括: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3.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包括

8、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 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 中转场,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6.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7.出境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 籽、薯类等)加工、仓储企业; 8.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9.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0.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12.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9、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 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 施行) 注:以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 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 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 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 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

10、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 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11、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竹木草 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 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

12、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 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 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 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 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

13、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 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 、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 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 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 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14、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 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 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 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 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 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

15、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 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 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 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 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 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淋浴室或更衣室;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6、(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 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 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 交易市场、屠宰场; (2)

17、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 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 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 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 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 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8)具有

18、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 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 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

19、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 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 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 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 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 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 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 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 垫; (1

20、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 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 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

21、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 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 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 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 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 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 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 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 且须设置: (1)各出

22、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 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 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23、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 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 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 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 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 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

24、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 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 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 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 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 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

25、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 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 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 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 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 放等设施、设备

26、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 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 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 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 不少于20个。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 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

27、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 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 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 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 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 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

28、生动物出口 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 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 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 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 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 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 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

29、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 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 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十一)出口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并具有粮食仓储经营的资格; 2.仓储区域布局合理,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 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具 有足够的粮食储存库房和场地,库场地面平整、无积水,货场应硬 化,无裸露土

30、地面; 3.在装卸、验收、储存、出口等全过程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和质 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仓储企业的各台帐记录应清晰完整,能 准确反映出入库粮食物流信息及在储粮食信息,具备追溯性。台 帐在粮食出库后保存期限至少2年; 4.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控体系,制定有害生物监测计划及 储存库场防疫措施(如垛位间隔距离、场地卫生、防虫计划、防虫 设施等),保留监测记录;制定有效的防鼠计划,储存库场及周围 应当具备防鼠、灭鼠设施,保留防鼠记录;具有必要的防鸟设施; 5.制定仓储粮食检疫处理计划,出现疫情时应及时上报海关, 在海关的监管下由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部门进行除害处理,并做 好除害处理记录; 6.建立质量

31、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储存期间及出入库时 发现的撒漏、水湿、发霉、污染、掺伪、虫害等情况,能及时通知货 主、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海关报告,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有问 题的货物码入垛内或出库; 7.仓储粮食应集中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 当的间距,并以标牌示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发站、发货人、收货 人、车号、批号、垛位号及入库日期等。不同货物不得混杂堆放; 8.应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疫实验室,实验室具 备品质、安全卫生常规项目检验能力及常见仓储害虫检疫鉴定能 力; 9.配备满足需要的仓库保管员和实验室检验员。经过海关培 训并考核合格,能熟练完成仓储管理、疫情监控及实验室检测

32、及 检疫鉴定工作。 出口粮食中转、暂存库房、场地、货运堆场等设施的所属企业 ,应符合以上2、4、5、6、7条要求。 (十二)出口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种植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 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 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 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基地有害

33、生 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 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 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 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 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 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 有详细

34、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 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 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 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 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 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三)出口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果园申请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

35、物监 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 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 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包装厂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 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 关食品卫

36、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 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 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 、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 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 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十四)出口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口烟叶加工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37、,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 量控制记录,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且运行有效; (3)了解原料烟叶产地、种植期间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对原 料烟种植安全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4)具有完善的厂区及周边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监测人员应经 过海关培训,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 预案等; (5)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企

38、业诚 信度高; (7)具有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至成品出口后 2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重量、批次号、来源 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 度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量、批次号、进口国 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工时间、出口时间、除害处理 时间、药剂及浓度等。在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外包装和厂检合 格单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完善溯源记录; (8)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出口烟叶仓储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仓储场地应保持

39、整洁、仓库密闭情况良好,检疫处理场所 和设施等应符合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3)国内销售烟草、出口烟草应分区分仓存放,出口烟草按种 类堆垛整齐,并注明检验检疫批次号、数重量、生产厂、等级、生 产年份,对已加工的烟草和未加工的烟草应分仓仓储; (4)建立烟草仓储害虫监控体系,监测人员应经过海关培训, 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定期 将本单位仓储的虫情发生情况及所采取的防疫处理措施上报当地 海关; (5)仓库能够进行温、湿度监测与控制,仓库温湿度数据能够 记录,确保适应烟叶及其副产品储存安全的温度和湿度,必要时 采取降温、排湿措施;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3.出口烟叶

40、中转、暂存场所申请条件: (1)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具有防雨、防潮、防虫设施; (2)出口烟草应按种类、检验检疫批次号分别堆码、堆垛整齐 ; (3)具有有效的烟草仓储害虫监测措施,监测记录和检疫处理 预案; (4)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五)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 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 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 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

41、按要求 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 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 (十六)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 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 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 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

42、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 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 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

43、,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 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 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海关考 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 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

44、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3.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 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 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 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 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4.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 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 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45、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海关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 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 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5.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 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 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 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 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

46、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 场 。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水质检测报告; (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6)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

47、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 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 登记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 类、浓度和pH值、处 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出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 (1)出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措 施和溯源管理体系说明; (4)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包括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 ,具有对虫、

48、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5.出境种苗花卉企业。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布局示意图、检测实验室平面图、 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3)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及企业实验室检测人员培 训证明及相应资质、资格证件。 6.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 (1)出境水果果园: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 件。 (2)出境水果包装厂: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

49、的有关水果 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7.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加工情况的说明材料。 8.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随附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 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 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9.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1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 资料。 (二)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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