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科 大 政 发 201169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培养学生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研究创新能力与创业意识,对于推 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贯彻落实我校“厚基础、宽口径、强适应、有特长”的办学理 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和设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 习和毕业实习。设计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第三条 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理顺实践教学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各实践教学 环节的
2、组织管理与教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和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做到有法可依,有 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章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节 实 验 教 学 的 内 容 、目 标 和 要 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包括按人才培 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 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 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创 新精神。 第六条
3、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第 二 节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各院(系、部、中心) 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组织实验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上学期结束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报下 一学期应开实验课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 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教学院(系、部、中心)汇总,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送承担 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 ,一份由教学院(系、部、中心)留存。 第九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学校、教务处、各教
4、学院(系、 部、中心)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 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 践教学科,到开课的实验中心(室)办理调、停、补课手续。 第 三 节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及 管 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 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本科人才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 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
5、目变 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 实验教学必须配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选用应由实验教师提出,由系(部、 中心)主任和院领导审核确定,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若自 编讲义,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自编教材管理办 法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 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的改革力度,从内容要求、实 验方法到设备配置,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在实验项目中要适
6、 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 展研究创新性实验活动,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 实验教师应按实验大纲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 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教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签 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每年 10 月底前各实验中心(室)要填写 学年实验项目开设变更情况表 ,并报实践教学科汇总。 第十三条 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数据,讨论实验结果并把实验获得的 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要用规定 的实验报告纸书写,
7、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学生姓名、班级、学号和实验日期; 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环境、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和计算、实验结果分析和 讨论;实验心得、备注或说明等。实验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实验室的每个 实验项目都要有标准实验报告,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和审定。 第 四 节 实 验 教 学 组 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教师试做,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 项目卡、试做记录、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 教学文件资料及实
8、验教具。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 15 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 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 制度及注意事项。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 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 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 抽
9、查和讲解时间应掌握在 15 分钟左右,未预习或预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基础课实 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 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 2 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 ,专业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6 人/组。分批实验在可能 的情况下采取大循环实验,否则,应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分批实验,以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时 数。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实验中,实验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 作实验,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创新。实验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
10、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严 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为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 不超过 20 人。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 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达 不到要求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式样由实验教师自定。 学生依据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起上交。凡未经 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或实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
11、搞 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提 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分析 讨论要求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对不 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 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 论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系、部、中心)除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和加强日常检查 外,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12、并将书面检查情况交实践教学科。学校将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抽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 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 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 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 法,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和开发实验新装置,更新和合理安排实验内容,逐步增 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充分
13、利用实验室 的特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 五 节 实 验 教 学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每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创新意识、 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若进行期末考试 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与期末考试比例由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情况,按相应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实验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必须重做实验后方可补考。实验缺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的考
14、试。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 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部、中心)教务秘书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 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 三 章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节 基 本 任 务 第三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教 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 性实验;增加选修实验项目,增开研究性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 态度与作风的训练;完善实
15、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加大实验教学考核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比率,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确 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 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接纳教师、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 验中心(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 第三十四条 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 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
16、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 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实验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针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 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中心(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 二 节 体 制 与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实行以校为主,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教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院实验中心(室)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中心(室) 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实验中心(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 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17、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学校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 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的调整与撤销,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均由有关 部门经充分论证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加强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仪器 设备管理办法按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与湖南科技大学教 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 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材料均应设立建立出入库台帐和使
18、用流向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备查。明细帐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 和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必须落实两人管理、双人双锁。存放仓库和实验室需张贴 警示标志,安全守则要上墙。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 类材料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并及时给以补充。对一年以上不用的实验材 料,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管理,重视有关计量、分析、测试、维修和技术档案管理等 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计算机对实验中心(室)的 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
19、或上级主管 部门提供反映实验中心(室)真实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实验教学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实验中心(室)于每学期末报下 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其他对外服务的实验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 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逐步建立学校实验中心(室)的各种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实验中心(室) 评估工作,使实验中心(室)工作进入整体优化的运行轨道,并充分调动实验中心(室)工 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中心(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中心(室) 的建设、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挂钩。 第 三 节 人 员 与 职 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 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配合密切。 第四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实验中心(室)专职人员的 定编、考核和调动等按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实验中心(室)设主任一名。实验中心(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二)拟订本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
21、年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 划、实验室改造计划。 (三)组织编写或修订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项目、 科研项目,制订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各项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实验室财产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 (六)抓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七)负责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和管理改革。 (八)安排本实验室各类工作,负责实验人员考核、评比、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工作。 (九)在完成教学、科研
22、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安排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必须有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置的研制和改造、主讲 2 门 或 2 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 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建设实验中心(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二)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验中心(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中心(室)应有 1-3 名实验 技术人员,
23、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好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和账完全相符。 (二)维护实验中心(室)设备和环 境 清 洁 整 齐 , 做 好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卫 生 和 安 全 工 作 。 (三)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四)当好实验教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的助手,配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教学和 科研工作。 (五)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六 ) 遵 守 和 执 行 实 验 中 心 ( 室 )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第 四 节 考 核 内 容 及 方 式 第五十三条 实验
24、中心(室)的考核内容 (一)实验中心(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 成了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经过装备的实验中心(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中心(室)建设过程 中承担的主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三)实验中心(室)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四)人 才 的 培 养 方 式 及 水 平 。 (五)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财务账目支出是否清楚。 (六)实验中心(室)开放评价。实验中心(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开 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七)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八)实验中心(室)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
25、 (九)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十)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的考核方式 (一)由被考核实验中心(室)根据考核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 验中心(室)开放、运行及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检查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 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专家小组,听取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 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中心(室)的教学成果、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 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 出考核专家
26、委员会评议书。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实解决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将考 核结果报送学校,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会同人事部门决定对实验中心(室)的奖惩。 第 五 节 实 验 室 安 全 、劳 动 与 环 境 保 护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 基本保证。 第五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 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与 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 行为和现象提
27、出批评。由保卫处和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 向上级领导汇报检查结果,对违章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校、院各级领导和实践教学及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 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与环 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好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室 的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 第六十条 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 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28、第六十一条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 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 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时 严格验收制度。 第六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 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备 案。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立专库 存放危险品,并指定专人
29、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登记手续。实验中心(室) 要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 药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 火时,必须先向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六十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接近热源、 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 与使用的火源保持 10 米以上的距离。 第六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
30、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 人员当场监督。 第六十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 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 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 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令其立 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 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
31、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 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电线,确有需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 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安全使用证。 第七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 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 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双人双锁两把锁锁门、 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 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在上述 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行业津
32、贴和劳保待遇,其他实验人员可根据实验 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实验工人的劳保物资由后勤 管理处统一发放,接触毒品的劳保津贴由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 实验室三废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 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七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扩大和蔓延。 重大事故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 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责任者的教
33、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 范措施。 第七十六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实验室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 纪录。 第 四 章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节 实 习 工 作 的 管 理 第七十八条 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实 习计划、审核和检查实习安排、准备和进行情况。实习前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强调 实习的目的、意义和实习纪律,确保实习任务按计划完成。 第七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指
34、导教师应带领学生坚持政治学习,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调 查,引导学生向实习单位的教师、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工人学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生产 现场的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实 习 纪 律 , 自 觉 服 从 实 习 单 位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 对 不 听 从 安 排 、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 对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指 导 教 师 有 权 中 止 其 实 习 , 并 报 告 教 学 院 领 导 、 教 务 处 或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 按
35、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处 理 。 第八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学部门人员要深入实习现场进行实习检查;非全 校性的学生实习,由实习学生所在教学院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人员或指定实习带队老师 进行检查,了解实习情况,帮助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并填写湖南 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 ,返校后送交教务处。 第八十二条 为了加强同实习基地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情况,实习结束 返校前,各实习点指导教师须将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交给接受实习单位的 有关人员填写,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 凡未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和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 的,将核减
36、其实习工作量。 第八十三条 实习结束返校后,各教学院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必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认真 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汇总报告)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填写普通高等学 校实习教学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各种表格(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八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院实习总结、实习调查表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并参照 实习检查情况写出全校的学生实习总结,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 二 节 实 习 要 求 、计 划 和 安 排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八十六条 全校各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并报送教务 处一份。 第八十七条 各专
37、业实习计划应体现如下内容: (一)师范生 1. 认识实习:由教师组织学生到中(小)学见习观摩,学习中(小)学教学和教育管 理的实际经验。跟班听课,学习指导教师的教学经验。深入班级跟班管理,熟悉学生。认真 备课试教,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 专业见习:通过专业见习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有机地结 合起来,且能综合运用于专业实践活动中。通过现场实地考察,获得感性认识,巩固和扩大 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观察、分析 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 教育实习:要根据教材、教案的要求,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原理,遵循教学规律, 结合授课学生的年
38、龄特征和接受能力,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科学地传授给学生,把重点、 难点、疑点处理妥当,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积极进行双边活动,调动全体学生的视、听、 读、写的积极性;教态力求自然,语言、板书要规范;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思想教育, 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非师范生 1. 认识实习:与学生社会实践结合进行。通过对典型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施工单位的认 识,使学生对本专业涉及的生产过程有一个感性认识,初步树立工程观念,为后续课程的教 学创造条件。同时根据现场的情况和社会实践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2. 生产实习:主要以工人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
39、热爱劳动,深入 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本专业的主要生产 技能。 3. 毕业实习:主要以工程技术人员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深入实 际,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生产 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在工作中结合自己的毕业设计课题(论文)收集各种资料。 实习环节应紧密联系生产实际进行,各教学院应推行带着问题进行认识实习,带着任务 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带着课题进行毕业实习的实习方法,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八十八条 各教学院、系必须根据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年各类实习的
40、 具体实习指导书,由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于实习前一周内印发到每个学生手中,使 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各教学院在拟定学生实习地点时,应首先考虑在本省或邻省内就近的实习 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签订长期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十条 各教学院应在实习之前安排人员前往实习地点联系。实习地点确定后,应将 详细的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教务处,严格禁止没有计划、没有明确实习地点或边实 习、边联系的现象。对不报实习地点、擅自行动的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 三 节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第九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采用优秀
41、、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主要由 带队教师会同实习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报告、现场对学生进行实际考核, 并结合其政治思想表现、行为规范、实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十二条 不及格标准 凡是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一)在规定的实习时间内,不论何种原因,出勤天数不到三分之二者。 (二)实习报告及图件,经指导教师审阅认定为不及格或抄袭他人报告或请人代写报告、 代绘图件者。 (三)实习过程中学习态度很差(听课不作笔记、参观不作记录) 、实习纪律很差,不 服从管理,实习单位反映差,师生反映不好,未达到实习要求者。 第九十三条 及格标准 (一)出勤天数达到
42、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天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 (二)实习结束前,进行考查、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基本符合实习大纲 要求,实习收获一般。 第九十四条 中等标准 (一)出满勤和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的天数,实习态度较好。 (二)按照实习计划要求,实习记录,图件齐全。 (三)进行考试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符合大纲要求,实习收获较好。 第九十五条 良好标准 达到中等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实习过程,努力学习技能,积极分析思考问题,掌握技术知识较快。 (二)积极参与完成一定的教学、生产任务,主动提出各种建议,受到接受实习单位好 评,显示出具有较好的动
43、手能力或业务能力。 (三)积极参与专业性、业务性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的效益,受到接受实习单位的欢迎, 显示出具有较好的业务或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六条 优秀标准 达到良好标准,积极学习各种技能,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性、业务性服务 中,具有创新性,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突出成绩与成果,或受到接受实习单位领导的表扬。 第九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填报 (一)实习点学生成绩,由带队指导教师用学生成绩单填写,一式二份,实习结束后交 所在教学院。 (二)在实习点学生成绩汇总一周内,由各教学院教学秘书按专业、实习类别以学生班 为单位,将学生实习成绩单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九十八条 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
44、或缺实习成绩的处理 (一)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实习一次,其重修实习的成绩只能计及格与 不及格,并注明“重修”二字。 (二)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实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可以申请重 修实习一次。重修实习的成绩仍按五级分制记分,不注“重修”二字。 (三)学生重修实习一般应利用暑假进行,实习时间、内容、要求不变,实习单位、指 导教师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实习工作小组负责联系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可延长其实习时间,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进行毕业设计,但 设计时间不得延长。 (五)学生重修实习,无论何种原因,经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 理。 第
45、四 节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派 与 要 求 第九十九条 各专业实习地点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实践经验较丰富,有 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一百条 各专业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经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学院教 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领取指导实习教学任务书。教务处将凭此任务书存报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一百零一条 指导教师在带学生实习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实习大纲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实习单位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 (三)安排食宿,了解交通情况。 (四)制定并落实好实习计划。 第一百零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除 50 岁以上教师外,原则上要与学生同吃、同
46、住。 第一百零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不仅要负责对学生的业务指导,更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 工作,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表率。教师指导实习工作情况,作为对其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在实习指导中, 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 评。 第一百零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中,必须积极主动地同实习单位配合,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同时还必须注意协调好学校同实习基地的关系,并和实习基 地的有关人员一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所出现的突发事件,指导教
47、师必须立即报告教学院领导 或教务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报告。 第 五 节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第一百零七条 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一)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教学实习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 实习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学校)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包干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费用、学生往返(学校至实习 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及少量杂费等。 (二)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
48、生的各项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运行经费总额,充分考虑各专业实习情况,合理安排和使用实习教学 经费,保障实习教学环节的质量。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向财务处申报下一自然(会计)年度实习经 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 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要贯彻厉行节 约原则,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严禁利用虚假
49、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 类事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论处。 每次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在一周内提交该次实习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完成情 况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应包括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实习质量、学生成绩、实习经费使用、 实习组织工作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汇报材料一式四份,报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分别由 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教师留存。 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各教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尽可能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各教学院应安排 专人负责实习的财务工作;实习前,要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 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过程中,要对实习开支明细进 行翔实记录并索取合法票据和原始凭证;实习结束后,要对实习工作、实习开支情况及时进 行总结和汇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冲账。 第一百一十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一)校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 20%之内。指导教师可报销跟队或检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跟